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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股东将股权质押后公司破产,质押权人对质押股权有优先受偿权。公司破产时管理人接管财产并对质押股权变价,所得价款先由质押权人受偿。若变价所得不足以清偿债务,未受偿部分作为普通债权参与破产分配。
2.若质押股权变价清偿质押债权后有剩余,剩余部分纳入公司破产财产,按法定清偿顺序分配给其他债权人。
3.股东即便将股权质押,仍需以认缴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担责,出资义务不因股权质押而免除。
解决措施和建议:质押权人应及时关注公司破产程序,配合管理人对质押股权进行变价处理以保障自身权益;其他债权人留意质押股权变价剩余情况,确保按顺序受偿;股东需切实履行出资义务,避免因未出资带来法律风险。
2025-09-03 12:33:0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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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股东将股权质押后公司破产,质押权人对质押股权优先受偿,不足部分作为普通债权参与分配,变价剩余部分纳入破产财产分配,股东仍需以认缴出资额为限担责。
法律解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在股东将股权质押后公司破产的情况下,质押权人基于质押权的优先性,可就质押股权变价所得优先受偿。当质押股权变价所得不足以清偿债务时,未受偿部分作为普通债权,与其他普通债权一同参与破产分配。若变价所得清偿质押债权后有剩余,这部分剩余财产应纳入公司破产财产,按照法定清偿顺序分配给其他债权人。同时,股东的出资义务是法定的,不会因股权质押而免除,仍需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如果您遇到类似复杂的股权质押及公司破产相关法律问题,建议及时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便获得准确有效的法律帮助。
2025-09-03 11:17:0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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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质押权人可优先受偿质押股权。公司破产时,管理人接管财产并对质押股权变价,所得价款先用于偿还质押权人的债务。
(二)若质押股权变价所得不够清偿债务,未受偿部分作为普通债权参与破产分配。
(三)变价所得清偿质押债权后有剩余的,剩余部分归入公司破产财产,按法定顺序分配给其他债权人。
(四)股东要以认缴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担责,即便股权质押,出资义务也不免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质权人可以与出质人协议以质押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质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2025-09-03 10:20:0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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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质押股权后公司破产,处理方式如下:
质押权人对质押股权有优先受偿权。公司破产,管理人会变价处理质押股权,价款先用于偿还质押权人。若价款不足,未受偿部分按普通债权参与分配。
变价所得清偿质押债权后有剩余,剩余部分归入公司破产财产,按顺序分给其他债权人。
股东要以认缴出资额为限担责,即便股权质押,出资义务也不免除。
2025-09-03 09:38:3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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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质押权人具有优先受偿权。当公司破产,管理人会接管财产并对质押股权变价,变价所得价款质押权人可优先受偿。
(2)若质押股权变价所得无法完全清偿债务,未受偿部分就会作为普通债权参与破产分配。
(3)当质押股权变价所得清偿质押债权后还有剩余,这部分剩余财产会纳入公司破产财产,按照法定清偿顺序分配给其他债权人。
(4)股东即便将股权质押,仍要以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担责,出资义务不会因股权质押而免除。
提醒:
股东需明确出资义务不可免除,质押权人要及时关注公司破产进展以保障自身权益,不同情况处理方式有别,建议咨询进一步分析。
2025-09-03 09:29:07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