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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轶律师是北京家理律师事务所创始人、主任,第十一、十二届北京市律师代表大会代表。易轶律师深耕婚姻家事法律服务行业17年,亲办案件780余件,单案最大标的100亿,在离婚、继承、财产分割等婚姻家事诉讼与非诉领域具备深厚的专业积淀和出色的实战经验。尤其擅长处理高难度、高标的额的离婚、继承与财产分割案件,在多个重大、复杂家事诉讼中取得突破性成果,以出色的庭审驾驭能力和谈判技巧为客户争取实质权益。易轶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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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官司律师查证据流程是怎样的

鲜** 北京-昌平区 离婚咨询 2025.10.02 14:12:08 351人阅读

离婚官司律师查证据流程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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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离婚官司中律师查证据有严谨流程且十分必要,能帮助当事人更好维护权益。
2.律师查证据流程具体如下:首先接受委托,与当事人签订合同并全面了解案情,明确需收集的证据类型。之后制定调查计划,根据案件情况确定调查方向与方法。在调查实施阶段,律师可自行收集书证、物证等,也能申请法院调查令去查询当事人难以获取的证据,还会对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证据申请保全。最后律师会审查和整理证据,剔除无效或关联性不强的,将有效证据按证明目的和类别归类,为庭审做准备。
3.建议当事人选择专业且经验丰富的律师,能更高效准确地完成证据收集工作。同时当事人自身也应积极配合律师,提供尽可能多的案件相关信息。

2025-10-02 18:18:0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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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接受委托阶段,律师通过与当事人签订合同,全面了解案情,明确需收集的证据类型,这是开展后续工作的基础,只有清晰了解需求,才能有的放矢。
(2)制定调查计划阶段,律师依据案件实际情况确定调查方向与方法,合理的计划有助于提高调查效率,避免盲目行动。
(3)调查实施阶段,律师既可以自行收集书证、物证等常见证据,也能申请法院调查令获取当事人难以取得的证据,还会对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证据申请保全,确保证据的完整性和有效性。
(4)审查和整理证据阶段,律师会剔除无效或关联性不强的证据,将有效证据归类,为庭审做好充分准备,使证据更具说服力。

提醒:离婚官司证据收集复杂,不同案件情况差异大,建议咨询专业律师进一步分析。

2025-10-02 17:21:0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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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若自身正在打离婚官司需聘请律师查证据,要与律师充分沟通案件细节,明确期望收集的证据,在签订委托合同前了解律师收费、服务范围等内容。
(二)配合律师调查,提供自己掌握的相关线索和材料,如知晓对方可能有隐匿财产的银行,告知律师。
(三)关注调查进展,定期与律师沟通,了解证据收集情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2025-10-02 16:24:1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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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接受委托:律师与当事人签合同,全面了解案情,明确需收集的证据类型。

2.制定计划:依据案件情况,确定调查方向与方法。

3.开展调查:律师自行收集书证、物证,也可申请法院调查令查当事人难获取的证据,还会对可能灭失的证据申请保全。

4.审查整理:剔除无效或关联性弱的证据,按证明目的和类别归类有效证据,为庭审做准备。

2025-10-02 16:00:5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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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离婚官司中律师查证据有一套规范流程,包括接受委托、制定调查计划、实施调查、证据保全、审查整理证据等环节。
法律解析:
在离婚官司里,律师查证据是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工作。接受委托时,律师会与当事人签订合同并全面了解案情,确定需收集的证据类型,这是开展后续工作的基础。之后制定调查计划,依据具体案件明确调查方向与方法,让查证据工作更具针对性。调查实施时,律师既可以自行收集书证、物证等常见证据,也能申请法院调查令获取当事人难以拿到的证据。对于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证据,会及时申请证据保全。最后,律师会对收集的证据进行审查整理,剔除无效或关联性不强的证据,按证明目的和类别归类,为庭审做充分准备。如果在离婚官司证据收集方面有疑问或需要法律帮助,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

