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合伙人是执行事务合伙人,按合伙协议以企业名义贷款,虽股东不知情贷款行为仍有效,企业还款,股东依合伙协议追究其违约责任。
(二)若合伙人擅自贷款且无权限,构成无权代理,未获其他股东追认,行为对企业无效,由该合伙人担责。
(三)若善意相对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构成表见代理,企业还款后向该合伙人追偿,股东可召开会议追究其责任,协商不成可诉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未被追认的,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者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行为人赔偿。但是,赔偿的范围不得超过被代理人追认时相对人所能获得的利益。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的,相对人和行为人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
结论:
合伙人拿营业执照贷款股东不知情,分情况处理。执行事务合伙人按约定贷款,行为有效企业担责,股东可追究违约责任;擅自贷款且无权限,可能构成无权代理,未获追认则合伙人自行担责,构成表见代理企业担责后追偿,股东可追究赔偿责任,协商不成可诉讼。
法律解析:
根据民法典等相关规定,在合伙事务中,执行事务合伙人依合伙协议以企业名义贷款,即便股东不知情,贷款行为有效,企业应还款,因为法律认可按协议的企业经营行为。而若合伙人无权擅自贷款,属于无权代理,未获追认时不能约束企业。但当善意相对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构成表见代理为保护交易安全,企业先担责再向合伙人追偿。股东在权益受损时,通过股东会议追究责任是维护权益的合理途径,协商不成就可通过诉讼保障自身合法权益。若您在合伙事务中遇到类似法律问题,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获取精准的法律建议和解决方案。
法律分析:
(1)当合伙人是执行事务合伙人,以企业名义贷款且符合合伙协议约定时,即便股东不知情,贷款行为一般有效。企业要履行还款责任,股东可依据合伙协议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2)若合伙人擅自以企业名义贷款且无权限,可能构成无权代理。若未获其他股东追认,行为对企业无效,由该合伙人自行负责。
(3)若善意相对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构成表见代理,企业需承担还款责任,之后可向该合伙人追偿。股东可召开股东会议追究其赔偿责任,协商不成可通过诉讼解决。
提醒:
股东应密切关注企业贷款等重大事项,在合伙协议中明确各合伙人权限。遇到此类纠纷,建议及时咨询专业法律意见。
合伙人拿营业执照贷款股东不知情,处理方式因情况而异。若执行事务合伙人按合伙协议以企业名义贷款,即便股东不知情,贷款行为一般有效,企业担责,股东可依协议追究其违约责任。
若合伙人无权限擅自贷款,可能构成无权代理。未获其他股东追认,行为对企业无效,由该合伙人自行担责;若构成表见代理,企业先还款再追偿。
解决措施和建议如下:
1.股东可按合伙协议追究违约合伙人责任。
2.召开股东会议,追究该合伙人赔偿损失责任。
3.若协商不成,可通过诉讼途径解决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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