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1)人身险和人身损害赔偿有本质区别。人身险属于商业保险,是投保人与保险人根据约定,在特定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人给付保险金的行为,其基础是保险合同,属于合同之债。
(2)人身损害赔偿则是因侵权行为致使他人人身受损,侵权人需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基于侵权行为产生,属于侵权之债。
(3)两者目的也不同,人身险侧重于为被保险人提供经济保障和分散风险;人身损害赔偿主要是补偿受害人损失并制裁侵权人。
(4)关键在于,受害人获得人身险保险金后,依然有权向侵权人主张人身损害赔偿,侵权人不能因受害人已获保险赔偿而免除自身责任。
提醒:
当遇到人身损害情况时,受害人要明确区分人身险和人身损害赔偿,可在获得保险金的同时,积极向侵权人主张赔偿。若案情复杂,建议咨询专业法律意见。
(一)消费者应明确人身险和人身损害赔偿是不同性质的权益。购买人身险时仔细了解保险条款,清楚保险责任范围和理赔条件。
(二)在遭遇人身损害时,不要因已有人身险赔偿就放弃向侵权人主张赔偿的权利,及时收集侵权相关证据,如现场照片、医院诊断证明、证人证言等。
(三)若侵权人以已获保险赔偿为由拒绝承担责任,可与侵权人沟通,说明两者性质不同。沟通无果可通过法律途径,向法院提起诉讼维护自身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1.人身险与人身损害赔偿不能相互替代。人身险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被保险人出现死亡、伤残等情况时,保险人支付保险金的商业保险。人身损害赔偿是侵权人因侵权致他人人身受损应担的赔偿责任。
2.二者性质有别,人身险源于保险合同,属合同之债;人身损害赔偿源于侵权行为,属侵权之债。目的也不同,前者为被保险人提供保障,后者是补偿受害人、制裁侵权人。
3.即便受害人获人身险赔偿,仍可向侵权人索赔,侵权人不能因受害人有保险赔偿而免责。
结论:
人身险不能替代人身损害赔偿,即便受害人获得人身险保险金,仍可向侵权人主张人身损害赔偿,侵权人不能因受害人获保险赔偿而免责。
法律解析:
人身险是基于保险合同的商业保险行为,属于合同之债,目的是为被保险人提供经济保障与分散风险。而人身损害赔偿基于侵权行为产生,属于侵权之债,是对受害人损失的补偿以及对侵权人的制裁。二者性质和目的均不同。所以,受害人在获得人身险保险金后,依然拥有向侵权人要求人身损害赔偿的权利。若遇到类似法律问题,不清楚具体的维权流程或自身权益范围等情况,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获得更准确和详细的法律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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