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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诉讼举证责任归谁

李** 天津-东丽区 医疗事故责任咨询 2025.10.04 05:45:57 461人阅读

医疗事故诉讼举证责任归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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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通常,医疗事故诉讼适用“谁主张,谁举证”,患者要证明曾在该医疗机构就诊且受到损害。

2.若医疗机构隐匿、拒绝提供相关病历资料,或有遗失、伪造、篡改、违法销毁病历资料等情况,会被推定有过错,需自证无过错。

3.因药品、消毒产品等缺陷或输入不合格血液致患者受损,患者可向多方索赔,医疗机构赔偿后可追偿。

2025-10-04 10:03:0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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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医疗事故诉讼举证责任通常“谁主张,谁举证”,患者举证就诊及受损害事实;特殊情形下医疗机构隐匿、伪造等病历资料行为推定有过错,需自证无过错;因药械等缺陷致损,患者可多主体索赔,医疗机构赔偿后可追偿。
法律解析:
依据《民法典》规定,在医疗事故诉讼里,一般按“谁主张,谁举证”原则执行,这意味着患者若要维权,得拿出在该医疗机构就诊以及受到损害的相关证据。而当医疗机构出现隐匿、拒绝提供、遗失、伪造、篡改或违法销毁病历资料等恶劣行为时,法律直接推定其有过错,此时医疗机构要证明自己无过错。另外,若因药品、消毒产品、医疗器械缺陷或不合格血液致患者受损,患者有多个索赔对象,既可以找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生产者、血液提供机构,也能找医疗机构,医疗机构赔偿后可向相关责任方追偿。
如果您在医疗事故方面有法律难题或遇到类似情况,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025-10-04 08:54:3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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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诉讼举证责任分配根据不同情况而定。通常实行“谁主张,谁举证”,患者要对到该医疗机构就诊及受到损害的事实进行举证。

若医疗机构有隐匿或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遗失伪造篡改或者违法销毁病历资料等行为,会推定其有过错,由医疗机构自证无过错。当因药品、消毒产品、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输入不合格血液造成患者损害时,患者可向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生产者、血液提供机构或医疗机构请求赔偿,医疗机构赔偿后可追偿。

为保障患者权益,患者就诊时应保留好相关凭证。医疗机构需规范病历管理,杜绝违规行为。对于药品等缺陷问题,各方要明确责任,保障患者索赔渠道畅通。

2025-10-04 07:57:5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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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通常情况下,医疗事故诉讼实行“谁主张,谁举证”原则,患者负有举证责任,需证明自己到该医疗机构就诊以及受到损害的事实。
(2)特殊情形时,如果医疗机构存在隐匿或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遗失伪造篡改或者违法销毁病历资料等行为,法律会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这时医疗机构要自己证明无过错。
(3)因药品、消毒产品、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患者有选择权,既可以向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生产者、血液提供机构请求赔偿,也能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而医疗机构赔偿后是有权进行追偿的。

提醒:患者在就医时应妥善保留相关就诊凭证,面对医疗机构违规行为要及时收集证据。不同案情举证责任和处理方式有别,建议咨询以进一步分析。

2025-10-04 07:46:0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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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般情况下,患者要负责收集在该医疗机构就诊的记录,像挂号单、病历等,以及证明自己受到损害的证据,比如诊断证明、伤残鉴定等。
(二)若发现医疗机构有隐匿、拒绝提供病历资料,或遗失、伪造、篡改、违法销毁病历资料等行为,患者要及时留存相关线索,而医疗机构此时要拿出证据证明自己没有过错。
(三)因药品、消毒产品、医疗器械缺陷或输入不合格血液致患者损害,患者可选择向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生产者、血液提供机构或医疗机构索赔,医疗机构赔偿后能向相关责任方追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三)遗失、伪造、篡改或者违法销毁病历资料。

2025-10-04 07:20:25 回复

您好,很高兴为您解答医疗损害纠纷的举证责任归谁的问题。1、在医疗损害赔偿纠纷诉讼中,患者一方应当首先证明其与医疗机构之间存在医疗关系并发生医疗损害。医疗机构应当提交病历及相关资料说明相应的诊疗过程。交费单、挂号单等诊疗凭证及病历、出院证明等证据可以用于证明医疗关系存在。2、对于医疗产品损害以外的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患者一方认为医疗机构有医疗过错,以及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医疗机构是否履行了向患者一方说明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的义务,由医疗机构承担举证责任。3、发生医疗损害,患者能够证明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1)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2)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3)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4、医疗产品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由患者一方对产品缺陷、损害结果、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因输入的血液是否合格引发的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由患者一方对血液不合格、损害结果、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5、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医疗机构对以下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一)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二)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三)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6、当事人遗失、涂改、抢夺病历,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改变病历资料的内容,导致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不明或有无过错无法认定的,应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7、患者就医后死亡,医患双方当事人不能确定死因或者对死因有异议,医疗机构未要求患者一方进行尸检,导致无法查明死亡原因,并致使无法认定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或医疗机构有无过错的,医疗机构应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医疗机构要求患者一方协助进行尸检,但因患者一方的原因未进行尸检,导致无法查明死亡原因,并致使无法认定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或医疗机构有无过错的,患者一方应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8、当事人遗失、涂改、抢夺病历,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改变病历资料的内容,导致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不明或有无过错无法认定的,应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9、患者就医后死亡,医患双方当事人不能确定死因或者对死因有异议,医疗机构未要求患者一方进行尸检,导致无法查明死亡原因,并致使无法认定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或医疗机构有无过错的,医疗机构应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医疗机构要求患者一方协助进行尸检,但因患者一方的原因未进行尸检,导致无法查明死亡原因,并致使无法认定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或医疗机构有无过错的,患者一方应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在医疗损害赔偿纠纷诉讼中,患者一方应当首先证明其与医疗机构之间存在医疗关系并发生医疗损害。医疗机构应当提交病历及相关资料说明相应的诊疗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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