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于家庭承包方式的耕地和草地,当户内成员去世但户还存在时,其他成员可继续承包,无需额外手续,只需按原承包合同履行。若户消亡,发包方收回土地,此时不应再主张继承承包经营权。
(二)家庭承包方式的林地,继承人可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继承人需向发包方提出继续承包的申请,提供与原承包人的亲属关系证明等材料。
(三)其他方式承包的“四荒地”等,承包人死亡后,应得的承包收益按继承规定继承。继承人若要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需与发包方协商,可能需重新签订合同或变更合同主体。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规定,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家庭承包的耕地和草地承包经营权依性质一般不能继承,但林地及其他方式承包收益等属于可继承的合法财产。
1.家庭承包耕地、草地,承包经营权不可继承。以户为单位承包,户内成员去世但户仍在,由其他成员继续承包;户消亡,发包方收回土地。
2.家庭承包林地,承包经营权可以继承,继承人可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
3.其他方式承包“四荒地”等,承包人死亡后,应得承包收益按继承规定继承,承包期内继承人可继续承包。
结论:
农村承包土地继承分情况,家庭承包的耕地和草地承包经营权一般不能继承,林地可继承;其他方式承包的土地,应得承包收益可按规定继承,承包期内继承人可继续承包。
法律解析:
家庭承包中,耕地和草地以户为单位承包。户内成员去世但户还在,由其他成员继续承包;户消亡,发包方收回,所以承包经营权不能继承。而林地承包经营权可继承,继承人能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其他方式承包,像通过招标、拍卖等取得“四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承包人死亡后,应得承包收益按继承编规定继承,承包期内继承人也能继续承包。这体现了法律充分考虑不同承包方式和土地类型的特点。如果对农村承包土地继承问题还有疑惑,欢迎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
1.农村承包土地继承要分情况。家庭承包方式中,耕地和草地承包经营权通常不能继承,是以户为单位承包,户内成员去世但户还在,由其他成员继续承包;户消亡,发包方收回。不过林地承包经营权可继承,继承人能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
2.对于其他方式的承包,像通过招标、拍卖等取得的“四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承包人死亡后,其应得的承包收益按继承编规定继承,在承包期内,继承人也可继续承包。
解决措施与建议:农户应了解不同类型土地承包的继承规定,提前做好家庭内部沟通。村集体要做好政策宣传,在处理土地承包继承问题时严格按规定执行,避免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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