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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营业届满时,若股东会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反对股东有权请求公司按合理价格收购其股权。若六十日内未达成收购协议,股东可在九十日内向法院诉讼维权,这保障了反对股东的权益。
2.不同意解散的股东持股比例达三分之二以上,可通过股东会决议修改章程让公司继续经营;未达该比例,公司通常依法清算解散。这体现了资本多数决原则,同时也维护了公司运营的稳定性和规范性。
解决措施和建议:
-股东在遇到此类情况时,应及时了解自身权益,积极与公司沟通协商股权收购事宜。
-公司在决策过程中,要充分考虑不同股东的意见,确保决策合法合规、公平合理。
-若双方无法协商解决,股东应及时在法定期限内通过诉讼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2025-08-30 17:12:0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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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公司营业届满,股东会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继续存续,反对股东可要求公司按合理价格收购股权,协商不成可起诉;不同意解散股东持股超三分之二可决议续存公司,未达比例公司通常清算解散。
法律解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相关规定,公司营业期限届满时,若股东会做出修改章程使公司继续存续的决议,反对该决议的股东有权利请求公司以合理价格收购其股权。若六十日内双方无法达成收购协议,股东可在九十日内向法院诉讼维权。另外,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等重大决议,需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所以不同意解散的股东持股比例达三分之二以上,就能通过决议让公司继续经营;未达此比例,公司就要依法清算解散。如果您在公司营业期限、股权收购等方面遇到法律问题,欢迎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我们可为您提供专业的法律建议和解决方案。
2025-08-30 16:59:3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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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投反对票股东维权:对股东会修改章程使公司继续存续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先争取在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与公司达成股权收购协议。若无法达成,在九十日内向法院起诉,要求公司按合理价格收购股权。
(二)公司存续决策:不同意解散股东持股比例达三分之二以上,可通过股东会决议修改章程让公司继续经营;未达该比例,公司依法清算解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25-08-30 15:55:2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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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营业期满,股东会决议修改章程让公司继续存续,反对该决议的股东能要求公司按合理价格收购其股权。若60日内双方未达成收购协议,股东可在90日内向法院起诉。
2.不同意解散的股东持股超三分之二,可通过股东会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继续经营;未达此比例,公司通常要依法清算并解散。
2025-08-30 14:50:3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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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公司营业届满时,股东会决议修改章程让公司存续,投反对票股东有权利要求公司按合理价格收购其股权,这是对股东权益的一种保护机制。
(2)若六十日内股东和公司无法达成股权收购协议,股东可在九十日内向法院起诉,通过司法途径保障自身权益。
(3)不同意解散股东持股比例达三分之二以上,可通过修改章程让公司继续经营,体现了资本多数决原则。未达该比例,公司通常需依法清算解散,遵循法定程序处理公司后续事宜。
提醒:股东在面对公司营业届满相关决议时,要及时关注自身权益,若有异议按法定程序主张权利。不同情况的股权收购和公司存续问题较复杂,建议咨询专业分析。
2025-08-30 13:35:26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