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离婚冷静期内一方重病,由于婚姻关系未解除,另一方有扶养义务,若不履行,需要扶养方可要求给付扶养费。这体现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间相互扶助的法律要求。
2.若要继续离婚,可在冷静期届满后办理离婚登记。若因对方重病情况变化,双方可协商撤回离婚登记申请。若协商无果,一方坚持离婚则可诉讼离婚。
3.法院审理时会综合判断双方感情状况与患病方实际情况,可能在财产分割等方面照顾患病方,保障其后续生活。建议双方先友好协商扶养及离婚事宜,若协商不成,坚持离婚的一方走诉讼程序时要尊重法院基于法律与情理的判决。
法律分析:
(1)在离婚冷静期内,即便双方有意离婚,但婚姻关系尚未解除,依据法律规定,夫妻之间存在相互扶养的义务。若一方重病,另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需要扶养的一方可依法要求对方给付扶养费。
(2)若双方仍决定离婚,可在冷静期届满后按正常程序办理离婚登记。
(3)当因对方重病导致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时,双方能够协商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4)若协商不成,一方坚持离婚,可通过诉讼途径解决。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会全面考量双方感情是否破裂以及患病方的实际情况,在财产分割等方面可能会对患病方给予照顾,以保障其后续生活。
提醒:遇到这类复杂的离婚情况,因每个案情不同,建议咨询专业人士进一步分析。
(一)在对方重病时,有能力的一方应积极履行扶养义务,提供必要的生活照料、医疗费用等。若不履行,需要扶养的一方可通过协商或向法院起诉要求对方给付扶养费。
(二)若决定继续离婚,双方在离婚冷静期届满后30天内,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
(三)若因对方重病情况变化,双方可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四)若协商不成一方坚持离婚,可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法院会考虑双方感情状况和患病方实际情况,在财产分割等方面可能照顾患病方。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九条规定,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需要扶养的一方,在另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有要求其给付扶养费的权利。
1.离婚冷静期内对方重病,由于婚姻关系未解除,双方仍有相互扶养义务。若一方不履行,需要扶养方可要求给付扶养费。
2.若决定离婚,可在冷静期结束后办离婚登记;若因对方重病情况有变,双方可协商撤回申请。
3.若协商不成一方坚持离,可诉讼离婚。法院审理会综合考量,财产分割可能照顾患病方,保障其后续生活。
结论:离婚冷静期内对方重病,婚姻关系未解除有扶养义务,不履行时需扶养方可要求给付扶养费;可冷静期届满离婚,也可协商撤回申请,协商不成可诉讼离婚,法院或在财产分割照顾患病方。
法律解析:依据民法典,在离婚冷静期内,双方婚姻关系依旧存续,夫妻间有相互扶养的义务。若一方不履行此义务,需要扶养的一方有权要求对方给付扶养费来保障生活。若想继续离婚,可在冷静期结束后办理离婚登记。要是因对方重病情况改变,双方能协商撤回申请。若无法协商一致,一方坚持离婚可选择诉讼途径。法院审理时会综合判断双方感情状况与患病方实际情况,可能在财产分割等方面给予患病方适当照顾,确保其后续生活。若你在这类情况中遇到法律难题,欢迎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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