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1)监护权并非不可剥夺,当监护人出现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行为、怠于履行监护职责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等情况时,监护权可通过法院判决被剥夺。
(2)有权利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权的主体范围广泛,涵盖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等组织。
(3)法院在审理此类申请时,若认定情况属实,会撤销原监护人的监护权,同时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且会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新的监护人。
提醒:
若发现监护人存在侵害被监护人权益的情况,相关个人和组织应及时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被监护人权益。不同案件情况有别,建议咨询进一步分析。
(一)若发现监护人存在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行为、怠于履行监护职责等法定情形,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可收集相关证据,如医院诊断证明、证人证言等,向法院申请撤销其监护权。
(二)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等组织在发现上述情况后,也应积极履行职责,主动收集证据并向法院提出申请,以保障被监护人权益。
(三)法院在审理过程中,相关人员和组织应配合调查,如实提供信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六条规定,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
(一)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
(二)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
(三)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前款规定的个人和组织包括: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
1.监护权通常能由法院判决剥夺。若监护人有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怠于履职使被监护人陷入危困等行为,有关个人或组织可向法院申请撤销其监护权。
2.能申请的个人和组织有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居委会、村委会、学校等。
3.法院审理后情况属实,会撤销监护权,安排临时监护,再依最有利于被监护人原则指定新监护人。
结论:
监护权可通过法院判决剥夺,特定情形下有关个人或组织可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权,法院认定属实会撤销并指定新监护人。
法律解析:
依据法律规定,当监护人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行为、怠于履行监护职责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或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时,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等个人或组织,有权向法院申请撤销其监护权。法院在审理核实情况后,会撤销原监护权,安排必要临时监护措施,并依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指定新的监护人。这一法律规定是为了保障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其能在安全、健康的环境中成长和生活。如果大家在监护权方面遇到类似的问题,或是对相关法律规定存在疑问,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获取更准确的法律建议和帮助。
监护权可通过法院判决剥夺。当监护人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行为、怠于履行监护职责使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或有其他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行为时,有关个人或组织能向法院申请撤销其监护权。
可申请的个人和组织包括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等。法院审理后若认定情况属实,会撤销监护权,安排必要临时监护措施,并依最有利于被监护人原则指定新监护人。
为保障被监护人权益,建议相关组织和个人增强监护监督意识,发现问题及时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权。法院应高效审理此类案件,尽快为被监护人确定合适监护人,减少其权益受侵害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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