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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隔几天就收到车辆欠款,但是实际没有?

ask****169 甘肃-陇南 经济仲裁咨询 2025.09.25 11:14:22 409人阅读

我隔几天就收到车辆欠款,但是实际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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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情况可能是信息错误或诈骗。先联系发欠款信息的一方,说明自己没欠款情况,要求其核实。保留好相关信息作为证据。若对方仍持续发,或存在威胁等行为,可考虑通过法律途径维护权益,比如向法院起诉要求停止侵权、消除影响等。

2025-09-25 11:33:53 回复

目前在出租车行业以及道路运输行业,车辆挂靠经营的情形非常普遍。鉴于在发生交通事故后,各地对车辆实际所有人雇佣的司机与车辆挂靠单位是否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认定做法不一致,最高的意见也比较乱,给当事人造成了诉讼的困难。最高人民【2013】民一他字第16号认为:个人购买的车辆挂靠其他单位且以挂靠单位的名义对外经营的,根据实施的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精神,其聘用的司机与挂靠单位之间不具备劳动关系的基本特征,不宜认定其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该答复从尊重双方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意,遵从劳动关系的从属性标准出发,符合相关法律精神。尽管《道路运输条例》规定挂靠单位应当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职业道德教育,确保道路运输安全。但实践中挂靠单位只是每年向车辆实际所有人收取一定的挂靠费,允许车辆实际所有人以其名义对外经营,其他的不再过问。至于车辆实际所有人聘用何人为司机、聘用条件、薪酬待遇等等,完全是车辆实际所有人与被聘用人之间的事,与挂靠单位无关。事实劳动关系要具备劳动关系的基本特征,不能处于维护司机利益的需要,将本属于雇佣的法律关系硬搅进劳动关系的领域,目的只为了给司机拉上一个经济实力的责任承担者。劳动关系的基本特征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具有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意且主体适格,劳动者对用人单位具有人格、经济上的从属性。如果认定车辆实际所有人聘用的司机与挂靠单位之间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必将过度加重挂靠单位的责任,并且造成对整个劳动社会保障制度的冲击。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法律意见爱你】汽车发生事故受损修复后价值受损,能索赔折损费,但要有充分依据,对方不赔可以向人民通过诉讼得到补偿。【法律依据】《第三者责任险》第八条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四)第三者财产因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因价值降低引起的损失;《车辆损失险》第七条保险车辆的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七)因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因价值降低引起的损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的规定: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二)因车辆灭失或者无法修复,为购买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三)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四)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通工具的合理费用。汽车的折损费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是可以赔偿的,所以不一定会支持,但如果依据合理,会酌情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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