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医患双方若想通过协商解决医疗事故争议并需进行技术鉴定,要共同委托设区的市级地方医学会或省、自治区、直辖市直接管辖的县(市)地方医学会组织鉴定。
(二)卫生行政部门在接到医疗机构重大医疗过失行为报告或当事人处理申请后,若判断需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应将其交由上述负责首次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
法律依据: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或者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要求处理医疗事故争议的申请后,对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当交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医患双方协商解决医疗事故争议,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
结论:
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由设区的市级地方医学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直接管辖的县(市)地方医学会负责,医患协商或卫生行政部门处理相关事宜时需鉴定的,均由其组织。
法律解析:
依据相关规定,明确了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负责主体。当医患双方协商解决医疗事故争议且需鉴定时,双方共同委托这些医学会组织鉴定;卫生行政部门在接到医疗机构重大医疗过失行为报告或当事人处理申请,认为需鉴定的,也交由这些医学会进行。这确保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规范性和专业性,保障了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如果遇到医疗事故相关问题,对鉴定流程或自身权益保障有疑问,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
法律分析:
(1)明确了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负责主体,即设区的市级地方医学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直接管辖的县(市)地方医学会。这保证了鉴定工作的专业性和规范性。
(2)在鉴定启动方式上,医患双方协商解决争议且需鉴定时,由双方共同委托负责鉴定的医学会组织。这种方式体现了双方的自愿和协商一致。
(3)卫生行政部门在接到相关报告或申请后,若判断需要鉴定,会交由负责首次鉴定的医学会组织。这赋予了卫生行政部门在处理医疗事故争议中的监管和引导职责。
提醒:
医患双方在委托鉴定时要确保程序合法合规,不同医疗事故情况复杂,建议咨询专业意见以更好地维护权益。
1.负责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是设区的市级地方医学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直接管辖的县(市)地方医学会。在医疗事故处理中,有两种情况会委托其进行鉴定。
2.当医患双方协商解决医疗事故争议且需鉴定时,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相关医学会组织鉴定。这体现了双方的意愿和自主性,有助于平等协商解决问题。
3.卫生行政部门在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或者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要求处理争议的申请后,若判断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会交由负责首次鉴定的医学会组织鉴定。这保障了在行政监管下,医疗事故能得到专业鉴定。
建议:医患双方在共同委托鉴定时,应充分沟通,确保提供全面准确的资料。卫生行政部门在处理相关申请时,要及时、公正地判断是否需要鉴定,提高处理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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