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律咨询 > 北京法律咨询 > 门头沟区法律咨询 > 门头沟区判决执行法律咨询 > 责令退赔与民事赔偿谁执行优先

责令退赔与民事赔偿谁执行优先

潘* 北京-门头沟区 判决执行咨询 2025.09.28 01:09:31 437人阅读

责令退赔民事赔偿谁执行优先

其他人都在看:
门头沟区律师 诉讼仲裁律师 门头沟区诉讼仲裁律师 更多律师>
咨询我

1.民事赔偿责任和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责令退赔有执行先后顺序。当被执行人财产不够同时支付这两项时,民事赔偿责任优先。
2.此规定意在保护被害人合法权益,优先保障其获得民事赔偿的权利,弥补犯罪行为造成的损失。
3.执行时,先满足民事赔偿,剩余财产再用于执行责令退赔。

2025-09-28 07:24:00 回复
咨询我

结论:
被执行人财产不足以同时支付民事赔偿责任和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责令退赔时,民事赔偿责任优先。

法律解析:
法律规定,当被执行人需同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责令退赔,且财产无法全部支付时,要优先保障民事赔偿责任。这一规定主要是为了保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使其能通过民事赔偿弥补因犯罪行为遭受的损失。在执行过程中,应先完成民事赔偿,若还有剩余财产,再执行责令退赔。如果在这方面遇到问题,或者对民事赔偿和刑事裁判涉财产执行顺序有疑问,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025-09-28 06:06:36 回复
咨询我

当被执行人需同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责令退赔,且财产不足以全部支付时,民事赔偿责任优先于责令退赔。这一规定合理且必要,能优先保障被害人作为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使其因犯罪行为遭受的损失得到更有效的弥补。
为保障这一规定的落实,相关执行部门要明确执行顺序,在执行过程中严格遵循先民事赔偿后责令退赔的原则。同时,要建立有效的监督机制,防止出现执行顺序混乱或违规操作的情况。此外,还应加强对被害人的法律宣传,让其了解自身权益,在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能及时维护。

2025-09-28 04:08:22 回复
咨询我

法律分析:
(1)当被执行人需同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责令退赔,且财产不足以全部支付时,民事赔偿责任优先。这一规定是从保护被害人合法权益出发,将被害人作为民事主体所应享有的获得赔偿权利放在优先位置。
(2)优先保障民事赔偿责任,能让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的损失得到及时弥补。在执行程序上,要先完成民事赔偿的执行,之后若还有剩余财产,才会对责令退赔部分进行执行。

提醒:
在涉及此类情况时,需准确界定被执行人财产范围和各项赔偿数额。不同案件情况有别,建议咨询专业人士进一步分析。

2025-09-28 03:31:30 回复
咨询我

(一)在执行过程中,执行机关要先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全面调查和评估,明确其财产范围和价值。
(二)执行机关应优先执行民事赔偿部分,将被执行人的财产用于满足被害人的民事赔偿需求。
(三)完成民事赔偿之后,若被执行人还有剩余财产,再对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的责令退赔进行执行。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被执行人在执行中同时承担刑事责任、民事责任,其财产不足以支付的,按照下列顺序执行:
(一)人身损害赔偿中的医疗费用;
(二)退赔被害人的损失;
(三)其他民事债务;
(四)罚金;
(五)没收财产。此规定中明确了民事赔偿责任优先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责令退赔的执行顺序。

2025-09-28 02:00:57 回复

《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这是尊重当事人事前的意思自治。如果担保合同中已经约定担保人承担责任的顺序,那么债权人应当受到该约定的顺序的约束。  “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这限制了债权人的选择权,债权人只能先行使担保物权以维护自己的债权利益,而后在不能完全受偿的余额范围内,才可以向保证人主张保证利益。因为,如果债权人先行使人的担保,保证人在履行保证责任后,还需要向最终的还债义务人进行追索。如果担保物权人先行使物的担保,就可以避免保证人日后再向债务人行使追索权的烦琐,减少实现的成本和费用。而且,在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情况下,要求保证人先承担保证责任,对保证人也是不公平的。  “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即同一债权既有第三人物的担保又有其他第三人的人保时,债权人享有选择权。第三人物保人与保证人都处于担保人的平等地位,都不是还债的最终义务人,债务人才是最终义务人。因此,债权人无论是先实现物的担保还是先实现人的担保,物的担保人或者保证人都存在向债务人追索的问题。为保障债权人的债权得以充分实现,法律应当尊重债权人的意愿,允许担保权人在这种情况下享有选择权。在这个意义上,这个规定也和《担保法解释》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精神完全一致。  《担保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这是尊重当事人事前的意思自治。如果担保合同中已经约定担保人承担责任的顺序,那么债权人应当受到该约定的顺序的约束。  “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这限制了债权人的选择权,债权人只能先行使担保物权以维护自己的债权利益,而后在不能完全受偿的余额范围内,才可以向保证人主张保证利益。因为,如果债权人先行使人的担保,保证人在履行保证责任后,还需要向最终的还债义务人进行追索。如果担保物权人先行使物的担保,就可以避免保证人日后再向债务人行使追索权的烦琐,减少实现的成本和费用。而且,在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情况下,要求保证人先承担保证责任,对保证人也是不公平的。  “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即同一债权既有第三人物的担保又有其他第三人的人保时,债权人享有选择权。第三人物保人与保证人都处于担保人的平等地位,都不是还债的最终义务人,债务人才是最终义务人。因此,债权人无论是先实现物的担保还是先实现人的担保,物的担保人或者保证人都存在向债务人追索的问题。为保障债权人的债权得以充分实现,法律应当尊重债权人的意愿,允许担保权人在这种情况下享有选择权。在这个意义上,这个规定也和《担保法解释》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精神完全一致。  《担保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没有解决问题?一分钟提问,更多律师提供解答! 立即咨询
优质咨询 热点推荐
诊断报告 全面解读 深度解析

法律问题专业剖析,免费提供
法律问题诊断分析报告~

免费体验
优选专业律师

律师三重认证,为您提供更专
业、更权威的真人律师~

立即查看

1分钟提问,海量律师解答

1

说清楚

完整描述纠纷焦点和具体问题

2

耐心等

律师在休息时间解答,请耐心等待

3

巧咨询

还有疑问?及时追问律师回复

立即咨询

想获取更多诉讼仲裁资讯

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