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地区的诈骗\\\\\\\+非法集资案,给受害人1个点,并多次鼓励受害人发展其他人,A也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律师回复]广西望之辩律师事务所韦端宁律师专注刑事辩护,结合实务为您解答,仅供参考:可做无罪辩护,但难度较大,核心在于突破非吸“四性”要件。
1. 否定“社会性”:A仅向亲朋集资,“亲朋的亲朋”仅2人,属有限熟人圈,非不特定社会公众;A未主动公开宣传,口口相传系亲友自发,A未放任扩散。
2. 否定“非法性”:A无非法吸收存款资质,但主观上是参与转贷项目、分享收益,无扰乱金融秩序的直接故意;不知B诈骗,无共同诈骗故意。
3. 否定“利诱性”:约定收益系项目分成,非承诺固定保本高息;资金用于转贷,未挥霍、转移,无非法占有目的。
4. 客观阻却:资金链断裂系B以新还旧、监管缺失所致,属经营风险,非A犯罪行为直接导致。
综上,A行为更接近民间借贷,可从“四性”不满足、无犯罪故意、资金用途合法等角度做无罪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