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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损害赔偿诉讼时效起算点是啥

郭** 吉林-长春 人身侵权咨询 2025.09.27 05:16:10 310人阅读

人身损害赔偿诉讼时效起算点是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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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人身损害赔偿诉讼时效起算点分多种情况,一般自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损及义务人时起算;伤害当时未发现,从确诊之日起算;持续性侵权从行为终了之日起算,且权利受损超二十年法院一般不予保护,特殊情况可申请延长。
法律解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不同情形的人身损害赔偿诉讼时效起算点不同。正常情况下,当权利人知晓权利被侵害且明确侵权人时,诉讼时效开始计算,像身体受外伤且明确侵权人时就如此。若当时没发现伤害,之后确诊且能证明与侵害有关,从确诊伤势时开始计算诉讼时效。对于持续性侵权行为,由于侵权状态一直在持续,所以从侵权行为结束时开始算诉讼时效。同时,为了维护法律关系的稳定,规定权利受损超过二十年法院通常不再提供保护,但有特殊情况权利人可申请延长。若大家在人身损害赔偿方面有疑问,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便更好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025-09-27 10:24:0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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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损害赔偿诉讼时效起算情况多样。一般自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损及义务人时起算,如身体受外伤且知晓侵权人时就开始计算。若伤害当时未发现,后经确诊且能证明由侵害引起,从伤势确诊之日起算。对于持续性侵权行为造成的人身损害,从侵权行为终了之日起算。但自权利受损之日超二十年,法院通常不予保护,特殊情况法院可依申请决定延长。
为保障自身权益,当发生人身损害时,应及时收集证据,确定侵权人。若伤害未及时发现,确诊后尽快启动维权程序。对于持续性侵权,在侵权行为结束后及时主张权利。避免因超过诉讼时效而丧失胜诉权。

2025-09-27 08:43:1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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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人身损害赔偿诉讼时效通常自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损及义务人时起算。比如身体受外伤且明确侵权人,此时就开始计算时效。
(2)若伤害当时未发现,后续检查确诊且能证明由侵害导致,从伤势确诊之日起算时效。
(3)对于持续性侵权造成的人身损害,诉讼时效从侵权行为结束之日起算。
(4)但权利受损超二十年,法院一般不予保护,特殊情况法院可依权利人申请决定延长。

提醒:
遭遇人身损害要及时关注诉讼时效,不同情形起算点不同,若情况复杂建议咨询以准确把握时效问题。

2025-09-27 08:09:1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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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身体受外伤且明确侵权人,从受伤且知晓侵权人时起算诉讼时效,此时权利人应及时保存证据,准备后续维权事宜。

(二)伤害当时未发现,确诊后能证明与侵害有关,从伤势确诊之日起算,确诊后要尽快收集相关诊疗记录等证据。

(三)持续性侵权造成人身损害,从侵权行为终了之日起算,在侵权行为持续期间可收集侵权证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2025-09-27 06:37:3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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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人身损害赔偿诉讼时效通常从权利人知晓或应知晓权利受损及义务人时起算。像身体受外伤,从受伤且明确侵权人时开始。
2.若当时未发现伤害,后确诊且能证明由侵害导致,从确诊伤势之日起算。
3.持续性侵权造成的人身损害,诉讼时效从侵权行为结束时起算。
4.权利受损超二十年,法院一般不保护,但特殊情况可依申请延长。

2025-09-27 05:50:35 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医疗人身损害赔偿诉讼的几个难点是什么伤势确定后,超过三年,是否超过诉讼时效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首先,在有多个侵害人的诉讼中,受害人对某一侵害人,存在两种情况:一是受害人只知道某一个侵害人,不知道或不可能知道还有其他侵害人。这种情况下,对被的侵害人诉讼时效发生中断,对于受害人尚未知道的侵害人,诉讼时效还没有开始起算,当然就不存在诉讼时效中断的问题。所以,共同侵权的诉讼中,对某一侵权人提起的诉讼对其他侵权人不产生中断时效的法律后果。二是受害人明知还有其他侵害人,而明示或默示放弃诉讼的,对其他侵害人的诉讼时效开始起算,适用三年的诉讼时效。其次,知道或应当知道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知道被侵害的事实;二是知道被谁侵害。上述第二种观点的错误在于他只考虑了被侵害的事实,而疏漏了侵害人是谁这个前提。权利人的权利被侵害后只知道某一侵害人,不知道其他侵害人,则对其他侵害人的诉讼时效期间应自查清其他侵害人之日起计算。医疗行为存在一定过错,但无依据证明该过错与患者的损害结果有因果关系,医疗机构应否承担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伤残评定后,后续治疗费应否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认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伤残的评定时机,应以治疗终结或医疗期满为准。所谓治疗终结或医疗期满,是指人体损伤经治疗后基本康复或已没有进一步治疗的必要。如果还需要进一步治疗,则不宜作伤残鉴定。据此,在进行伤残评定后,一般不应再行后期治疗费用的评定。若今后确因病情需要后续治疗费的,应待该费用实际发生后另行主张权利。司法实践中已经出现受害人死亡后,侵害人还要依据生效判决继续支付高额的后续治疗费或护理费的现象。且在这种情形下,生效判决及执行还没有撤销和停止的法律依据。这与客观事实不符,与民法的补偿性原则相悖,也不利于保护义务人的合法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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