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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因财务问题即将被合并重组,并进行债务清算。请问在公司债务清算之前债务承担主体是谁?
依《公司法》一百八十四条的规定请求法院指定人员清算。债权人依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的规定请求法院指定清算组成员进行清算时,存在如下几种可能:1.公司财产足以清偿债权人的全部债务,则由法院指定的清算组按普通清算程序进行清算,公司偿债后剩余的财产分配给股东。2.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且清算义务人的不作为(即怠于启动清算程序的行为)具有司法解释(二)第18条第1款规定的“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灭失”等情形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以下简称司法解释(二))第18条对清算程序的启动者进行了规定并确定了相应的责任。债权人有两种选择:一是债权人可以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的规定请求法院指定清算组成员进行清算,二是在符合条件情况下可以请求清算义务人按照司法解释(二)第18条的规定直接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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