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论:
认罪认罚案件一般从宽,但犯罪性质恶劣等四种情形可不从宽,最终是否从宽由司法机关依具体案情判断。
法律解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但存在一些例外情况。犯罪性质恶劣、手段残忍且社会危害重大,严重暴力犯罪致人重伤死亡情节恶劣的,这种犯罪的严重性不能因认罪认罚而忽视。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借认罪认罚拖延诉讼、逃避制裁,并非真心悔悟,不符合从宽本意。认罪认罚后无正当理由反悔,体现不出认罪悔罪诚意,也不应再从宽。罪行极其严重应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难以适用从宽。司法机关会全面考量各种因素,依据法律和具体案情来决定是否从宽。如果遇到认罪认罚相关法律问题,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获得准确的法律建议和帮助。
1.认罪认罚案件虽一般遵循从宽原则,但存在多种可不从宽的情形。犯罪性质恶劣、手段残忍、危害重大,借认罪认罚拖延诉讼、逃避制裁,认罪认罚后无正当理由反悔,以及罪行极其严重应判死刑立即执行等情况,通常不适用从宽。
2.对于司法机关,应全面审查案件情况,准确判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的真实性与悔罪态度,避免让恶意利用认罪认罚制度者逃脱应有的法律制裁。
3.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真诚悔悟,如实认罪认罚,不可妄图借此不正当获利,否则将无法享受从宽待遇。
法律分析:
(1)认罪认罚从宽是一项重要原则,但存在一些特殊情形。对于犯罪性质恶劣、手段残忍、社会危害重大的犯罪,像严重暴力犯罪致人重伤死亡且情节恶劣,即便嫌疑人认罪认罚,也可能因罪行严重而不被从宽处理。
(2)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借认罪认罚来拖延诉讼、逃避法律制裁,并非真心悔悟,这种虚假认罪认罚不应得到从宽的对待。
(3)当认罪认罚后又无正当理由反悔,体现出其缺乏认罪悔罪的诚意,司法机关可不再适用从宽规定。
(4)对于罪行极其严重,论罪应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案件,即便认罪认罚,通常也难以获得从宽处理。最终司法机关会结合具体案情来判断是否从宽。
提醒:认罪认罚需真诚悔悟,不可抱有侥幸心理,若有复杂情况建议咨询专业人士分析。
(一)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而言,应真诚悔悟,不能借认罪认罚拖延诉讼或逃避制裁,若有认罪认罚的意愿,就保持真诚态度,避免随意反悔。
(二)司法机关在处理认罪认罚案件时,要严格审查案件性质、手段、社会危害等情况,对于犯罪性质恶劣、手段残忍、社会危害重大以及罪行极其严重应判死刑立即执行的,即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也要谨慎判断是否从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但这并不意味着所有认罪认罚案件都必然从宽,需结合具体案情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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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解答对自首、坦白、当庭自愿认罪、退赃退赔、赔偿被害人、取得被害人谅解、达成刑事和解等情节在量刑上确定了从宽幅度。充分发挥量刑激励机制的作用是认罪认罚制度的基础:要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量刑结果有合理预期,其自愿认罪认罚能够获得量刑减让,并在庭前就量刑与控方有一定的协商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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