2025-10-02 15:58:50 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调查人员调查收集证据的流程是怎么样依照法律的规定,人民在派出人员调查收集证据时,要遵循一定的程序。人民派出员应当向被调查人出示证件,表明自己的合法身份,取得被调查人的配合,的调查取证应当制作调查笔录,调查笔录经被调查人校阅后,由被调查人、调查人签名或者盖章。在行政执法和查办案件过程中收集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据材料,应当以该机关的名义移送,经人民检察院审查符合法定要求的,可以作为证据使用。人民检察院办理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的案件,对于有关机关在行政执法和查办案件过程中收集的涉案人员供述或者相关人员的证言、陈述,应当重新收集;确有证据证实涉案人员或者相关人员因路途遥远、死亡、失踪或者丧失作证能力,无法重新收集,但供述、证言或者陈述的来源、收集程序合法,并有其他证据相印证,经人民检察院审查符合法定要求的,可以作为证据使用。证据调查的流程(一):应递交的材料:1、原告除向人民递交诉状正本外,还应按被告及第三人的人数提供诉状副本:2、诉状附有与原告的诉讼请求及其主张相关的证据原件或经人民核对无异的证据复制件;3、原、被告诉讼主体资格证明。原告或被告是法人的,还需递交最近一次的工商年检证明材料。状应包括:1、当事人一方是公民,应记明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邮编和联系电话;当事人一方是法人,应记明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姓名、职务、邮编和联系电话;2、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和理由;3、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4、当事人的住所地与实际居住地不一致的,应当分别写明。(二)受理:符合法定条件的,7日内予以立案。不符合法定条件的,7日内裁定不予受理。立案:经审查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填写立案审批表,由负责审查的审判人员决定立案,立案时需要提交诉状、当事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法人提供营业执照和机构代码证复印件),证明案件事实的必要的证据材料并交纳诉讼费用。若案件需要做财产保全,可立案时一并提交财产保全申请书,担保申请书,并交纳保全费。(三)庭前证据交换:对于案情比较复杂,证据可能比较多的案件,法官可能会安排开庭前的证据交换,但对于案情比较简单的案件,则可能不安排庭前证据交换。1、证据必须注明证据的来源,证人的姓名和住址;书证应提交原件,物证应当提交原物;提交原件或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交复制品、照片、副本、节录本,但需经与原件核对无异议后加以注明;提交外文书证,必须附有中文译本;提交视听资料必须真实。2、当事人应当在人民指定的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提交证据材料,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对于当事人逾期提交的证据材料,人民法院审理时不组织质证,但对方当事人同意质证的除外。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出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3、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七条的规定,申请人民调查收集证据。是否准许,由人民决定。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申请人民调查收集证据,应当提交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当载明被调查人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住所地等基本情况、所要调查收集的证据的内容、需要由人民调查收集证据的原因及其要证明的事实。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申请人民调查收集证据,不得迟于举证期限届满前七日。4、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十日前提出,并经人民许可。5、经当事人申请,人民可以组织当事人在开庭审理前交换证据。交换证据的时间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认可,也可以由人民指定。人民组织当事人交换证据的,交换证据之日举证期限届满。当事人申请延期举证并经人民准许的,证据交换日相应顺延。6、当事人在一审程序中提供新的证据的,应当在一审开庭前或者开庭审理时提出。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届满后提供的证据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新的证据”的范围的,人民不予采纳。(四)审理前的准备:(1)在5日内送达状副本给被告,被告15日内提出答辩,5日内将答辩状副本送达原告。答辩状的内容,必须针对状提出的事实和理由及证据展开,抓住关键进行答辩和反驳,并提交有关的证据。(2)告知原被告的诉讼权利和合议庭的组成人员(3)审阅诉讼材料,调查收集必要的证据。(人民自行收集证据的范围)人民收到诉状和有关证据,应当进行登记,并向原告或者自诉人出具收据。收据中应当注明证据名称、原件或复制件、收到时间、份数和页数,复制件必须与原件核对无异后,由负责审查的审判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原告、自诉人也应当签名或盖章,收据归入卷宗。对于不予立案或者原告、自诉人在立案前撤回的,应当将材料退还,并由当事人签收。(4)当事人的追加。(五)开庭审理:1、时间:答辩期届满并做好必要的准备工作后进行2、程序:开庭3日前用传票通知当事人,用通知书通知其他诉讼参与人。3确定开庭日期:开庭前3日发布公告,公告当事人的姓名、案由以及开庭的时间、地点。开庭审理:(1)准备开庭:书记员查明当事人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是否到庭书记员宣布法庭纪律审判长核对当事人宣布案由以及审判人员、书记员名单口头告知当事人有关的诉讼权利和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提出回避申请(2)法庭调查:当事人可以提出新的证据;可以要求重新调查证据、鉴定或勘验,是否准许,由人民决定。当事人陈述:原告、被告、第三人、诉讼代理人的顺序进行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归纳本案争议的焦点和法庭调查的重点,并征求当事人的意见。证人出庭作证(证人如果不能出庭,经法庭许可可以提交书面语言,由法庭宣读;受诉委托外地代为询问证人的笔录应当在法庭上宣读)经审判长许可,当事人和诉讼代理人有权向证人发问,证人应当如实作答当庭出示物证、书证和视听资料当庭宣读鉴定结论鉴定人向法庭宣读鉴定的方法和经过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经法庭许可,可以向鉴定人发问法庭审判人员或者勘验人员当庭宣布勘验笔录,拍摄的照片或绘制的图表,应向当事人出示,当事人经法庭许可,可以向勘验人发问法庭调查结束前,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应当就法庭调查认定的事实和当事人争议的问题进行归纳总结,分别寻问当事人、第三人、诉讼代理人是否还有意作最后陈述。不能当庭认证的证据,可以休庭合议后再予以认定合议之后认为需要继续举证或者进行鉴定、勘验工作的,可以在下次开庭质证后认定;如果认为此次法庭调查,未能查清案件有关情况,法庭可以决定第二次开庭法庭决定再次开庭的,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对本次开庭情况进行小结,指出庭审已经确认的证据,并指明下次开庭调查的重点。如果认为案件事实已经查清,必要的证据已经齐备,即可宣布终结法庭调查,进入法庭辩论阶段(3)法庭辩论双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进行辩论审判长按原告、被告、第三人的顺序征求各方最后意见(4)评议:法庭辩论结束后,审判长宣布休庭进入评议时进行评议,实行少数服从数的原则评议的情况应当如实制作笔录。评议笔录不准当事人和诉讼代理人查阅、复制评议毕,审判长宣布继续开庭当庭公开宣布判决结果,10日内向当事人发送判决书;或定期宣判,在宣判后立即发给判决书。要告知当事人的上诉权利、上诉期限、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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