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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辨别夫妻共同债务关系

陈* 青海-果洛 夫妻债务咨询 2025.09.05 09:49:06 369人阅读

如何辨别夫妻共同债务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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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共债共签是判断夫妻共同债务的重要依据。当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一方事后进行了追认,这些基于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就属于共同债务,常见例子是夫妻一同在借条上签字借款。

(2)日常家事代理所产生的债务也属于共同债务。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负担的债务,如为家庭买菜、孩子教育等支出产生的费用,都在此列。

(3)对于超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的债务,由债权人承担举证责任。若债权人能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基于双方共同意思表示,可认定为共同债务,例如证明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经营的店铺。反之,仅一方名义超出日常所需且无法证明用于共同生活等的债务,通常不认定为共同债务。

提醒:
夫妻在处理债务问题时,要注意保留相关证据。不同案情的债务认定可能不同,建议咨询以获取准确分析。

2025-09-05 18:18:0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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辨别夫妻共同债务时,可按以下要点操作:
(一)查看是否有共债共签情况,若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一方事后对债务进行了追认,这类债务通常属于共同债务,例如在借款合同上夫妻二人都签了字。
(二)判断是否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债务,像日常买菜、孩子教育费用等支出产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三)若债务超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需看债权人能否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基于双方共同意思表示,如能证明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经营的生意,则可认定为共同债务;若仅一方名义超出日常所需且无法证明用于共同生活等,一般不是共同债务。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2025-09-05 16:19:0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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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断夫妻共同债务可从三方面着手:
1.共债共签: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一方事后认可的债务,属于共同债务,如共同在借条上签字借款。

2.日常家事代理:因家庭日常开销产生的债务,算共同债务,像买菜、孩子教育支出等。

3.债权人举证:超出日常所需的债务,债权人能证明用于共同生活、经营或基于共同意思的,为共同债务,反之通常不是。

2025-09-05 14:33:3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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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辨别夫妻共同债务可依据共债共签、日常家事代理、债权人举证三方面判断,超出日常所需且无法证明用于共同生活等的一方名义债务一般非共同债务。
法律解析: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共债共签是指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属于共同债务,这体现了对双方真实意愿的尊重。日常家事代理中,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共同债务,保障了家庭正常生活的经济需求。若债务超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债权人需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才能认定为共同债务。而仅一方名义超出日常所需且不能证明用于共同生活等的债务,通常不认定为共同债务。了解这些规则,能帮助人们在处理夫妻债务问题时做出正确判断。如果在夫妻债务方面有疑问,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获得准确的法律建议和帮助。

2025-09-05 12:51:1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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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辨别夫妻共同债务可从共债共签、日常家事代理、债权人举证三方面判断。共债共签指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债务为共同债务,这体现了夫妻双方对债务的共同认可。
2.日常家事代理方面,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债务属于共同债务,满足家庭日常开销的债务由夫妻共同承担符合常理。
3.债权人举证时,若债务超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债权人能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可认定为共同债务;反之,仅一方名义超出日常所需且不能证明用于共同生活等的债务,一般不是共同债务。

