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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债务应先用遗产还债吗

李** 吉林-白山 夫妻债务咨询 2025.08.24 21:06:24 305人阅读

夫妻共同债务应先用遗产还债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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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夫妻共同债务的首要偿还来源是夫妻共同财产。当共同财产足够时,直接用其清偿债务。若共同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夫妻双方需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一方去世时,要先从夫妻共同财产中划分出在世一方的财产,剩余部分才属于去世一方的遗产。
(3)对于夫妻共同债务,在世一方需对全部债务负责偿还。当债权人向继承人主张权利时,继承人仅在继承遗产的范围内对被继承人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如上述例子,共同债务100万,共同财产80万,先还80万,不足的20万由在世一方偿还;若去世一方遗产30万,继承人在继承遗产时需在30万内承担债务。

提醒:处理夫妻共同债务和遗产继承问题时,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分割财产和承担债务。不同案情可能有不同处理方式,建议咨询专业人士进一步分析。

2025-08-24 22:27:0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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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夫妻共同债务处理应先以夫妻共同财产偿还,若共同财产不够,夫妻双方都有偿还全部债务的责任。
(二)一方去世,先从共同财产中分割出在世一方的财产,剩下的才是去世一方的遗产。
(三)在世一方对夫妻共同债务要全部偿还,债权人找继承人时,继承人在继承遗产范围内承担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规定,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2025-08-24 22:17:1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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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夫妻共同债务不用遗产先偿还,而是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若财产不够,夫妻双方都要还钱。

2.一方去世,先从共同财产中分出在世一方的财产,剩下才是遗产。共同债务方面,在世一方要还全部。

3.债权人找继承人要钱,继承人在继承遗产范围内还债。如100万债务,80万财产先还,不足20万在世方还;若遗产30万,继承人在30万内担责。

2025-08-24 22:08:2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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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夫妻共同债务并非先用遗产偿还,而是先用夫妻共同财产偿还,不足部分在世一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继承人仅在继承遗产范围内对被继承人债务担责。
法律解析:
根据法律规定,夫妻共同债务需由夫妻共同财产偿还。当一方去世,要先从夫妻共同财产里分割出在世一方的财产,剩余才是去世一方的遗产。对于共同债务,在世一方有义务对全部债务进行偿还。若债权人向继承人主张权利,继承人仅在继承遗产范围内承担被继承人的债务。如夫妻共同债务100万,共同财产80万,先以80万偿还部分债务,剩余20万在世一方要继续偿还;若去世一方遗产价值30万,继承人继承遗产就要在30万内承担债务。如果您在夫妻共同债务、遗产继承等方面遇到法律问题,欢迎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我们可以为您提供专业的法律帮助。

2025-08-24 21:58:5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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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夫妻共同债务不以遗产优先偿还,而是先用夫妻共同财产偿还。若共同财产无法还清,夫妻双方需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一方去世时,先从共同财产中分割出在世一方的财产,剩余为去世一方遗产。在世一方对全部共同债务负责偿还,继承人则在继承遗产范围内承担被继承人债务。
2.为应对此类情况,建议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和债务进行明确记录和管理,保障双方权益。债权人在主张债权时,要准确区分夫妻共同财产、遗产范围以及各主体的责任范围。继承人在继承遗产前,应了解被继承人的债务情况,谨慎决定是否继承。

