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办理离婚登记有冷静期。从婚姻登记机关受理申请发回执单起30天内,不想离婚的一方可带有效身份证件和回执单,到原登记机关填申请书撤回申请。核实无误后,登记机关发确认单并存档材料。
2.冷静期届满后30天内,双方没一起去领离婚证,也视为撤回申请。所以,办离婚登记后反悔,能在冷静期主动撤或期满不领证。
结论:
办理离婚登记后悔了,可在冷静期内主动撤回申请,或在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不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
法律解析:
法律规定办理离婚登记设置了冷静期。从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并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起三十日内,若有一方不想离婚,能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到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机关撤回申请,同时亲自填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经核实后会收到《撤回离婚登记确认单》,相关材料也会存档。另外,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的三十日内,双方要是没有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就会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所以在办理离婚登记后后悔,有上述两种处理方式。如果大家在离婚登记相关法律问题上还有疑问,欢迎向我或其他专业法律人士咨询。
法律分析:
(1)离婚登记设有冷静期,期限为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申请并发放受理回执单之日起三十日。在此期间,若有一方反悔不愿离婚,可持有效身份证件和回执单到原受理机关,通过填写撤回申请书的方式撤回离婚申请。
(2)经婚姻登记机关核实后,会发放撤回确认单并对相关材料进行存档。
(3)冷静期届满后的三十日内,若双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放离婚证,也会被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这为冲动离婚提供了缓冲,保障了婚姻关系的稳定性。
提醒:
办理离婚登记需谨慎决定,若在冷静期内或冷静期届满后有撤回打算,要按规定程序操作。不同情况处理方式有别,建议咨询了解详情。
办理离婚登记设置冷静期,为冲动离婚提供了缓冲。在冷静期内,任何一方反悔都可撤回申请,冷静期届满后未申领离婚证也视为撤回。这一规定有助于避免因一时冲动而草率离婚,维护婚姻稳定。
1.冷静期内撤回:在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起三十日内,若一方不愿离婚,可持有效身份证件和回执单,向受理机关撤回申请,填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经核实后会收到《撤回离婚登记确认单》。
2.期满不申领: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自动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建议夫妻在申请离婚前充分沟通思考,避免冲动决定。若冷静期内有挽回意愿,应积极交流解决问题。
(一)若办理离婚登记后后悔,可在冷静期内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到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亲自填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经核实无误后,会收到《撤回离婚登记确认单》。
(二)也可在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不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这样会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并向当事人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向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并亲自填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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