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司为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担保时,应严格按照规定召开股东会或股东大会进行决议。
(二)被担保的股东或受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主动回避该担保事项的表决。
(三)公司决策层应熟悉相关规定,避免未经合法程序为股东担保,以免担保合同被认定无效。
(四)董事等相关人员在决策时需谨慎,若参与违法决策导致公司损失,要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六条规定,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结论:
股份有限公司可为股东担保,但需经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被担保股东不得参与表决,表决由其他出席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违规担保合同可能无效,相关人员担责。
法律解析:
此规定是为避免大股东利用权力损害中小股东权益。股份有限公司为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担保时,需遵循严格程序,即经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且被担保股东回避表决。若公司未按此合法程序为股东担保,担保合同很可能被认定无效。一旦担保合同无效且公司遭受损失,参与违法决策的董事等相关人员要承担赔偿责任。若您在公司担保相关事务中遇到法律问题,可向专业法律人士进行咨询,以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法律分析:
(1)股份有限公司有条件为股东提供担保,需经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这是法定程序,目的是保障决策的公正性。
(2)被担保股东或受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能参与表决,避免其为自身利益操纵结果,保障其他股东的决策权。
(3)表决需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体现民主决策,保证决议能反映多数股东意志。
(4)若公司违反规定未经合法程序担保,担保合同可能无效。这是对公司违规行为的法律约束,维护市场交易安全和股东权益。
(5)公司受损时,参与违法决策的董事等相关人员要担责,促使相关人员依法履职,防止其滥用职权。
提醒:
公司进行担保决策时,务必严格遵循法定程序。股东应积极关注公司担保事项,发现违规及时维护自身权益,情况复杂可咨询进一步分析。
股份有限公司可为股东提供担保,但限制严格。规定公司为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担保须经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被担保股东不得参与表决,由其他出席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目的是防止大股东滥用权力,保护中小股东利益。
若公司违反规定未经合法程序为股东担保,担保合同可能无效。公司受损时,参与违法决策的董事等相关人员要担责。
为避免此类情况,公司应做到:1.严格遵循法定程序,担保事项提交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确保被担保股东不参与表决。2.加强内部监督,监事会等监督机构对担保决策严格监督。3.提高相关人员法律意识,组织董事、高管学习法律规定,明确违法后果。
专业解答在股份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时,中小股东通常只需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承担责任,其个人资产一般不会涉及偿债。然而,要是某些中小股东滥用权益、损害公司或其他股东的利益,或者抽逃出资、虚假出资等,那么他们就可能面临法律追责的风险。
专业解答在股份公司中,股东仅以其所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也就是说,即使公司陷入财务困境,股东也不必用自己的全部财产来偿还公司的债务。股东的法律风险和责任主要局限于他们所持股份的实际价值。比如,股东甲持有公司10%的股份,当公司面临债务问题时,甲只需以其股份的价值为限承担还款责任,而不需要用自己的其他财产来偿还公司的债务。
专业解答在我国现行法律制度下,股份制企业破产后,债务偿还方式清晰明了。企业需以全部财产来承担破产债务,而非由股东个人负责。清偿顺序依次为职工工资、社保费用、税款等,然后才是普通债权。倘若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债务,则按照比例进行分配。这一原则确保了破产程序的公正与有序。
专业解答股东若存在注册资金不到位、欺诈性注资或注册资本数额失实,导致公司法律人格未得到赋予,应由所有股东共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若实际到位资金已达到最低要求,股东只需对差额部分承担责任。股东抽逃资产导致公司履行能力受损,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法人代表则负责掌控和享有公司独立财产,行使民事权利并承担民事义务,以全部财产为公司债务提供民事赔偿责任保障。
专业解答股东若存在注册资金不到位、欺诈性注资或注册资本数额失实,导致公司法律人格未得到赋予,应由所有股东共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若实际到位资金已达到最低要求,股东只需对差额部分承担责任。股东抽逃资产导致公司履行能力受损,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法人代表则负责掌控和享有公司独立财产,行使民事权利并承担民事义务,以全部财产为公司债务提供民事赔偿责任保障。
律师解析 股东,即股份制公司的出资人或投资人,股东作为出资者按佢出资数额(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享有所有者的分享收益、重大决策以及选择管理者等权利。股东中的东,原意指“主人”(东家),股东,即持股的主人,简单理解就是“老板”。 股份有限公司债务股东一般不承担。股东仅以认购的股份为限,承担向股份有限公司的出资责任,不需要对股份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如果股份有限公司的全部资产都不足以偿还债务,则股份有限公司以其全部资产承担债务,股东不需要对未偿清的债务负责。
律师解析 股份有限公司债务股东不需要承担。 在有限公司中,股东一旦完成了出资义务,那么公司的债务就应当由公司独立承担,股东只以自己认缴的股份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但在一些情况下,有限公司股东也需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1、公司注册资金不到位,出资不足的(虚假出资)、虚报注册资本,如果实际到位的注册资金没有达到公司法关于公司注册资金的最低标准要求,使公司的法律人格未能合法生产的(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由股东承担连带清偿责。 2、股东抽逃公司资产,导致公司履约能力不足的,应在抽逃公司资产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公司的实质股东仅一人,其余股东仅为名义股东或者虚拟股东的,公司的实质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名义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 4、名为有限责任公司实为自然人的独资企业,企业主应当对公司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有限责任公司因股权转让导致股东为一人,在6个月内既未吸纳新股东,又未进行企业性质变更登记的,该股东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5、因下列情形致使公司与其股东或者该公司与他公司难以区分,控制股东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1)公司的利益与股东的收益不加区分,致使双方财务账目严重不清的; (2)公司与股东的资金混同,并持续地使用同一账户的; (3)公司与股东之间的业务持续地混同,具体交易行为、交易方式、交易价格受同一控制股东支配或者操纵的。 控制股东是指实际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并能对公司的主要决策活动施加影响的股东;控制股东可以是持多数股的股东,但不限于持多数股的股东 6、股东资产与公司资产混同、股东业务与公司业务混同的(关联交易),公司的人格即被股东所吸收而不再独立,股东应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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