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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承担后的诉讼主体是谁

共** 甘肃-甘南 债务债权咨询 2025.09.20 11:14:43 452人阅读

债务承担后的诉讼主体是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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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确定债务承担类型。先明确是免责的债务承担还是并存的债务承担,若为免责的债务承担,诉讼主体通常是债权人和新债务人;若为并存的债务承担,债权人为一方,原债务人和新债务人是共同被告。
(二)收集相关证据。准备能证明债务承担情况的合同、协议、聊天记录等证据,以便在诉讼中证明债务承担类型。
(三)结合法律事实判断。考虑债务承担的背景、各方履行情况等法律事实,综合确定诉讼主体。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二条规定,第三人与债务人约定加入债务并通知债权人,或者第三人向债权人表示愿意加入债务,债权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其愿意承担的债务范围内和债务人承担连带债务。

2025-09-20 15:42:0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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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债务承担分免责和并存两种情况,免责债务承担诉讼主体通常是债权人和新债务人,并存债务承担中债权人为一方,原债务人和新债务人为共同被告,具体诉讼主体要结合实际综合判断。
法律解析: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在免责的债务承担里,原债务人退出债的关系,新债务人成为义务主体,所以债权人应向新债务人主张权利,诉讼主体就是债权人和新债务人。而在并存的债务承担中,原债务人不脱离债的关系,和新债务人共同承担债务,债权人可向原债务人、新债务人或二者同时主张权利,因此诉讼时债权人为一方,原债务人和新债务人为共同被告。不过实际中具体诉讼主体的确定,需要结合债务承担的具体情况、相关证据以及法律事实进行综合判断。如果您在债务承担方面遇到法律问题,不知如何确定诉讼主体,欢迎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我们可以为您提供专业的法律建议。

2025-09-20 14:50:1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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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免责的债务承担中,原债务人退出债的关系,新债务人成为债务承担者。这意味着债权债务关系的义务主体发生变更,债权人的权利主张对象也随之改变,所以诉讼主体一般是债权人和新债务人。
(2)并存的债务承担里,原债务人未脱离债的关系,与新债务人共同承担债务。这种情况下债权人的权利主张更为灵活,既可以单独向原债务人或新债务人主张,也能同时向二者主张,因此在诉讼时原债务人和新债务人是共同被告。
(3)实际确定诉讼主体时,不能仅依据债务承担类型,还需结合具体债务承担情况、相关证据以及法律事实进行综合判断。

提醒:
在涉及债务承担的诉讼中,要准确收集和保存相关证据。不同债务承担情形下诉讼主体不同,建议咨询以分析具体案情。

2025-09-20 14:27:1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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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债务承担分免责和并存两种,诉讼主体确定因类型而异。免责债务承担中,原债务人脱离债的关系,新债务人成为义务主体,诉讼主体一般是债权人和新债务人,债权人应向新债务人主张权利。
2.并存债务承担里,原债务人不脱离债的关系,与新债务人共同担责,债权人为一方,原债务人和新债务人为共同被告,债权人可向原债务人、新债务人或二者同时主张权利。
3.具体确定诉讼主体时,要结合债务承担具体情况、相关证据和法律事实综合判断。建议当事人在遇到债务承担纠纷时,及时收集并保留债务承担相关协议、履行记录等证据,以便准确确定诉讼主体,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025-09-20 13:43:1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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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债务承担分免责和并存两种。免责的债务承担里,原债务人退出,新债务人担责,诉讼主体一般是债权人和新债务人,债权人向新债务人主张权利。
2.并存的债务承担中,原债务人不退出,和新债务人一起担责,债权人可将二者列为共同被告,可向任一方或双方主张权利。
3.确定诉讼主体要结合债务承担情况、证据和法律事实综合判断。

2025-09-20 11:46:09 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案情】2010年9月至3月,被告袁某某在承接横县“苏州景苑”工地商品房工程建设期间,多次向投资人为林某某所经营的个人独资企业,即横县那阳永福烧结制品厂购买多孔砖,因袁某某未能按约定的期限支付货款,林某某遂向本院提讼,要求袁某某支付货款272000元及违约金。【审判】横县经审理认为,横县那阳永福烧结制品厂为个人独资企业,具备的诉讼主体资格,该厂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是本案适格原告,而林某某作为投资人不具备作为原告提起本案诉讼的资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驳回原告林某某的。【评析】《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条将个人独资企业定义为“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在立法上将个人独资企业这一企业主体与投资人这一个人主体严格界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最高人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0条对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组织解释为系合法成立、有一定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包括:(1)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私营独资企业、合伙组织……”,个人独资企业属民诉意见中的“私营独资企业”,系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其他组织”,个人独资企业属于主体适用范围,在民事诉讼中涉及个人独资企业应以该企业作为原告或被告,而不应以投资人为当事人。横县虽然驳回林某某的,但林某某可以其投资的横县那阳永福烧结制品厂作为原告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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