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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诉期限是否从发现犯罪开始计算的

张** 新疆-克孜勒苏柯尔克孜 刑事犯罪辩护咨询 2025.08.14 04:15:44 436人阅读

追诉期限是否从发现犯罪开始计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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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理解追诉期限的起始计算方法。一般犯罪从犯罪行为实施之日起算,若犯罪行为有连续或继续状态,从终了之日起算。例如多次盗窃,以最后一次盗窃时间作为追诉期限的起算点。

(二)明确追诉期限的中断情况。在追诉期限内又犯罪,前罪追诉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重新计算。比如先实施了诈骗,在诈骗追诉期内又犯了抢劫罪,那么诈骗的追诉期限从犯抢劫罪那天开始重新计算。

(三)清楚不受追诉期限限制的情形。一是在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法院受理案件后逃避侦查或审判的;二是被害人在追诉期内提出控告,司法机关应立案而不立案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九条规定,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在追诉期限以内又犯罪的,前罪追诉的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第八十八条规定,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2025-08-14 08:54:0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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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追诉期限从犯罪行为实施日起算,若犯罪行为有连续或继续状态,则从终了日起算,而非从发现犯罪时算。

2.在追诉期内又犯罪,前罪追诉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算。

3.公检法机关立案侦查或受理案件后,嫌疑人逃避侦查审判,不受追诉期限限制。

4.被害人在追诉期内控告,应立案却不立案的,也不受追诉期限限制。

2025-08-14 08:21:3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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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追诉期限一般从犯罪行为实施之日起算,有连续或继续状态的从终了之日起算;追诉期内又犯罪,前罪追诉期从犯后罪之日起算;特定情形下不受追诉期限限制。
法律解析:
根据法律规定,追诉期限的计算有明确规则。通常是从犯罪行为实施之日起开始计算追诉期限,要是犯罪行为存在连续或者继续状态,就从犯罪行为结束之日起算。若在追诉期限内又犯新罪,前罪的追诉期限要从犯后罪的日期重新开始计算。同时,在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法院受理案件后逃避侦查审判,以及被害人在追诉期内控告但应立案却未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限制。这些规定旨在确保法律的公正和权威,让犯罪行为得到应有的制裁。如果大家对追诉期限等法律问题还有疑问,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获取更准确解答。

2025-08-14 06:56:3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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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追诉期限一般从犯罪行为实施之日起算,若犯罪行为有连续或继续状态,则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算。若在追诉期内又犯罪,前罪追诉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重新计算。
2.存在不受追诉期限限制的情况。一是在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法院受理案件后,逃避侦查或审判的;二是被害人在追诉期内提出控告,应立案而未立案的。
3.为避免法律风险,公民应遵守法律,不实施犯罪行为。司法机关要严格依法及时立案侦查和审判,保障被害人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和法律权威。对已实施犯罪行为的人,应主动投案自首争取宽大处理。

2025-08-14 05:26:4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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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追诉期限一般从犯罪行为实施之日起算,这意味着犯罪行为一旦实施,追诉期限就开始启动。
(2)对于有连续或继续状态的犯罪行为,追诉期限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算。例如一些持续性的犯罪活动,要等其结束才开始计算追诉期限。
(3)若在追诉期限内又犯新罪,前罪追诉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重新计算,这体现了对多次犯罪行为更为严格的追诉规定。
(4)当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犯罪人逃避侦查或审判,以及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应立案而未立案的情况,不受追诉期限限制,保障了司法的公正和被害人的权益。

提醒:犯罪追诉期限计算规则复杂,不同案情对应不同计算方式,建议遇到相关法律问题时咨询专业人士进一步分析。

2025-08-14 04:36:11 回复

(一)一般犯罪追诉期限的计算  这里所说的一般犯罪,是指没有连续与继续状态的犯罪。这种犯罪的“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第89条第1款前段)“犯罪之日”应是犯罪成立之日,即行为符合犯罪构成日。由于刑法对各种犯罪规定的构成要件不同,因而认定犯罪成立的标准也就不同。对不以危害结果为要件的犯罪而言,实施行为之日即是犯罪之日;对以危害结果为要件的犯罪而言,危害结果发生之日,才是犯罪之日。  (二)连续或继续犯罪追诉期限的计算  “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第89条第1款后段)犯罪行为有连续状态的,属于连续犯;犯罪行为有继续状态的,属于继续犯或持续犯。对于惯犯的追诉期限的计算,刑法没有明文规定,但从刑法规定的精神以及惯犯与连续犯的关系来看,对于惯犯的追诉期限,也应从最后一次犯罪之日起计算。  (三)追诉时效的延长  追诉时效的延长,是指在追诉时效的进行期间,因为发生法律规定的事由,而使追诉时效暂时停止执行。我国刑法规定了两种追诉时效延长的情况:  1.刑法第88条第1款规定: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据此,这种时效延长的情况必须具备两个条件:(1)被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人民法院受理了案件;(2)行为人逃避侦查或者审判。具备这两个条件的,不论经过多长时间,任何时候都可以追诉。在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受理案件以后,行为人并没逃避侦查与审判的,仍然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2.刑法第88条第2款规定: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因此,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符合立案条件而应当立案的,不管司法机关出于何种原因没有立案,不论行为人是否逃避侦查或者审判,不论经过多长时问,任何时候都可以追诉。  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受理的案件虽然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但其后的犯罪行为仍然受追诉期限的限制。例如,行为人的甲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但行为人逃避侦查与审判,其后又犯了乙罪。先前的甲罪虽然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但后来的乙罪仍然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四)追诉时效的中断  追诉时效的中断,也称追诉时效的更新,是指在时效进行期间,因发生法律规定的事由,而使以前所经过的时效期间归于无效,法律规定的事由终了之时,时效重新开始计算。  刑法第89条第2款规定:在追诉期限以内又犯罪的,前罪追诉的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即在追诉期限以内又犯罪的,前罪的追诉时效便中断,其追诉时效从后罪成立之日起重新计算。例如,行为人于1980年1月1日犯一般情节的抢劫罪,法定最高刑为10年有期徒刑,但行为人在1988年1月1日又犯了一般情节的强奸罪。这时,抢劫罪的时效就中断,即先前的抢劫罪的追诉期限从1988年1月1日起重新开始计算,再经过15年,才不追诉。在本案中,先前的抢劫罪,实际上要经过23年才不追诉。  对于追诉时效的中断,可以从追诉时效的根据中寻找立法理由。既然行为人实施了某种犯罪之后又重新犯罪,就说明其并没有悔改,或者说前罪所反映的人身危险性并没有消失,故需要从犯后罪之日起重新计算。  在前罪的追诉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时,如果后罪的法定最高刑轻于前罪,后罪的追诉期限届满,而前罪的追诉期限未满,则只追究前罪的刑事责任。例如,行为人于1990年12月1日犯一般情节的抢劫罪,追诉期限为15年;他于1995年12月1日又犯了故意伤害罪(轻伤),追诉期限为5年;抢劫罪的追诉期限从1995年12月1日起重新计算;到2000年12月2日,后罪(故意伤害罪)已超过追诉期限,但前罪(抢劫罪)没有超过追诉期限。在这种情况下,只能追究抢劫罪的刑事责任,不能再追究故意伤害罪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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