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妻子搞传销借债,通常丈夫无需承担。因为夫妻共同债务需基于共同意思表示,或用于共同生活、生产经营,而传销借债并非用于家庭共同生活或生产经营,不在夫妻共同债务范围内。
2.若债权人主张此为夫妻共同债务,要承担举证责任,证明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等情况。
3.若丈夫事后对该债务进行了追认,像在借条上签字等,该债务就可能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丈夫需承担偿还责任。
建议债权人在遇到此类情况时,积极收集能证明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证据。而丈夫若不想承担非必要债务,应避免对妻子传销借债进行事后追认。
结论:
妻子搞传销借债,通常丈夫无需承担,但丈夫事后追认债务则可能需承担偿还责任。
法律解析:
依据法律规定,夫妻共同债务需基于夫妻共同意思表示,或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妻子搞传销借债并非用于家庭共同生活或生产经营,所以一般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若债权人想让丈夫承担债务,要举证证明此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等。然而,若丈夫事后对该债务进行了追认,比如在借条上签字,该债务就可能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丈夫需偿还。如果遇到类似复杂的债务认定问题,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可进一步明确自身权益和责任。
(一)若妻子搞传销借债,丈夫可留存证据证明该债务未用于家庭共同生活或生产经营,如证明妻子的传销活动与家庭正常开支无关的相关材料。
(二)当债权人主张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时,丈夫可要求债权人举证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等,若债权人无法举证,丈夫无需承担责任。
(三)丈夫切勿对该债务进行事后追认,如不在借条上签字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1.妻子搞传销借债,通常丈夫不用承担。因为夫妻共同债务需基于共同意思,或用于共同生活、经营,而传销借债不符这些条件。
2.若债权人认为这是夫妻共同债务,要自己拿出证据证明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等。
3.要是丈夫事后追认了该债务,比如在借条上签字,那债务可能会被认定为共同债务,丈夫就得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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