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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奸罪是否可以保释

刘* 山东-泰安 取保候审咨询 2025.10.07 13:49:55 372人阅读

强奸罪是否可以保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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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强奸罪符合一定条件可以取保候审,但因属严重暴力犯罪,司法机关审查严格,情节恶劣、危害后果严重的通常难以获批。
法律解析:
根据法律规定,存在几种情形可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包括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独立适用附加刑;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且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且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然而,强奸罪社会危害性大,司法机关会严格审核是否符合取保候审条件。若犯罪情节恶劣、危害后果严重,一般不会同意取保候审。如果遇到强奸罪相关且涉及取保候审的法律问题,建议及时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获得准确法律建议和帮助。

2025-10-07 19:30:0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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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奸罪在符合特定条件下可以取保候审。这些条件包括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独立适用附加刑;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无社会危险性;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无社会危险性;羁押期限届满,案件未办结需取保候审。

但强奸罪作为严重暴力犯罪,社会危害性大,司法机关审查是否取保候审时会很严格。若犯罪情节恶劣、危害后果严重,一般难以取保候审。

解决措施和建议如下:
1.犯罪嫌疑人及其家属可收集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证据材料,如医院诊断证明等,向司法机关提出申请。
2.委托专业律师,律师熟悉法律程序和司法实践,能更好地为犯罪嫌疑人争取取保候审机会。
3.犯罪嫌疑人应积极配合调查,表现出良好的认罪态度,这也有助于申请取保候审。

2025-10-07 18:42:3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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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强奸罪在符合特定条件时能够取保候审。这些条件包括可能被判处管制、拘役或独立适用附加刑;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但采取取保候审不会发生社会危险性;犯罪嫌疑人是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且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以及羁押期限已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
(2)然而,由于强奸罪属于严重暴力犯罪,社会危害性较大,司法机关在决定是否准予取保候审时会进行严格审查。当犯罪情节恶劣、危害后果严重时,犯罪嫌疑人通常很难获得取保候审。

提醒:
强奸罪取保候审审查严格,不同案件情况差别大。若涉及此类案件,建议咨询专业人士详细分析。

2025-10-07 17:34:2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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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若犯罪嫌疑人符合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等法定取保候审条件,家属或律师可准备相关证明材料,如医院的疾病诊断证明等,向办案机关提出取保候审申请。
(二)在申请时,要详细说明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理由,比如犯罪嫌疑人平时表现良好、有固定住所和工作等。
(三)若犯罪情节恶劣、危害后果严重,可尝试通过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等方式,争取在一定程度上改善取保候审的条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2025-10-07 15:51:5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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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强奸罪满足一定条件能保释,也就是取保候审。包括可能判管制、拘役或单独用附加刑;可能判有期徒刑以上但取保无社会危险性;患重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哺乳婴儿且取保无危险;羁押期满案件未结需取保的。
2.但强奸罪是严重暴力犯罪,社会危害大。司法机关决定取保时会严格审查,若犯罪情节恶劣、后果严重,通常难获取保。

