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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之前有一个朋友说投资。失败了。就要告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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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别慌,得看你们之间关于投资有没有协议、约定。要是投资本就有风险,你没故意误导或欺诈,朋友起诉也难赢。你要整理好聊天记录、协议等能证明投资情况的材料。若朋友起诉,积极应对就行。要是朋友只是吓唬,和他讲清投资风险,让他别冲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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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有权执行被执行人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账户内的公积金存款,住房公积金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标的。住房公积金是指在职职工及职工所在单位按照规定比例缴存的长期住房储蓄,它是具有保障性和互动性的职工个人住房基金,归职工个人所有。人民能否执行被执行人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账户内存储的住房公积金对此,各地的认识和做法各异,因司法解释未对作出特别明确的规定,以致在执行过程中,对住房公积金能否强制执行存在两种截然相反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住房公积金是特殊的专款专用基金,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挪作他用,不能将住房公积金作为被执行人的标的物,其理由是: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五条规定:“住房公积金应当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修、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住房公积金是职工的住房保障资金,是政策性的专项资金,人民在审理和执行有关案件时,查封、冻结或扣划住房公积金用于抵偿当事人有关非住房消费类债务,改变住房公积金的使用性质,是违背《条例》规定的,因此,按照《条例》第五条关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的规定,在《条例》规定的使用范围以外,住房公积金不得作为非住房消费类案件强制执行的标的物。另一种观点认为,住房公积金虽然是专款专用的基金,但其所有权属于个人,个人如拒不履行的生效判决,可以将其作为执行标的强制执行。其理由是:《条例》规定职工的住房公积金属于个人所有,最高人民在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中也明确将住房公积金作为夫妻共同财产来处理,且住房公积金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五条中所列为不得查封、扣押、冻结的范围,因此住房公积金可以作为执行的标的物。
你好1、你们之间属于合伙关系。2、根据《民法通则》 第三十条个人合伙是指两个以上公民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 第三十二条合伙人投入的财产,由合伙人统一管理和使用。 合伙经营积累的财产,归合伙人共有。 第三十五条合伙的债务,由合伙人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以各自的财产承担清偿责任。 合伙人对合伙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偿还合伙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数额的合伙人,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3、所以,合伙人之间属于共同收益、共担风险的关系。现在项目失败,那么应当由你们共同承担,你朋友要求你自己承担责任,听赢不听输,毫无道理。4、现在,建议你搜集你们合伙的录音、投资失败的证据,如果对方,直接以合伙共担风险抗辩,不会支持对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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