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国家工作人员应保持廉洁自律,不接受请托人提供的干股,避免陷入受贿风险。
(二)企业请托人不应以干股为手段向国家工作人员输送利益,以免涉嫌行贿犯罪。
(三)对于已收受干股的情况,若发现可能构成受贿,应及时退还干股或上交相关财物,争取从轻处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法律分析:
(1)干股是未出资却获得的股份。国家工作人员若利用职务便利为请托人谋利,收受请托人提供的干股,会以受贿论处。
(2)若进行了股权转让登记或有证据证明股份实际转让,受贿数额按转让行为时股份价值计算,所分红利作为受贿孳息处理。
(3)当股份未实际转让,以股份分红名义获取利益时,实际获利数额会被认定为受贿数额。即使未分红,只要存在干股实际转让等符合受贿构成要件的情况,也可能被认定受贿。
提醒:
国家工作人员要警惕收受干股的法律风险,避免因违规行为构成受贿。不同案件情况复杂多样,建议遇到相关法律问题及时咨询专业法律分析。
结论:
接受企业干股未分红也可能构成受贿。
法律解析:
干股是未出资而获得的股份。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请托人谋利,收受请托人提供干股的,以受贿论处。若进行了股权转让登记,或有证据证明股份实际转让,受贿数额按转让时股份价值算,所分红利作为受贿孳息;若股份未实际转让,以股份分红名义获利,实际获利额认定为受贿数额。因此,即便没有分红,只要存在干股实际转让等符合受贿构成要件的情况,就可能被认定受贿。如果在这方面存在疑问或遇到相关法律问题,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便获得准确有效的法律建议。
接受企业干股未分红在符合特定条件时构成受贿。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请托人谋利,收受干股的行为以受贿论处。判断受贿数额要依据干股是否实际转让,若进行了股权转让登记或有证据证明股份实际转让,受贿数额按转让时股份价值算,红利按受贿孳息处理;若股份未实际转让,以分红名义获利的,实际获利额认定为受贿数额。因此,即使未分红,只要存在干股实际转让等符合受贿构成要件的情况,就可能被认定受贿。
为避免此类受贿行为,一方面要加强对国家工作人员的廉政教育,提高法律意识和廉洁自律意识;另一方面要完善监督机制,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对涉及干股的交易进行严格审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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