2025-08-24 21:42:12 回复

1.夫妻债务  夫妻债务,是指夫妻双方因婚姻共同生活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履行法定扶养义务所负的债务。一般包括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解决共同生活所需的衣、食、住、行、医等活动以及履行法定义务和共同财产、经营过程中所负的债务。夫妻债务包括夫妻个人债务和夫妻共同债务。  共同债务必须具备两个特征:一是为了共同生活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二是为履行法定义务所负债。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夫妻为家庭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如购置共同生活用品所负债务;购买、装修共同居住的住房所负的债务;为支付一方医疗费用所负的债务。  2、夫妻共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  3、履行法定赡养义务所负的债务。  4、为支付夫妻一方或双方的教育、培训费用所负的债务。  5、为支付正当必要的社会交往所负的债务。  6、夫妻一方或双方为履行法定扶养义务所负的债务。  7、夫妻协议约定为共同债务的债务。  夫妻债务的认定  1.首先应推定一方的借款为夫妻共同借款;  2.如果一方能后举出足够的证据证明为个人借款则认定为个人借款;  3.如果一方能够举出足够的证据证明此笔借款没有用在共同生活中,则认定为个人借款。  2、如何承担  离婚时债务的清偿包括:1、共同债务的清偿;2、个人债务的清偿。  《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清偿。  所谓“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为共同生活、履行抚养、赡养义务、为生产经营等的需要而负的债务。  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  夫妻的共同财产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奖金、生产、经营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遗嘱或赠与合同中没有确定只归夫妻一方的财产和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负的债务,应当用共同财产清偿,在离婚分割共同财产时,应首先清偿共同债务,清偿后的余额,由夫妻双方协商分割,如果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应在离婚时协商确定清偿责任,如果协商分割不成或协商确定清偿责任不成的,可诉请人民法院判决。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如无特别约定,则适用法定的所得共有制。夫妻对共同债务都有清偿的责任,而且是一种带连责任。对于这种连带清偿责任,不经债权人同意,债务人之间无权自行改变其性质,对债权人而言显然不利。应当将共同债务人之间的这些约定,视为内部约定,而不能向外主张对抗其他的债权人。  夫或妻在对外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基于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生效的裁判文书向原配偶主张自己的权利。  《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一、个人债务是指夫妻一方为满足个人需要所借的债务,根据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个人债务包括:1、男女各自婚前所负的债务,即结婚之前一方或双方对外所欠的债务。离婚时一般仍视为个人债务,由个人负责偿还。2、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以逃债为目的的除外。所谓“约定”,就是夫妻双方经商量后,就哪些债务由谁个人负责承担而达成的一种协议,对此协议,双方互为认可。但双方如果以逃债为目的的约定是无效的。3、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扶养义务的亲属、朋友所负的债务。这种债务应由个人承担。4、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此种债务应由个人承担。5、其他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如一方瞒着对方借钱参加高消费的文化、娱乐活动,或为个人购置贵重生活用品等。6、一方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所负的债务。认定个人债务的几种情形:第一,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外举债的,如果夫妻双方对此无异议的,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第二,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外举债的,另一方对此有异议的并能证明此债务为一方与债权人的个人债务的,则为个人债务而非夫妻共同债务第三,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外举债的,另一方有异议但无证据证明为一方的个人债务时,一方应当证明举债的原因,如果能证明是为了夫妻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抚养义务、赡养义务所负债务的,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如果不能证明的,认定为夫妻个人债务。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的债务认定标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的债务,究竟是个人债务还是夫妻共同债务,应根据债务的性质、形式、范围及负债的原因、去向等因素进行判断。因是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超出日常生活需要范围,应认定为个人债务,但出借人能够证明负债所得的财产用于家庭共同生活、经营所需或夫妻另一方事后对债务予以追认的除外。根据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夫妻共同生活是夫妻共同债务的内在本质,是夫妻共同债务与夫妻个人债务的根本区别,也是认定夫妻共同债务的唯一法定标准。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夫妻共同债务的性质决定了夫妻一方举债借款必须为夫妻共同生活所需。因此,认定夫妻共同债务,应当以符合夫妻共同债务性质为前提条件。所谓夫妻共同债务,通常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或者一方为维持共同生活需要,或出于共同生活目的从事经营活动所引起的债务。夫妻共同债务主要是为“夫妻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扶养、赡养义务等所负债务”。这其实就限定在日常家事代理所负债务范围内。根据《婚姻法》解释(一)第十七条规定,夫妻之间因日常生活需要具有家事代理权,但非因日常生活需要所做出的有关财产方面的重要决定,应当经另一方同意。将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举债限定在日常家事代理或者“为夫妻共同生活”范围内。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对外借款,该债务性质如何界定,不能机械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而应根据举证责任分配原则确定,对“借款用途”的事实一般应由举债人承担举证责任,举债人不能举证的,由债权人承担替补举证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这是举证责任分配的一般原则,即“谁主张谁举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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