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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期间是否可以裁定停止执行

杭* 青海-海南州 判决执行咨询 2025.10.07 14:26:33 494人阅读

诉讼期间是否可以裁定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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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期间通常不停止行政行为执行,但在法定情形下可裁定停止。法定情形包括:被告认为需停止执行;原告或利害关系人申请,法院认为执行会造成难以弥补损失且停止执行不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法院认为执行会给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法律、法规规定停止执行。

解决措施和建议如下:
1.行政机关应谨慎判断是否需主动停止执行行政行为,综合考虑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合理性以及可能产生的影响。
2.原告或利害关系人若认为符合停止执行条件,应及时向法院提出申请,并提供证据证明执行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
3.法院在审查时要严格依据法定情形,平衡各方利益,确保裁定公正合理。
4.当事人对裁定不服申请复议时,相关部门应及时处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025-10-07 19:48:0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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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通常情况下,诉讼期间行政行为不会停止执行,但存在法定情形时可裁定停止。
(2)法定停止执行情形包括:一是被告主动认为需要停止执行;二是原告或利害关系人申请且法院认定执行会造成难以弥补损失,同时停止执行不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三是法院认为执行会给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四是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停止执行。
(3)当事人若对停止或不停止执行的裁定不服,有申请复议一次的权利。

提醒:在申请停止行政行为执行时,需提供充分证据证明符合法定情形。不同案件情况不同,建议咨询以进一步分析。

2025-10-07 19:31:2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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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若被告意识到行政行为存在问题或其他原因认为需要停止执行,可自行决定停止执行。
(二)原告或利害关系人若觉得行政行为执行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且停止执行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可向法院申请停止执行。
(三)法院在审理过程中,若发现行政行为执行会给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可依职权裁定停止执行。
(四)若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该行政行为应停止执行,依照规定执行。
(五)当事人对停止执行或不停止执行的裁定不服,可申请复议一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六条规定,诉讼期间,不停止行政行为的执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裁定停止执行:
(一)被告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二)原告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停止执行,人民法院认为该行政行为的执行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并且停止执行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
(三)人民法院认为该行政行为的执行会给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停止执行的。当事人对停止执行或者不停止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2025-10-07 18:04:1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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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诉讼期间,行政行为通常不停止执行,但法定情形下可裁定停执。
2.这些情形包括:被告要求停执;原告或利害关系人申请,法院认定执行会造成难以弥补损失且不损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法院认为执行会给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带来重大损害;法律法规规定停执。
3.当事人若对停执或不停执裁定不服,可申请复议一次。

2025-10-07 16:11:4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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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诉讼期间通常不停止行政行为执行,但符合法定情形可裁定停止执行,当事人对裁定不服可申请复议一次。
法律解析:
根据法律规定,诉讼期间的行政行为执行以不停止为原则。不过存在几种法定情形可裁定停止执行,一是被告认为需要停止执行;二是原告或利害关系人申请,且法院认为执行会造成难以弥补损失,同时停止执行不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三是法院认为执行会给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四是法律法规规定停止执行。这体现了法律在保障行政效率的同时,也注重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和维护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如果当事人对停止执行或不停止执行的裁定不服,可申请复议一次。若在行政诉讼中遇到行政行为执行相关的法律问题,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获取更准确的法律建议和帮助。

2025-10-07 16:07:50 回复

  一、该仲裁裁决需要并能够在有关国家领域内执行。我国仲裁机构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仲裁裁决,当事人请求执行的,如果被执行人或其财产不在我国境内,应由当事人直接向有管辖权的外国申请承认执行。外国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需要在我国境内执行的,只有被申请人在中国境内有居所或有财产的情况下,我国才能够承认和执行。  二、必须有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裁决的行为存在。即仲裁裁决作出后,依照裁决负有一定给付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在裁决确定的最后期限届满后,仍不履行该仲裁裁决。  三、必须有一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间向人民提出申请。一方当事人在对方不履行义务时必须向人民提出申请,人民才能开始承认和执行程序。不得在当事人未提出申请的情况下依职权主动承认执行。仲裁机构也不得在裁决作出后直接交执行。  四、接受申请的应具有管辖权。对涉外仲裁裁决的承认和执行有管辖权的,从地域管辖的角度看,是指被申请人居所地或被执行人财产所在地的;从级别管辖的角度来看,在我国只能是中级人民。{VIEWLIST}  仲裁协议对当事人的法律效力  (1)仲裁协议约定的特定法律关系发生争议后,当事人就该争议的权受到限制,只能将争议提交仲裁解决,不得单方撤销协议而向。  (2)并且必须依仲裁协议中确定的仲裁范围、仲裁地点、仲裁机构等内容进行,不得随意更改。此为仲裁协议对当事人还产生基于前两项效力之上的附随义务:任何一方当事人不能随意解除、变更已发生法律效力的仲裁协议;当事人应履行仲裁委员会依法作出裁决,等等。{VIEWLIST}  一、该仲裁裁决需要并能够在有关国家领域内执行。我国仲裁机构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仲裁裁决,当事人请求执行的,如果被执行人或其财产不在我国境内,应由当事人直接向有管辖权的外国申请承认执行。外国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需要在我国境内执行的,只有被申请人在中国境内有居所或有财产的情况下,我国才能够承认和执行。  二、必须有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裁决的行为存在。即仲裁裁决作出后,依照裁决负有一定给付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在裁决确定的最后期限届满后,仍不履行该仲裁裁决。  三、必须有一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间向人民提出申请。一方当事人在对方不履行义务时必须向人民提出申请,人民才能开始承认和执行程序。不得在当事人未提出申请的情况下依职权主动承认执行。仲裁机构也不得在裁决作出后直接交执行。  四、接受申请的应具有管辖权。对涉外仲裁裁决的承认和执行有管辖权的,从地域管辖的角度看,是指被申请人居所地或被执行人财产所在地的;从级别管辖的角度来看,在我国只能是中级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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