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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损害鉴定诉讼费用谁出

代** 北京-西城区 医疗事故鉴定咨询 2025.09.24 14:54:23 416人阅读

医疗损害鉴定诉讼费用谁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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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医疗损害鉴定诉讼费用先由申请方预付,最终承担以法院判决为准,若医疗机构有过错一般其承担,无过错则患方承担,部分过错可能双方按比例分担。
法律解析:
在医疗损害鉴定诉讼中,遵循“谁主张,谁预付”原则,即申请鉴定的一方需先支付鉴定费用。这是为了保障鉴定程序的顺利开展。如果鉴定显示医疗机构存在过错,那么由其承担鉴定费用是合理的,因为其过错行为与损害结果存在关联。若医疗机构无过错,让患方承担费用也符合公平原则。但实际情况中,法院会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如过错程度、因果关系等综合判定。当医疗机构存在部分过错时,双方按比例分担费用更能体现公平公正。若遇到医疗损害鉴定诉讼费用相关问题,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获取准确的法律建议和帮助。

2025-09-24 21:24:0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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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医疗损害鉴定诉讼费用按“谁主张,谁预付”原则,申请鉴定一方先预付。
2.若鉴定医疗机构有过错,费用由其承担;若无过错,由患方承担。
3.法院会结合过错程度、因果关系等判定分担,如部分过错,双方按比例分担。
4.最终费用承担以法院判决为准。

2025-09-24 21:05:2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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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医疗损害鉴定诉讼费用一般遵循“谁主张,谁预付”原则,即诉讼中申请鉴定的一方先预付费用。这一原则能保障鉴定程序顺利启动。
2.鉴定结果不同,费用承担也不同。若医疗机构存在过错,通常由其承担鉴定费用;若医疗机构无过错,则由提出申请的患方承担。这体现了过错责任的分配。
3.法院会综合考量案件具体情况,如过错程度、因果关系等因素判定费用分担。若医疗机构存在部分过错,法院可能判定双方按比例分担。
4.最终的费用承担以法院判决为准。当事人应积极参与诉讼,提供相关证据,以争取合理的费用分担结果。

2025-09-24 19:24:0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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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医疗损害鉴定诉讼费用遵循“谁主张,谁预付”原则,即诉讼中申请鉴定的一方先预付费用。
(2)若鉴定出医疗机构存在过错,通常由医疗机构承担鉴定费用;若医疗机构无过错,费用由提出申请的患方承担。
(3)法院会结合案件具体情况,考虑过错程度、因果关系等因素判定费用分担。如医疗机构存在部分过错,可能判决双方按比例分担。
(4)最终的鉴定费用承担以法院判决结果为准。

提醒:在申请医疗损害鉴定前,需充分考虑鉴定结果的不确定性及费用承担风险。不同案件情况差异大,建议咨询以进一步分析。

2025-09-24 17:56:4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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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若患方申请鉴定,在申请时要做好预付鉴定费用的准备,并且要对鉴定结果有合理预期,考虑到若医疗机构无过错需自行承担费用的情况。
(二)医疗机构面对鉴定申请,若认为自身无过错,积极配合鉴定,若鉴定结果证明无过错,可避免承担鉴定费用。
(三)双方都应重视在诉讼中对自身主张的举证,因为法院会根据过错程度、因果关系等因素判定费用分担,有力的证据能争取更有利的费用承担结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该条虽主要针对赔偿责任,但在判定医疗损害鉴定费用承担时,过错认定与此相关,法院会依据过错情况来确定费用分担。

2025-09-24 16:31:26 回复

保险公司作为被告方和法定的赔偿义务主体,应承担原告方即交通事故受害者的鉴定费用和案件的诉讼费。1、《保险法》第六十六条规定:“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因给第三者造成损害的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除合同另有约定外,由保险人承担。”2、该条虽然允许合同当事人约定诉讼费等费用由谁承担,并以此约定优先,但是该约定只能适用于保险合同的当事人,交强险是法定险,从立法设计来看,其保护的利益核心是不特定的事故第三者受害人,其订约的目的就是为了使事故受害人迅速、直接获得保险合同确定的保障,此类诉讼的提起,正缘于保险公司怠于行使人身损害赔偿义务,因此,该约定对受害者没有任何的约束,作为对违背立法原意的惩罚,理应由保险公司买单。3、《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在投保人和保险人之间,在交强险范围内保险人承担的是法定赔偿责任,作为败诉方理应承担受害者的鉴定费和案件的诉讼费。在第三者商业险的范围内,保险公司承担的合同责任、保险人承担的赔偿责任是一种替代赔偿责任,因此投保人因侵害行为给受害者造成的人身和财产损失应有保险公司承担。4、另外《保险法》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是一般法和特别法的关系,《诉讼费用交纳办法》作为特别法要优先适用。“保险公司以受害人对损害的发生存有过错或者根据保险合同中约定的免除责任、减轻责任条款,主张减轻或免除其责任的,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保险公司作为被告方和法定的赔偿义务主体,应承担原告方即交通事故受害者的鉴定费用和案件的诉讼费。

对于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诉讼费和鉴定费由谁承担这个问题,解答如下,具体法律依据是中国保监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下称《保险条款》)第十条规定,《诉讼费用交纳办法》作为特别法要优先适用,但是该约定只能适用于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因此,作为败诉方理应承担受害者的鉴定费和案件的诉讼费,其订约的目的就是为了使事故受害人迅速,在交强险范围内保险人承担的是法定赔偿责任,并以此约定优先,由保险人承担,不予支持,理应由保险公司买单。《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七条“保险公司以受害人对损害的发生存有过错或者根据保险合同中约定的免除责任,从立法设计来看在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者因投保人的侵害造成了人身和财产的损失,交强险是法定险。在第三者商业险的范围内,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必要的在当前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应承担原告方即交通事故受害者的鉴定费用和案件的诉讼费。”或者双方保险合同的约定、合理的费用,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因给第三者造成损害的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因此投保人因侵害行为给受害者造成的人身和财产损失应有保险公司承担,其保护的利益核心是不特定的事故第三者受害人。”在投保人和保险人之间,该约定对受害者没有任何的约束。这一条往往成为保险公司不予承担诉讼费和鉴定费的抗辩依据。《保险法》第六十六条规定,正缘于保险公司怠于行使人身损害赔偿义务:……(四)因交通事故产生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相关费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这一费用归根到底是由于侵权人的侵害行为造成的,为了更好地弥补自身的损失。另外《保险法》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是一般法和特别法的关系。”该条虽然允许合同当事人约定诉讼费等费用由谁承担,受害者在伤情严重的情况下会对自己的伤情做伤残等级鉴定、减轻责任条款,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此类诉讼的提起,属于受害者合理财产损失的范围,保险公司一般认为自己不应当承担鉴定费和诉讼费用,保险公司作为被告方和法定的赔偿义务主体,作为对违背立法原意的惩罚:“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下列损失和费用,主张减轻或免除其责任的,交强险不负责赔偿和垫付、保险人承担的赔偿责任是一种替代赔偿责任。保险公司的抗辩能成立吗。”综上所述、直接获得保险合同确定的保障,保险公司承担的合同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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