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1)徇私舞弊低价折股罪是针对特定主体的犯罪,即国有公司、企业或其上级主管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这些人员的职责本是维护国有资产安全,若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国有资产,性质恶劣。
(2)该罪的构成需主观上存在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损害国家利益,仍为了私利而为之。比如为了个人收受好处等。
(3)客观方面,不仅要有低价折股行为,还必须导致国家利益遭受损失,且损失需达到相应标准。不同程度的损失对应不同的量刑,体现了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提醒:国有公司、企业及上级主管部门的主管人员需严格依法履职,避免徇私舞弊低价折股行为。若面临复杂情形难以判断,建议咨询专业法律人士分析。
(一)对于国有公司、企业及其上级主管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要加强法律学习,明确徇私舞弊低价折股行为的违法性和严重后果,杜绝徇私舞弊故意。
(二)在进行国有资产折股时,要建立严格规范的评估和审核机制,确保折股价格合理,避免低价折股情况发生。
(三)相关监管部门应加强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可能存在的低价折股问题,防止国家利益受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九条规定,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徇私舞弊,将国有资产低价折股或者低价出售,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1.徇私舞弊低价折股罪指国有公司、企业或其上级主管部门的主管人员,因徇私把国有资产低价折股,让国家利益受损。
2.犯罪后果不同,量刑不同。使国家利益损失重大的,判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损失特别重大的,判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损失程度有数额等标准界定。
3.判断是否构成此罪,要看主体是否为相关主管人员,主观有无徇私故意,客观有无低价折股致国家利益受损的行为。
结论:
国有公司、企业或其上级主管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徇私舞弊低价折股致国家利益受损,依损失程度定罪量刑。
法律解析:
徇私舞弊低价折股罪有明确规定,行为主体特定为国有公司、企业或其上级主管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主观需有徇私舞弊故意,客观上实施低价折股行为且使国家利益受损才构成此罪。根据损失程度量刑不同,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司法实践有相应数额等标准界定损失程度。这体现了法律对国有资产的保护,严禁相关人员利用职权损害国家利益。若遇到关于此罪认定、量刑等法律问题,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获取准确法律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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