2025-10-07 15:24:45 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罪司法解释有哪些关于罪的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妇女、奸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四)二人以上的;(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罪犯,不得假释。因前款情形和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被减为无期徒刑、有期徒刑后,也不得假释。《关于办理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根据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犯组织、强迫卖淫罪,并有杀害、伤害、强奸、绑架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协助组织卖淫行为人参与实施上述行为的,以共同犯罪论处。根据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组织、强迫未成年人卖淫的,应当从重处罚。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当前办理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1984.4.26〔1984〕法研字第7号)  一、怎样认定罪  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违背妇女的意志,强行与其发生的行为。  明知妇女是精神病患者或者痴呆者(程度严重的)而与其发生性行为的,不管犯罪分子采取什么手段,都应以罪论处。与间歇性精神病患者在未发病期间发生性行为,妇女本人同意的,不构成罪。  在认定是否违背妇女意志时,不能以被害妇女作风好坏来划分。  强行与作风不好的妇女发生性行为的,也应定罪。  认定罪不能以被害妇女有无反抗表示作为必要条件。对妇女未作反抗表示、或者反抗表示不明显的,要具体分析,精心区别。  二、如何认定罪中的暴力、胁迫和其他手段  “暴力手段”,是指犯罪分子直接对被害妇女采用殴打、捆绑、卡脖子、按倒等危害人身安全或者人身自由,使妇女不能抗拒的手段。  “胁迫手段”,是指犯罪分子对被害妇女威胁、恫吓,达到精神上的强制的手段。如:扬言行凶报复、揭发隐私、加害亲属等相威胁,  利用进行恐吓、欺骗,利用教养关系、从属关系、职权以及孤立无援的环境条件,进行挟制、迫害等,迫使妇女忍辱屈从,不敢抗拒。  有教养关系、从属关系和利用职权与妇女发生性行为的,不能都视为。行为人利用其与被害妇女之间特定的关系,迫使就范,如养(生)父以虐待、克扣生活费迫使养(生)女容忍其奸淫的;或者行为人利用职权,乘人之危,奸女的,都构成罪。行为人利用职权引诱女方,女方基于互相利用与之发生性行为的,不定为罪。对于一贯利用职权奸女多人,情节恶劣的,可以流氓罪判处。  “其他手段”,是指犯罪分子用暴力、胁迫以外的手段,使被害妇女无法抗拒。例如:利用妇女患重病、熟睡之机,进行奸淫;以醉酒、药物麻醉,以及利用或者假冒治病等等方法对妇女进行奸淫。  三、办理案件要严格分清哪些罪与非罪、此罪与技罪的界限  1.把同未婚男女在恋爱过程中自愿发生的不正当性行为加以区别。  2.把同通奸加以区别。要注意的是:  (1)有的妇女与人通奸,一旦翻脸,关系恶化,或者事情暴露后,怕丢面子,或者为推卸责任、嫁祸于人等情况,把通奸说成的,不能定为罪。  在办案中,对于所谓半推半就的问题,要对双方平时的关系如何,性行为是在什么环境和情况下发生的,事情发生后女方的态度怎样,又在什么情况下告发等等事实和情节,认真审查清楚,作全面的分析,不是确系违背妇女意志的,一般不宜按罪论处。如果确系违背妇女意志的,以罪惩处。  (2)第一次性行为违背妇女的意志,但事后并未告发,后来女方又多次自愿与该男子发生性行为的,一般不宜以罪论处。  (3)犯罪分子妇女后,对被害妇女实施精神上的威胁,迫使其继续忍辱屈从的,应以罪论处。  (4)男女双方先是通奸,后来女方不愿继续通奸,而男方纠缠不休,并以暴力或以败坏名誉等进行胁迫,强行与女方发生性行为的,以罪论处。  3.把同男女流氓之间乱搞两性关系加以区别。有的流氓集团在作案时,既有男女流氓之间的乱搞,又挟持女青年进行的,后者应定罪。  4.把未遂同流氓行为加以区别。  七、对妇女教唆或帮助男子的如何处罚  妇女教唆或帮助男子实施犯罪的,是共同犯罪,应当按照她在犯罪活动中所起的作用,分别定为教唆犯或从犯,依照刑法有关条款论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99.10.20法释1999〕18号)  第五条组织和利用组织,以邪说引诱、胁迫、欺骗或者其他手段,奸女、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以罪或者奸淫罪定罪处罚。  [从重情节]  一、利用残疾人的残疾,侵犯其人身权利或者其他合法权利,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从重处罚。(《残疾人保障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  二、对于行为人既实施了妇女行为又实施了奸淫行为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以罪从重处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案件有关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为人不明知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是否构成罪问题的批复(2003.1.24起施行)  行为人明知是不满十四周岁的而与其发生性关系,不论是否自愿,均应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以罪定罪处罚;行为人确实不知对方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未造成严重后果,情节显著轻微的,不认为是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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