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农村不同类型土地的继承规则不同。宅基地所有权归村集体不能继承,但地上房屋可继承,子女基于“地随房走”获得对应宅基地使用权。子女户口在本村且符合条件,可继续使用宅基地;户口迁出,可使用至房屋自然倒塌。
2.对于耕地和草地等农用地,以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部分成员死亡由其他成员继续承包;整户消亡村集体收回土地。林地承包人死亡,继承人可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
解决措施与建议:
1.村民应明确各类土地性质和继承规定,避免因误解产生纠纷。
2.村集体加强土地管理,在遵循法律的前提下,合理处理土地收回和分配。
3.涉及土地继承问题,可咨询专业法律人士获取准确指导。
结论:
农村不同类型土地继承情况不同。宅基地不能继承,但地上房屋可继承,子女依“地随房走”获对应宅基地使用权;耕地和草地等农用地,部分成员死亡由其他成员继续承包,整户消亡村集体收回,林地承包人死亡继承人可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
法律解析:
依据相关法律,宅基地所有权归村集体,所以不能被继承,但地上房屋作为个人财产,子女可依法继承。“地随房走”原则让子女在继承房屋后获得对应宅基地使用权。若子女户口在本村且符合申请条件,可继续使用宅基地;户口迁出则使用至房屋自然倒塌。对于耕地和草地等以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农用地,部分成员死亡后由其他家庭成员继续承包经营,整户消亡村集体收回土地。林地具有特殊性,承包人死亡后其继承人可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若对农村土地继承问题还有其他疑问,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
(一)针对宅基地继承
若子女想稳定拥有宅基地相关权益,户口在本村且符合申请条件的,应及时申请相关手续以继续使用宅基地;户口已迁出的,要注意对地上房屋进行合理维护,避免房屋自然倒塌失去宅基地使用权。
(二)针对农用地承包
家庭承包农用地的,家庭成员应关注家庭人口变化情况,部分成员死亡时其他成员要继续履行承包经营义务;若整户面临消亡可能,提前了解村集体相关收回土地的程序。林地承包人的继承人要在规定时间内办理继续承包的手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二条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第三百三十七条规定,承包期内发包人不得收回承包地。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1.宅基地:所有权归村集体,不可继承。但地上房屋属个人财产,子女能依法继承。按“地随房走”原则,可获对应宅基地使用权。本村户口且符合申请条件,能继续用;户口迁出,可用至房屋自然倒塌。
2.农用地:家庭承包的耕地、草地,部分成员死亡,由其他成员继续承包;整户消亡,村集体收回。林地承包人死亡,继承人可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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