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险无法完全取代人身
损害赔偿制度。
人身险乃是投保人与保险公司双方签署协议后形成的,在符合
保险合同条款所载事项发生之时,由保险公司向投保人或其指定的受益人为索赔对象支付相应的保险金额作为补偿。
然而,人身损害赔偿则是从属于人身
损害赔偿责任框架之下,因
赔偿义务人须履行对于
受害人方的
赔偿义务。
这两种法律机制之间存在着本质区别,无法相互置换或勉强代替。《中华人民共和国
保险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
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
被保险人死亡、
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等条件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
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
医疗费、
护理费、
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
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
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
丧葬费和
死亡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