法律分析:
(1)通常情况下,幼儿在幼儿园摔伤,因幼儿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幼儿园需承担侵权责任。这是基于幼儿园对幼儿负有教育和管理职责,保障幼儿在园期间的安全是其应尽义务。
(2)若幼儿园能证明自身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可不承担责任。比如有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对幼儿进行了安全教育且事故发生时采取了合理的救助措施等。
(3)当第三人导致幼儿摔伤时,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若此时幼儿园未尽管理职责,要承担相应补充责任,之后可向第三人追偿。
(4)家长遇到此类情况,可先和幼儿园协商赔偿。协商不成,收集如监控视频、医疗记录等相关证据向法院起诉,要求责任方承担赔偿。
提醒:
家长要及时收集和保存好相关证据,幼儿园应做好安全管理和证据留存工作。不同案件情况不同,建议咨询以进一步分析。
(一)若幼儿在幼儿园自行摔伤,家长可先与幼儿园沟通,要求其提供幼儿受伤时的监控、管理措施等证明材料。若幼儿园无法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就需承担侵权责任,家长可与其协商赔偿。
(二)若第三人导致幼儿摔伤,家长要及时固定第三人侵权的证据,如现场证人证言等。同时要求幼儿园提供其管理情况的证明,若幼儿园未尽管理职责,可要求其承担相应补充责任。
(三)若与幼儿园协商赔偿不成,家长应收集好幼儿的病历、医疗费用清单、受伤现场照片等相关证据,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责任方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第一千二百零一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第三人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1.幼儿在幼儿园摔伤,通常由幼儿园担责。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幼儿在园期间受伤,幼儿园要承担侵权责任,若能证明已尽教育、管理职责则免责。
2.若因第三人致幼儿摔伤,由第三人担责;幼儿园管理不到位,要承担相应补充责任,之后可向第三人追偿。
3.家长可先和幼儿园协商赔偿,协商不成,收集证据起诉,让幼儿园或第三人赔偿。
结论:
幼儿在幼儿园摔伤,通常由幼儿园担责,若第三人导致摔伤则第三人担责,幼儿园未尽管理职责需承担补充责任,家长可协商赔偿,协商不成可诉讼。
法律解析:
根据法律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幼儿在幼儿园学习、生活期间受伤,幼儿园本应承担侵权责任,不过若能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则无需担责。要是第三人致使幼儿摔伤,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若没尽到管理职责,要承担相应补充责任,之后还能向第三人追偿。家长在遇到这种情况时,可先和幼儿园协商赔偿。要是协商没结果,就收集好相关证据去法院起诉,让幼儿园或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您在这类事件中遇到法律问题,不清楚具体操作或想了解更多法律细节,欢迎向我或者其他专业法律人士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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