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绑架罪吸收抢劫罪是什么意思?两者的区别呢?

王* 江苏-盐城 刑事处罚辩护咨询 2018.03.30 21:45:19 3115人阅读

朋友家非常有钱,孩子在放学的途中被抢劫了,还差点被绑架了,还好老师发现了,就想问绑架罪吸收抢劫罪是什么意思,他们有什么区别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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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绑架罪吸收抢劫罪的问题,按照行为和行为对象,如果抢劫和绑架的不是同一人,数罪并罚;如果抢劫和绑架是同一人,且绑架具有持续性,一般是吸收抢劫。至于区别,抢劫罪与绑架罪,在犯罪手段、主观目的、侵犯的客体方面都相近似,其主要区别在于这两种犯罪的行为方式、索取财物的对象、索取财物的时间不同。抢劫是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立即劫取被害人的财物,而绑架则是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绑架人质后,勒令被绑架人的亲属或者有密切关系的人,在一定期限内以巨额财物赎人,否则将加害被绑架人。抢劫罪中的胁迫,一般是针对被害人的,有的也可以是针对在场的被害人的亲属、朋友或者其他有关人员。在

2018-03-30 21:48:1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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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对绑架罪吸收抢劫罪的问题,按照吸收犯理论,若前行为是后行为发展的必要前提,后行为是前行为发展的必然结果,且前后行为侵犯客体一致、对象一致时,重行为应吸收轻行为。行为人先抢劫,在抢劫暴力延续的条件下,利用暴力形成的胁迫将被害人绑架,符合吸收犯的首要条件。同时,抢劫罪和绑架罪侵犯的客体有一致性,即都在不同程度上侵犯公民人身和财产权利,且本案中两行为均指向同一被害人,再者,抢劫罪较之绑架罪而言是轻罪。故抢劫罪可被绑架罪吸收,仅成立绑架罪。

2018-03-30 21:47:1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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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按照吸收犯理论,若前行为是后行为发展的必要前提,后行为是前行为发展的必然结果,且前后行为侵犯客体一致、对象一致时,重行为应吸收轻行为。行为人先抢劫,在抢劫暴力延续的条件下,利用暴力形成的胁迫将被害人绑架,符合吸收犯的首要条件。同时,抢劫罪和绑架罪侵犯的客体有一致性,即都在不同程度上侵犯公民人身和财产权利,且本案中两行为均指向同一被害人,再者,抢劫罪较之绑架罪而言是轻罪。故抢劫罪可被绑架罪吸收,仅成立绑架罪。  
其次,从法律适用看,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11月《关于在绑架过程中以暴力胁迫等手段当场劫取被害人的行为如何适用法律的答复》规定:“行为人在绑架过程中,又以暴力、胁迫等手段当场劫取被害人财物,构成犯罪的,择一重罪处罚。”此批复虽然是针对绑架过程中劫取他人财物问题作出的,但笔者认为,对“绑架过程中”的理解可延伸至绑架的暴力胁迫行为产生之时。从行为人实施暴力行为并劫得被害人财物开始到绑架被害人为止,被害人一直处于暴力胁迫之下,故仍可适用该批复认定为绑架过程中劫财。

2020-12-02 04:59:22 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吸毒行为只是违法不入罪(可以作为量刑的从重情节)。后三项属于有两项属于“八恶罪”,具体的处罚须看危害后果与犯罪情节,如果数罪并罚且危害后果严重、情节恶劣可能面临无期徒刑的可能。  绑架罪  《刑法》第239条: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处罚。  抢劫罪  (1)《刑罚》第二百六十三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百六十九条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八十九条聚众“”,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毁坏或者抢走公私财物的,除判令退赔外,对首要分子,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依的规定定罪处罚。  (2)加重处罚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抢劫巨额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罪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妇女、奸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吸毒行为只是违法不入罪(可以作为量刑的从重情节)。后三项属于有两项属于“八恶罪”,具体的处罚须看危害后果与犯罪情节,如果数罪并罚且危害后果严重、情节恶劣可能面临无期徒刑的可能。  绑架罪  《刑法》第239条: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处罚。  抢劫罪  (1)《刑罚》第二百六十三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百六十九条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八十九条聚众“”,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毁坏或者抢走公私财物的,除判令退赔外,对首要分子,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依的规定定罪处罚。  (2)加重处罚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抢劫巨额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罪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妇女、奸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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