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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在承揽一个项目,双方因为一个专利权的问题争执不下,所以想请大家帮忙清理一下关于如何认定承揽合同专利侵权与否这个问题的思路。
你好,对于这个问题我认为承揽人不等于没有知识产权的,没有技术含量的人,承揽人本身的一些技术就可能是依靠知识产权才能实现的技术。(比如某种产品的生产方法,只有承揽人有专利,也是可以的),而定作人有可能提供带有知识产权的技术方案,而并不需要承揽人有知识产权,按照行业标准,或者定作人的要求作出成品即可。最后还是得根据实际情况去判断。
关于就如何认定承揽合同专利侵权与否这个问题的思路我们应该这样看知识产权权属不会因为定作人和承揽人在特定时间,因特定原因,签订了承揽合同,就发生转移。承揽人只可以按照承揽合同的约定,在指定范围内使用定作人的知识产权,不可以超范围使用,或者超范围生产。
你好,在被控侵权产品或方法中能够找出与权利要求中记载的每一个技术特征相同的对应特征时,认定被控侵权产品或方法构成侵权的判定原则。
首先要明确国际商事仲裁裁决的分类:国内裁决、涉外裁决和外国裁决。现我只能推定你问的是“国际商事仲裁裁决的撤销与不予承认与执行的区别”。1、裁决的撤销主体为裁决地国法院(一般情况)或裁决所适用的法律的国家的法院(个别过情况,如印度);换言之,国家法院仅对本国境内作出的裁决(国内裁决和涉外裁决)行使撤销权。2、裁决的承认与执行仅针对的是外国裁决,国家法院对外国裁决没有撤销的权利。3、撤销或不予承认与执行的理由不同(自己看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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