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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按照合同约定付款的违约责任包括什么

文* 湖北-恩施 合同违约咨询 2025.09.03 00:37:28 345人阅读

没按照合同约定付款的违约责任包括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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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合同约定付款,违约方需承担多种违约责任。包括继续履行付款义务、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还可能承担定金罚则等。
1.继续履行:违约方要按合同约定继续支付款项,这是保障合同顺利执行的基础。
2.支付违约金:合同约定了违约金数额或计算方法的,违约方需依约支付。若违约金数额与实际损失差距过大,当事人可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调整。
3.赔偿损失:违约行为造成对方损失的,违约方应赔偿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获得的利益,但不超订立合同时可预见的违约损失。
4.其他责任:合同有约定时,违约方还可能承担定金罚则等其他违约责任。

为避免此类纠纷,签订合同时应明确违约责任,履行中及时沟通,出现违约及时协商解决,必要时诉诸法律。

2025-09-03 06:42:0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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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未按合同约定付款,违约方通常需承担继续履行、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合同有约定时还可能承担定金罚则等。
法律解析:
依据民法典,合同是当事人之间的法律约定,双方都应依约履行。当付款方未按合同约定付款时,继续履行是最基本的责任,即需按约定支付款项。若合同约定了违约金,违约方要依约支付,不过当违约金数额与实际损失偏差过大时,当事人可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调整。赔偿损失方面,违约方要对给对方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涵盖合同履行后可获得的利益,但以其订立合同时可预见的损失为限。另外,若合同中有定金相关约定,违约方可能面临定金罚则。如果在合同付款违约方面遇到问题,不清楚如何处理自身权益,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

2025-09-03 04:53:4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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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若遇到对方未按合同约定付款,可先与对方友好协商,提醒其继续履行付款义务。
(二)查看合同中关于违约金的条款,若有约定,可要求对方支付违约金。若认为违约金数额不合理,可准备相关损失证据,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调整。
(三)收集因对方违约给自己造成损失的证据,要求对方赔偿损失,损失范围包括可获得的利益,但要在对方订立合同时可预见范围内。
(四)若合同约定了定金罚则,按合同执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2025-09-03 04:38:3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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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合同付款,违约责任如下:
1.继续履行:违约方要按合同规定接着付款。
2.支付违约金:合同明确了违约金金额或计算方式的,违约方就得按约定给。若违约金与实际损失差距大,当事人能让法院或仲裁机构调整。
3.赔偿损失:违约造成对方损失的,需赔偿包括预期可得利益在内的损失,但不能超违约方签约时预见范围。
4.其他责任:合同另有约定的,违约方可能要承担定金罚则等责任。

2025-09-03 03:28:3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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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继续履行是最基本的违约责任承担方式,它要求违约方严格依照合同约定完成付款义务,确保合同正常履行。
(2)支付违约金是常见的惩罚措施。合同中明确约定了数额或计算方法时,违约方必须按约定支付。若违约金与实际损失差距过大,当事人可借助法院或仲裁机构进行调整,以保证公平合理。
(3)赔偿损失旨在弥补守约方因违约行为遭受的损失,涵盖了合同正常履行可获取的利益,但赔偿范围受到违约方订立合同时预见能力的限制。
(4)除上述责任外,若合同有相关约定,违约方还可能面临定金罚则等其他违约责任。

提醒:在签订合同时应明确违约责任条款,当出现违约情形且对责任承担有争议时,建议咨询进一步分析。

2025-09-03 02:15:10 回复

预付款的目的是解决合同一方周转资金短缺,其作用在于帮助对方解决资金上的困难,使之更有条件适当履行合同,具有支援的性质。按照约定的时间和比例逐次扣回,即是合同的一种关于费用支付与返还的约定形式,也是为了使工程款项的使用更符合工程进展需要和满足工程需求。工程预付款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订立后由发包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在正式开工前预先支付给承包人的工程款。它是施工准备和所需主要材料、结构件等流动资金的主要来源,国内习惯上又称为预付备料款。工程预付款的支付,表明该工程已经实质性启动。《建设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第14条明确规定:预付工程款的具体事宜由发承包双方根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结合工程款、建设工期和包工包料情况在合同中约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中,有关工程预付款作了如下约定:“实行工程预付款的,双方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发包人向承包人预付工程款的时间和数额,开工后按约定的时间和比例逐次扣回。预付时间应不迟于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D。发包人不按约定预付,承包人在约定预付时间7D后向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的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预付,承包人可在发出通知后7D停止施工,发包人应从约定应付之日起向承包人支付应付款的贷款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

  发包人在工程建设完成后,对竣工验收合格的工程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和期限进行工程决算,支付价款,在向承包人支付价款后接受工程。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并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从九十年代初到现在,随着固定资产投资规模的过快增长,拖欠工程款出现了大幅度增加的势头。不少地区的工程款拖欠数额庞大,有的工程拖欠付款无期限,问题已经相当突出,不仅严重地影响建设企业的生产经营,制约了建设企业的发展,也影响了工程建设进度,制约了投资效益的提高。为了确实解决拖欠工程款的问题,保障承包人价款债权的实现,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发包人不支付价款,经承包人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的,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承包人行使优先受偿权,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一、发包人在竣工验收后不支付价款的,承包人不能立即将该工程折价、拍卖,而是应当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如果在该期限内,发包人已经支付了价款或者大部分价款,承包人只能请求发包人承担按照支付约定的违约金或者逾期支付的利息、赔偿其他损失等违约责任。如果在催告后的合理期限内,发包人仍不能支付价款的,承包人才能将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以优先受偿。  二、承包人对工程依法折价或者拍卖的,应当遵循一定的程序。承包人对工程折价的,应当与发包人达成协议,参照市场价格确定一定的价款把该工程的所有权由发包人转移给承包人,从而使承包人的价款债权得以实现。承包人因与发包人达不成折价协议而采取拍卖方式的,应当申请人民依法将该工程予以拍卖。承包人不得委托拍卖公司或者自行将工程予以拍卖。  三、工程折价或者拍卖后所得价款如果超出发包人应付价款数额的,该超过的部分应当归发包人所有;如果折价或者拍卖所得价款还不足以清偿承包人价款债权额的,承包人可以请求发包人支付不足部分。  四、按照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承包人不能将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如该工程的所有权不属于发包人,承包人就不得将该工程折价。再如该工程有特定用途的,如国家重点工程、校舍、医院病房等也不宜折价或者拍卖。

预付款的目的是解决合同一方周转资金短缺,其作用在于帮助对方解决资金上的困难,使之更有条件适当履行合同,具有支援的性质。按照约定的时间和比例逐次扣回,即是合同的一种关于费用支付与返还的约定形式,也是为了使工程款项的使用更符合工程进展需要和满足工程需求。工程预付款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订立后由发包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在正式开工前预先支付给承包人的工程款。它是施工准备和所需主要材料、结构件等流动资金的主要来源,国内习惯上又称为预付备料款。工程预付款的支付,表明该工程已经实质性启动。《建设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第14条明确规定:预付工程款的具体事宜由发承包双方根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结合工程款、建设工期和包工包料情况在合同中约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中,有关工程预付款作了如下约定:“实行工程预付款的,双方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发包人向承包人预付工程款的时间和数额,开工后按约定的时间和比例逐次扣回。预付时间应不迟于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D。发包人不按约定预付,承包人在约定预付时间7D后向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的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预付,承包人可在发出通知后7D停止施工,发包人应从约定应付之日起向承包人支付应付款的贷款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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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09.14 2110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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