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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特定数量淫秽物品应立案追诉,如影碟等50-100张(盒)、音碟等100-200张(盒)等。
2.贩卖特定数量淫秽物品,像影碟100-200张(盒)、音碟200-400张(盒)等,也会被立案。
3.向他人传播淫秽物品达200-500人次以上,或组织播放达10-20场次以上,要追诉。
4.制作等行为获利5000-10000元以上,同样会被立案。
2025-09-16 20:18:0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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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是严重违法犯罪行为,破坏社会公序良俗,侵害大众身心健康,必须严厉打击。
2.解决措施和建议如下:
-加强监管执法力度,相关部门应定期开展专项行动,对可能存在此类违法活动的场所进行检查,如音像店、书店等,及时发现和查处违法行为。
-加强宣传教育,通过多种渠道普及此类行为的违法性和危害性,提高公众的法律意识和道德观念,引导公众自觉抵制淫秽物品。
-建立举报机制,鼓励公众对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行为进行举报,对举报属实者给予奖励,形成全社会共同监督的良好氛围。
2025-09-16 19:56:0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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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达到如制作相应数量的淫秽碟片、书刊等物品,或向他人传播达一定人次、组织播放达一定场次,或获利达到一定金额等情形的,应予立案追诉。
法律解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以牟利为目的实施上述行为侵犯了社会管理秩序和社会风尚。明确的立案追诉标准是为了准确打击此类犯罪行为。这些标准根据不同的淫秽物品形式和行为方式制定,比如对不同数量的影碟、音碟、书刊等物品,以及传播人次、组织播放场次和获利金额都有具体规定。一旦达到这些标准,司法机关就会进行立案追诉。如果遇到与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相关的法律疑问,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了解具体的法律责任和应对措施。
2025-09-16 19:44:0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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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若涉及制作、复制、出版淫秽物品,要严格控制数量,不达到规定的影碟、软件、录像带五十至一百张(盒)等相应标准。
(二)进行贩卖行为时,不贩卖达到规定数量的淫秽物品,如影碟、软件、录像带一百至二百张(盒)等。
(三)避免向他人传播淫秽物品达到二百至五百人次以上,也不组织播放淫秽影、像达十至二十场次以上。
(四)杜绝在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活动中获利五千至一万元以上。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八十二条规定,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涉嫌上述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2025-09-16 18:00:2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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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以牟利为目的从事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在数量上有明确的立案追诉标准。例如涉及影碟、软件、录像带,制作、复制、出版达到五十至一百张(盒)以上就可能被追诉;贩卖则要达到一百至二百张(盒)以上。
(2)对于不同类型的淫秽物品,如音碟、录音带、扑克、书刊、画册、照片、画片等,也都有对应制作、复制、出版和贩卖的数量标准。
(3)传播行为方面,向他人传播淫秽物品达二百至五百人次以上,或者组织播放淫秽影、像达十至二十场次以上会被立案追诉。
(4)在获利方面,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获利五千至一万元以上也符合立案追诉条件。
提醒:
此类行为严重违反法律,无论处于何种目的,都不要触碰相关红线。若对自身行为是否涉及违法存疑,建议咨询以进一步分析。
2025-09-16 16:08:20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