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事法律工作二十余年,专注于刑事案件办理,积累了丰富的刑事辩护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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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春成律师,北京律师协会会员,主要执业领域为刑事辩护、民商事争议解决。现任北京市东城区律协行业发展与律师事务所管理指导委员会委员。林春成律师先后担任北京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等法律顾问,担任山东某普法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五分钟法学院”劳动法主讲人,服务某国企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北京某某技术有限公司,某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等,为客户提供详尽的日常咨询服务,处理公司日常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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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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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断阻碍解救被绑架妇女罪,可从以下方面考量:
主体须是有解救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主观上存在故意,即明知对方在解救被绑架妇女还加以阻碍。
客观上利用职务便利阻碍解救,如通风报信、提供虚假情况等。
侵犯客体是国家机关解救被绑架妇女的正常活动。
符合以上要件,就构成此罪,会依法定罪处罚。
判断是否构成阻碍解救被绑架妇女罪,需综合考量主体、主观、客观和客体四方面要件。主体须是负有解救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主观上是故意,即明知对方在解救被绑架妇女仍加以阻碍;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便利阻碍解救,如利用主管解救工作的便利条件给解救工作设障,像通风报信、提供虚假情况等;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解救被绑架妇女的正常活动。若同时符合这些要件,就构成该罪并会依法定罪处罚。
为避免此类犯罪发生,一是要加强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法治教育,提升其法律意识和责任感;二是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对解救工作进行全程监督,防止权力滥用;三是加大对该犯罪行为的惩处力度,形成有效威慑。
结论:判断是否构成阻碍解救被绑架妇女罪,需从主体、主观、客观和客体四方面考量,符合要件即构成该罪并依法处罚。
法律解析:构成阻碍解救被绑架妇女罪,主体需是负有解救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主观上要有故意,也就是明知对方在解救被绑架妇女还加以阻碍。客观方面要存在利用职务阻碍解救的行为,这里的利用职务是利用解救的便利条件,阻碍解救则是给解救工作设障碍,像通风报信、提供虚假情况等。该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解救被绑架妇女的正常活动。只要同时满足这四个方面的要件,就构成此罪。一旦构成该罪,就会依据法律规定进行定罪处罚。如果大家对该罪的认定或处罚等方面存在疑问,欢迎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
(一)判断是否构成阻碍解救被绑架妇女罪,要从四个方面考量。看主体资格,只有负有解救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才可能构成此罪。
(二)考察主观故意,必须是明知对方在解救被绑架妇女还故意去阻碍。
(三)分析客观行为,需存在利用职务便利来阻碍解救的举动,比如利用自己解救工作的职权便利给解救设障碍。
(四)确认侵犯客体,该行为侵犯了国家机关解救被绑架妇女的正常活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一十六条第二款规定,负有解救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阻碍解救被绑架的妇女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法律分析:
(1)主体特定性:构成阻碍解救被绑架妇女罪,主体必须是负有解救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这是身份上的严格限定。
(2)主观故意性:主观方面需是故意,也就是明确知道对方是正在解救被绑架妇女的人员,却仍加以阻碍。
(3)客观行为性:客观上要有利用职务阻碍解救的行为,利用职务即凭借职权内主管、负责解救的便利条件,阻碍解救包括通风报信、提供虚假情况等给解救工作设障的行为。
(4)客体受侵性:该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解救被绑架妇女的正常活动。只有同时符合以上主体、主观、客观和客体要件,才构成此罪,并依法定罪处罚。
提醒: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依法履行解救职责,若有阻碍解救行为将面临法律制裁。不同案情可能存在差异,建议咨询以作进一步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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