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律咨询 > 浙江法律咨询 > 杭州法律咨询 > 杭州司法文书法律咨询 > 之前有一个朋友说投资。失败了。就要告我。?

之前有一个朋友说投资。失败了。就要告我。?

ask****834 浙江-杭州 司法文书咨询 2025.09.27 01:41:40 454人阅读

你好!之前有一个朋友说投资。失败了。就要告我。

其他人都在看:
杭州律师 诉讼仲裁律师 杭州诉讼仲裁律师 更多律师>
咨询我
19357572319 (咨询请说明来自律图)
地区:浙江-杭州 咨询解答:4378条

金姐团队专注本地婚姻家事、遗产继承、房产拆迁、经济纠纷相关业务。律所位于杭州市民中心,服务省内客户

2025-09-27 06:54:11 回复
咨询我
15555555523 (咨询请说明来自律图)
地区:浙江-杭州 咨询解答:499677条

先别慌,得看你们之间关于投资有没有协议、约定。要是投资本就有风险,你没故意误导或欺诈,朋友起诉也难赢。你要整理好聊天记录、协议等能证明投资情况的材料。若朋友起诉,积极应对就行。要是朋友只是吓唬,和他讲清投资风险,让他别冲动。

2025-09-27 01:54:05 回复
咨询我
15558010631 (咨询请说明来自律图)
地区:浙江-杭州 咨询解答:84563条

你好,方便可以直接电话沟通s

2025-09-27 01:52:17 回复

《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有权执行被执行人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账户内的公积金存款,住房公积金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标的。住房公积金是指在职职工及职工所在单位按照规定比例缴存的长期住房储蓄,它是具有保障性和互动性的职工个人住房基金,归职工个人所有。人民能否执行被执行人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账户内存储的住房公积金对此,各地的认识和做法各异,因司法解释未对作出特别明确的规定,以致在执行过程中,对住房公积金能否强制执行存在两种截然相反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住房公积金是特殊的专款专用基金,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挪作他用,不能将住房公积金作为被执行人的标的物,其理由是: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五条规定:“住房公积金应当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修、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住房公积金是职工的住房保障资金,是政策性的专项资金,人民在审理和执行有关案件时,查封、冻结或扣划住房公积金用于抵偿当事人有关非住房消费类债务,改变住房公积金的使用性质,是违背《条例》规定的,因此,按照《条例》第五条关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的规定,在《条例》规定的使用范围以外,住房公积金不得作为非住房消费类案件强制执行的标的物。另一种观点认为,住房公积金虽然是专款专用的基金,但其所有权属于个人,个人如拒不履行的生效判决,可以将其作为执行标的强制执行。其理由是:《条例》规定职工的住房公积金属于个人所有,最高人民在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中也明确将住房公积金作为夫妻共同财产来处理,且住房公积金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五条中所列为不得查封、扣押、冻结的范围,因此住房公积金可以作为执行的标的物。

没有解决问题?一分钟提问,更多律师提供解答! 立即咨询
优质咨询 热点推荐
诊断报告 全面解读 深度解析

法律问题专业剖析,免费提供
法律问题诊断分析报告~

免费体验
优选专业律师

律师三重认证,为您提供更专
业、更权威的真人律师~

立即查看

1分钟提问,海量律师解答

1

说清楚

完整描述纠纷焦点和具体问题

2

耐心等

律师在休息时间解答,请耐心等待

3

巧咨询

还有疑问?及时追问律师回复

立即咨询

想获取更多诉讼仲裁资讯

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