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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带担保人逾诉讼时效后是否仍担责任

杨* 甘肃-天水 抵押担保咨询 2025.10.08 04:58:35 400人阅读

连带担保人逾诉讼时效后是否仍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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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连带担保人超过诉讼时效,通常无需承担保证责任。若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按法定方式主张权利,当保证期间结束,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就会消灭。
(2)若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依法主张了权利,保证债务便开始计算诉讼时效。
(3)在诉讼时效期间,债权人未向保证人主张权利,诉讼时效届满后,保证人拥有诉讼时效抗辩权,可拒绝承担保证责任,法院也不会支持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担责的请求。
(4)不过,若保证人自愿履行保证责任,履行后不能再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反悔。

提醒:
债权人要留意保证期间和诉讼时效,及时主张权利。保证人需清楚自身权利义务,谨慎对待自愿履行问题,不同案情处理方式有别,可咨询进一步分析。

2025-10-08 11:30:0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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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连带担保人在诉讼时效过期后通常不用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要留意保证期间,在保证期间内按法定方式向保证人主张权利,不然保证责任会消灭。
(二)若债权人在保证期间依法主张了权利,要在后续诉讼时效期间继续向保证人主张权利,否则保证人会获得诉讼时效抗辩权。
(三)当保证人获得诉讼时效抗辩权并拒绝担责时,债权人的诉求法院不会支持。不过若保证人自愿履行,之后不能再以诉讼时效届满反悔。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义务人可以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义务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抗辩;义务人已经自愿履行的,不得请求返还。

2025-10-08 10:17:4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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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连带担保人超诉讼时效,通常不用担责。债权人没在保证期按法定方式主张权利,保证期满,保证人责任消除。
2.若债权人在保证期依法主张权利,保证债务开始算诉讼时效。
3.诉讼时效内债权人未向保证人主张权利,时效届满,保证人有抗辩权,可拒担责,法院不支持债权人诉求。
4.若保证人自愿履行,履行后不能以时效届满反悔。

2025-10-08 10:02:2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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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连带担保人逾诉讼时效通常不再承担保证责任,若债权人在保证期间未依法主张权利,保证责任消灭;若已主张,诉讼时效内未向保证人主张,保证人获抗辩权可拒担责,不过自愿履行后不可反悔。
法律解析:
依据相关法律,保证责任与保证期间和诉讼时效紧密相关。若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内按法定方式主张权利,保证期间一满,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就会消灭。要是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依法主张了权利,保证债务便开始计算诉讼时效。在诉讼时效期间,若债权人没有向保证人主张权利,一旦诉讼时效届满,保证人就获得了诉讼时效抗辩权,能以此拒绝承担保证责任,此时法院也不会支持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担责的请求。然而,若保证人自愿履行保证责任,之后就不能再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反悔。若你在连带担保及诉讼时效方面存在疑问,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获得准确的法律建议。

2025-10-08 08:50:1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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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带担保人逾诉讼时效通常无需承担保证责任。若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按法定方式主张权利,保证期间一满,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即消灭;若债权人在保证期间依法主张了权利,保证债务便开始计算诉讼时效。

在诉讼时效期间,若债权人未向保证人主张权利,诉讼时效届满后,保证人拥有诉讼时效抗辩权,可据此拒绝担责,法院也不会支持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担责的请求。不过,若保证人自愿履行,之后就不能再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反悔。

为保障权益,债权人应及时在保证期间内按法定方式向保证人主张权利,避免错过保证期间和诉讼时效。保证人在面对债权人主张时,要留意诉讼时效,合理运用抗辩权维护自身权益。

2025-10-08 06:55:18 回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平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条规定,债权人向次债务人提起的代位权诉讼经法院审理后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次债务人履行清偿义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的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即予消灭。这一规定表明,债权人行使代位权所作的代位权诉讼一经法院确认成立,就所确认的债权数额,次债务人向债权人负有直接清偿的义务和责任,原来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即予消灭,而在债权人与次债务人之间形成一种新的且为生效判决所确认的债权债务关系。这显然是一种债的转移,即由债务人向债权人所负的债款数额转嫁为次债务人对债权人所负的债款数额。在债权人进行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在取得向次债务人主张债权清偿权利同时,却丧失了原本即有的对债务人所享有的债权主张和清偿权利。这样,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最终后果,不仅没有使债权人在债务人的责任财产范围拓展到次债务人责任财产范围,反而使债权人的权利实现又处于一种新的风险境地,甚至增添、扩大的债权人的债权风险。这无疑是与代位权制度设立的目的相违背的。由于债权人进行代位权诉讼,并不是一经判决确认即可得到债权必然实现的效果,即次债务人并不一定具备用于清偿债务的责任财产和能力。所以,为了充分地、最大化地保障债权人的权利,在债权人进行代位权诉讼确认次债务人就债务数额向债权人负有清偿责任的同时,应确定债务人对该债款数额负有连带清偿责任。也就是说,债权人在取得次债务人向其清偿债务的权利同时,债务人对其原本所负有的清偿责任并不丧失,这才符合代位权诉讼制度的立法本意。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这包括债权人提起代位权的主张数额不能超过其对债务人所享有的债权款额,同时也不能超过债务人对次债务人所享有的债权款额。这样,在共同的债务数额范围内,债务人、次债务人均负有对债权人承担全部清偿债务的责任。代位权制度的设立,也就设定了与债务人负有连带关系的次债务人对债权人承担债务责任,这实质上是一种连带责任,以此保证担保债权人债权的实现。所以,在代位诉讼中,债务人对代位要诉讼确认数额应负连带清偿责任。债务人不能以法院就代位权诉讼所作的由次债务人代位清偿为由,推卸其原本既有的债务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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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科普
  • 连带担保人超过诉讼时效,是否仍负有责任

    专业解答连带责任保证的法定诉讼时效为三年。债权人需在保证期间内主动主张权利,自提出要求保证人履行义务之日起,诉讼时效重新计算。若债权人未在法定期限内采取行动,保证人可能因时效届满而免除其责任。

    2024.08.19 1527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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