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因承租人违约解除合同,出租人可收回租赁物。若租赁物价值补偿后仍有损失,可要求承租人赔偿;若收回价值大幅减少,承租人要赔差额。
2.因出租人原因使承租人无法使用租赁物,承租人可要求其赔偿损失。
3.合同解除后,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履行部分,当事人可要求恢复原状等并索赔。租赁物合理损耗无需额外补偿,不合理损耗要担责。
结论:
融资租赁合同解除,因承租人违约解除的,出租人可收回租赁物并要求赔偿;因出租人原因致承租人无法使用租赁物的,承租人可要求赔偿;解除后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履行部分依情况处理,租赁物损耗按合理与否担责。
法律解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融资租赁合同解除后果依不同情形而定。当承租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出租人收回租赁物是合理权利,若租赁物价值补偿不足弥补损失,承租人需继续赔偿。若租赁物收回价值显著减少,承租人要赔偿差额。若因出租人的原因使承租人无法占有、使用租赁物,承租人的损失理应由出租人赔偿。合同解除后,未履行部分终止履行,已履行部分当事人可请求恢复原状等并要求赔偿损失。对于租赁物损耗,合理损耗承租人无需额外补偿,不合理损耗则要担责。若您在融资租赁合同方面遇到类似问题或有其他法律疑问,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便更好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融资租赁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依不同情形而定。若因承租人违约解除,出租人可收回租赁物,若租赁物价值补偿后仍有损失,承租人需赔偿;若租赁物收回价值显著减少,承租人要赔偿差额。若因出租人原因致承租人无法使用租赁物,出租人需赔偿承租人损失。
具体解决措施和建议如下:
1.出租人在因承租人违约解除合同时,及时收回租赁物并评估其价值,确定是否需承租人进一步赔偿。
2.承租人若因出租人原因无法使用租赁物,保留相关证据并及时要求出租人赔偿。
3.合同解除后,双方按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处理已履行部分,合理损耗的租赁物无需额外补偿,不合理损耗的要承担责任。
法律分析:
(1)因承租人违约解除融资租赁合同,出租人可收回租赁物。若租赁物价值补偿后仍有损失,可要求承租人赔偿;若租赁物收回价值显著减少,承租人要赔偿差额。
(2)因出租人的原因使承租人无法占有、使用租赁物,承租人有权要求出租人赔偿损失。
(3)合同解除后,未履行的部分终止履行。已履行部分,当事人可根据情况请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索赔。若租赁物损耗合理,承租人无需额外补偿;损耗不合理则需担责。
提醒:
融资租赁合同双方应明确自身权利义务,履行合同过程中出现问题及时沟通。不同违约情形对应的法律后果不同,建议遇到纠纷时咨询专业人士分析。
(一)承租人违约致合同解除时,出租人可收回租赁物,若租赁物补偿价值不够弥补损失,可让承租人赔偿;租赁物收回价值明显减少,承租人要赔偿差额。
(二)因出租人原因使承租人无法使用租赁物,承租人可要求出租人赔偿损失。
(三)合同解除后,未履行部分终止履行;已履行部分,当事人可要求恢复原状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还能要求赔偿损失。租赁物合理损耗,承租人无需额外补偿;不合理损耗,承租人担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五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租人或者承租人可以解除融资租赁合同:
(一)出租人与出卖人订立的买卖合同解除、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且未能重新订立买卖合同;
(二)租赁物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原因毁损、灭失,且不能修复或者确定替代物;
(三)因出卖人的原因致使融资租赁合同的目的不能实现。此规定可侧面反映融资租赁合同解除的情况及相关处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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