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明确发包人应付工程款时间:有合同约定按约定确定;无约定或约定不明,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未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未交付且未结算的为起诉之日。
(二)承包人先与发包人协商:书面主张优先受偿权并保留凭证。
(三)协商不成采取法律途径:在18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在请求中明确要求确认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四)准备证据材料:如建设工程合同、施工记录、竣工验收报告、结算文件等,证明自身权利。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一条规定,承包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但最长不得超过十八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
结论: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行使期限为18个月,自发包人应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承包人可先协商主张,协商不成应在期限内通过诉讼或仲裁维权。
法律解析: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期限为18个月,起算点是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确定该时间可依据合同约定,若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以交付之日为准,未交付的以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为准,未交付且未结算的以起诉之日为准。承包人主张权利时,可先与发包人协商并书面主张且保留凭证。若协商无果,需在18个月内向法院提起诉讼或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并在请求中明确要求确认该优先受偿权。同时,承包人要准备好建设工程合同、施工记录等证据材料来证明自身权利。若在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方面存在疑问或遇到问题,建议及时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便更好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法律分析:
(1)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行使期限为18个月,起算点是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明确该时间是主张权利的关键,可按合同约定确定;无约定或约定不明时,根据工程交付及结算情况分别确定为交付之日、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或起诉之日。
(2)承包人主张权利时,先与发包人协商并书面主张优先受偿权,保留相关凭证。若协商无果,需在18个月内通过向法院起诉或仲裁机构申请仲裁的方式主张,且在请求中明确要求确认该优先受偿权。
(3)承包人还需准备好建设工程合同、施工记录、竣工验收报告、结算文件等证据材料,以证明自身权利的合法性与合理性。
提醒:
承包人要及时关注时间节点,避免错过18个月的行使期限。不同案件情况存在差异,建议咨询进一步分析具体解决方案。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行使期限为18个月,从发包人应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关键在于明确发包人应付工程款时间,有约定按约定,无约定或约定不明时,已交付工程以交付日为准,未交付以提交竣工结算文件日为准,未交付且未结算则以起诉日为准。
1.确定时间后,承包人先与发包人协商,书面主张优先受偿权并保留凭证。这有助于在后续维权时有据可依。
2.若协商不成,承包人需在18个月内向法院起诉或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且在请求中明确要求确认该优先受偿权。
3.承包人应准备建设工程合同、施工记录、竣工验收报告、结算文件等证据材料,用以证明自身权利的合法性与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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