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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能否使用被扣留的车辆

李* 北京-朝阳区 交通违章咨询 2025.08.30 15:40:08 330人阅读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能否使用被扣留的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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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依据道路交通安全相关法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非机动车时,需当场出具凭证并妥善保管。
(2)妥善保管明确规定了不得使用扣留车辆,若使用则属于违法行为。
(3)若因保管不善致使被扣留车辆损毁、丢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其必须严格依法对扣留车辆进行妥善保管,不能使用。

提醒:若发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违规使用扣留车辆,当事人可依法维权。不同情况对应处理方式有别,建议咨询进一步分析。

2025-08-30 20:06:0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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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严格遵守法规,对扣留的机动车、非机动车当场出具凭证。
(二)对扣留车辆进行妥善保管,杜绝使用扣留车辆的行为。
(三)若因保管不善致车辆损毁、丢失,需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四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非机动车,应当当场出具凭证,并妥善保管,不得使用被扣留的车辆。因保管不善造成被扣留车辆损毁或者丢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025-08-30 19:19:3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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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能使用被扣留的车辆。

2.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规,扣车时要当场出具凭证并妥善保管,这意味着不能使用被扣留车辆。

3.使用被扣留车辆属违法行为,若因保管不善致车辆损毁、丢失,需依法赔偿。

4.交管部门应严格依法办事,只对扣留车辆妥善保管。

2025-08-30 19:15:1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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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能使用被扣留的车辆,使用即违法,若保管不善致车辆损毁、丢失需担责。
法律解析: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相关法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非机动车时,应当场出具凭证并妥善保管。“妥善保管”就意味着不能使用扣留车辆。一旦使用,就违反了法律规定。同时,如果在保管过程中,因管理不善使被扣留车辆出现损毁、丢失的情况,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这是对其权力行使的规范和约束,促使其严格依法履行职责。若你在生活中遇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使用被扣留车辆或因保管不善导致车辆问题的情况,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025-08-30 17:57:4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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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应使用被扣留车辆,这是法规明确要求。道路交通安全相关法规规定,交管部门扣留车辆要当场出具凭证并妥善保管,而妥善保管就意味着不得使用扣留车辆,使用则属违法行为。
2.若因保管不善致被扣留车辆损毁、丢失,需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这体现了法律对交管部门保管车辆责任的明确界定,以保障车辆所有者的合法权益。
3.交管部门应严格依法办事,对扣留车辆仅作妥善保管。只有严格遵循法规,才能确保执法的公正性和权威性,维护正常的交通管理秩序。建议交管部门加强内部管理和教育,提升执法人员的法律意识,建立健全车辆保管制度,定期检查保管情况,防止出现违规使用和保管不善的问题。

2025-08-30 17:06:35 回复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非机动车,应当当场出具凭证,并告知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根据以上规定,公安机关扣留机动车、非机动车的,应当当场出具凭证,并告知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公安机关扣留车辆,不是行政处罚,而是为了及时消除隐患,保证对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的处理能够正常进行的一种行政性强制措施。“当场出具凭证”,是指执勤的交通警察决定对有关车辆进行扣留时,应当在扣留的现场当场交给当事人扣车的凭证。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到公安机关接受处理,其期限主要由公安部门作出具体规定。根据公安部2009年4月开始实施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交通警察应当在扣留车辆后二十四小时内,将被扣留车辆交所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扣留的车辆,当事人接受处理或者提供、补办的相关证明或者手续经核实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及时退还。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实的时间不得超过十日;需要延长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至十五日。核实时间自车辆驾驶人或者所有人、管理人提供被扣留车辆合法来历证明,补办相应手续,或者接受处理之日起计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扣留车辆后,应当告知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当事人如果对公安机关扣留车辆的行政措施不服的,也可以依法向有关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提起行政诉讼。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主要在下列几种情况下可以扣留机动车辆或非机动车辆:(1)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2)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没有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未随车携带行驶证、驾驶证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留机动车,要求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手续;(3)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使用其它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该机动车;(4)交通警察在对交通事故现场进行勘验、检查,收集证据,因收集证据的需要,也可以扣留事故车辆;(5)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额定乘员的、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的;(6)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车辆至依照规定投保后。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非机动车,应当当场出具凭证,并告知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根据以上规定,公安机关扣留机动车、非机动车的,应当当场出具凭证,并告知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公安机关扣留车辆,不是行政处罚,而是为了及时消除隐患,保证对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的处理能够正常进行的一种行政性强制措施。“当场出具凭证”,是指执勤的交通警察决定对有关车辆进行扣留时,应当在扣留的现场当场交给当事人扣车的凭证。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到公安机关接受处理,其期限主要由公安部门作出具体规定。根据公安部2009年4月开始实施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交通警察应当在扣留车辆后二十四小时内,将被扣留车辆交所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扣留的车辆,当事人接受处理或者提供、补办的相关证明或者手续经核实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及时退还。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实的时间不得超过十日;需要延长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至十五日。核实时间自车辆驾驶人或者所有人、管理人提供被扣留车辆合法来历证明,补办相应手续,或者接受处理之日起计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扣留车辆后,应当告知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当事人如果对公安机关扣留车辆的行政措施不服的,也可以依法向有关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提起行政诉讼。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主要在下列几种情况下可以扣留机动车辆或非机动车辆:(1)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2)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没有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未随车携带行驶证、驾驶证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留机动车,要求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手续;(3)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使用其它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该机动车;(4)交通警察在对交通事故现场进行勘验、检查,收集证据,因收集证据的需要,也可以扣留事故车辆;(5)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额定乘员的、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的;(6)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车辆至依照规定投保后。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非机动车,应当当场出具凭证,并告知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根据以上规定,公安机关扣留机动车、非机动车的,应当当场出具凭证,并告知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公安机关扣留车辆,不是行政处罚,而是为了及时消除隐患,保证对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的处理能够正常进行的一种行政性强制措施。“当场出具凭证”,是指执勤的交通警察决定对有关车辆进行扣留时,应当在扣留的现场当场交给当事人扣车的凭证。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到公安机关接受处理,其期限主要由公安部门作出具体规定。根据公安部2009年4月开始实施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交通警察应当在扣留车辆后二十四小时内,将被扣留车辆交所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扣留的车辆,当事人接受处理或者提供、补办的相关证明或者手续经核实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及时退还。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实的时间不得超过十日;需要延长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至十五日。核实时间自车辆驾驶人或者所有人、管理人提供被扣留车辆合法来历证明,补办相应手续,或者接受处理之日起计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扣留车辆后,应当告知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当事人如果对公安机关扣留车辆的行政措施不服的,也可以依法向有关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提起行政诉讼。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主要在下列几种情况下可以扣留机动车辆或非机动车辆:(1)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2)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没有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未随车携带行驶证、驾驶证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留机动车,要求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手续;(3)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使用其它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该机动车;(4)交通警察在对交通事故现场进行勘验、检查,收集证据,因收集证据的需要,也可以扣留事故车辆;(5)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额定乘员的、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的;(6)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车辆至依照规定投保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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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是否可以使用被扣留的车辆

    专业解答我国法律对于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是有很多相关规定的,我们可以利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如果您生活中遇到了法律方面的问题,可以通过本篇文章的内容来了解一些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是否可以使用被扣留的车辆,交通事故后车辆扣留时间是多久相关的法律规定。

    2024.08.11 2900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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