建议债权人在出借款项时,尽量让夫妻双方共同签字确认。夫妻双方对于大额债务要谨慎,明确债务性质和用途。

2025-09-05 11:30:17 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所谓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是指从夫妻双方登记结婚之日起至婚姻关系终止之日止的期间,它既包括结婚之后夫妻双方共同生活期间,也包括登记之后尚未同居期间,夫妻双方婚后分居期间,以及一方向人民提起离婚诉讼,人民准予离婚的调解或判决尚未生效期间。夫妻共同债务和个人债务要怎么区分看债务是否存在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有无共同举债的合意、夫妻是否分享了债务所带来的利益。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或一方为维持共同生活的需要,或出于为共同生活的目的从事经营活动所引起的债务。认定夫妻共同债务应把握以下几点:一、夫妻共同债务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发生的债务所谓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是指从夫妻双方登记结婚之日起至婚姻关系终止之日止的期间,它既包括结婚之后夫妻双方共同生活期间,也包括登记之后尚未同居期间,夫妻双方婚后分居期间,以及一方向人民提起离婚诉讼,人民准予离婚的调解或判决尚未生效期间。二、夫妻共同债务既包括生活性债务,又包括经营性债务所谓生活性债务,是指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或一方因共同生活的需要而引起的债务,包括抚养子女、赡养老人、购置生活物品等引起的债务。所谓经营性债务,是指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从事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三、夫妻共同债务为连带之债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这种对共同财产不分份额的共同共有以及平等的处分权,决定了夫妻对共同债务亦应不分份额的平等地承担义务,因而夫妻双方都负有清偿全部共同债务的义务,债权人有要求夫妻的任何一方清偿全部债务的权利。具体来说,下列债务一般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1)夫妻为家庭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如购置共同生活用品所负的债务,购买共同居住的房屋所负的债务,为支付一方医疗费所负的债务;(2)夫妻一方或双方为履行法定抚养义务所负的债务;(3)夫妻一方或双方为履行法定赡养义务所负的债务;(4)为支付夫妻一方或双方的教育、培训费用所负的债务;(5)夫妻共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6)夫妻协议约定为共同债务的债务。而夫妻个人债务是指夫妻一方与共同生活无关或者依法约定为个人所负担的债务。下列债务一般认定为夫妻个人债务:(1)夫妻一方的婚前债务;(2)夫妻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没有抚养义务的人所负的债务;(3)夫妻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且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的;(4)夫妻双方依法约定为由个人负担的债务;(5)夫妻一方因个人不合理开支所负的债务;(6)一方因实施违法犯罪行为、侵权行为所负的债务,如一方因赌博所欠的债务。区分夫妻共同债务和个人债务一个很重要的判断依据就是看债务是否存在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但在司法实践中,也不乏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被认定为个人债务的案例,这主要是因为判断债务的性质,除了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这一标准外,通常还用两个标准来判断:一是夫妻有无共同举债的合意。如果夫妻有共同举债的合意,则不论该债务所带来的利益是否为夫妻共享,该债务应认定为共同债务;二是夫妻是否分享了债务所带来的利益。尽管夫妻事先或事后没有共同举债的合意,但该债务发生后,夫妻双方共同分享了该债务所带来的利益,则同样应视为共同债务。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田某与李某于登记结婚,形成夫妻关系。6月,华某将李某诉至,要求履行担保债务10万元。原来早在6月田某为其好友双某借款一年做了担保,现借款人双某逾期未还借款,现双某与田某均不知所踪,故华某要求田某李某承担担保还款责任。李某承认知道田某担保一事,但并不赞成,且自己并未从中获益,故不承担还款责任。担保形成债务能否作为夫妻共同债务,李某是否需要承担前夫的担保债务,存在以下两种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担保债务应属夫妻共同债务,李某应承担还款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的除外。”田某与李某并无夫妻财产约定,且第三人债权人亦不知道该约定,故李某应担责。第二种意见认为:该笔担保债务不应属夫妻共同债务,李某不应承担还款责任。田某为双某借款担保,并不是附条件的担保,未从中获利,更谈不上对其与李某家庭产生利益,即该笔债务并非为家庭生活所负债务,故李某不应承担该笔担保之债的还款责任。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一、田某担保之债并非用于家庭共同生活。我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从中可以确定所谓夫妻共同债务,是指为了共同生活或者从事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该债务的形成的根本目的是为了夫妻双方的生活或者生产经营,或者说夫妻双方已经或应该从该债务行为中获益。二、担保之债具有个人性、人身性,行为效果应个人承担。夫妻在法律上是的人格,其行为有的可以视为夫妻家庭的行为,行为的效果由夫妻共同承受,有的行为却只能是其个人行为,行为效果只能由其个人承受。只有夫妻共同承受的行为才可以适用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所以在司法实践中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的前提是不能脱离夫妻共同生活和生产经营,应当结合“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这一法律精神考虑该债务的形成是否是夫妻共同举债的合意或者夫妻是否分享了债务所带来的利益。对于夫妻一方所负的债务,如果债务形成时,夫妻有共同举债的合意,则不论夫妻是否共同从该债务中受益,该债务均应视为共同债务如果债务形成前后,夫妻均没有共同举债的合意,但该债务发生后,夫妻双方共同从该债务中受益,则同样应视其为夫妻共同债务。综上,可以看出,如夫妻一方为债务人向债权人进行担保这一行为并未得到另一方的认可,未有夫妻共同举债的合意,而因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由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形成的保证债务的受益人只有债务人本人,担保人在夫妻关系中的另一方未从该债务中受益,所以该债务只能是担保人的个人债务,而不是夫妻共同债务。故李某不需承担担保之债的偿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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