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1)累犯的定义明确为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后,五年内再犯应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这是认定累犯的关键条件。
(2)取保候审属于刑事强制措施,并非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的情形。在取保候审期间进看守所,说明案件有了新动态。
(3)由于前罪刑罚此时未执行完毕,不满足累犯构成要件里“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以后”的要求。所以,这种情况下不能认定为累犯。
提醒:
虽取保候审期间进看守所不算累犯,但要遵守相关规定,若违反可能面临更严重法律后果,不同案情处理有别,建议咨询进一步分析。
(一)了解累犯定义很关键。明确累犯是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人,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后五年内再犯应判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
(二)清楚取保候审性质。取保候审是刑事强制措施,不是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状态,在此期间进看守所说明案件有新情况,但前罪刑罚没执行完。
(三)判断是否为累犯。看是否满足“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以后”这一条件,取保候审期间不满足该条件,所以不能认定为累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1.累犯是指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后,五年内再犯应判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人。
2.取保候审只是刑事强制措施,不算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
3.取保候审期间进看守所,表明案件有新进展,可前罪刑罚未执行完,不满足累犯“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以后”的条件。
4.所以,取保候审期间进看守所不算累犯。
结论:
取保候审期间进看守所不算累犯。
法律解析:
依据法律规定,累犯是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以后,五年内再犯应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而取保候审属于刑事强制措施,并非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的状态。在取保候审期间进看守所,表明案件或许有新进展,然而此时前罪刑罚尚未执行完毕,不满足累犯构成要件里“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以后”的条件。因此,不能将此情况认定为累犯。若对累犯认定等相关法律问题存在疑惑,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获取准确的法律建议。
专业解答关于刑事拘留期的计算时点,一般而言是自当事人被拘役并被送往强制隔离措施执行场所——即看守所之日起开始计算。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九条之规定,公安机关若认为有必要对被拘留者进行逮捕,应在拘留后的三日内向人民检察院提交审查批准申请。然而,在某些特定情形下,这一期限可延长一天至四天。对于那些流窜作案、多次作案以及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其审查批准的时间则可延长至三十日。
专业解答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严格规定,公安机关对涉嫌违法犯罪的人员,有权依法采取刑事拘留的强制手段进行处理。在此过程中,被拘留者将被关押在专门的看守所内,接受全面深入的调查与核实。所以,刑事拘留的过程实际上也包括在看守所羁押的时间段之内。
专业解答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如果某位涉嫌犯罪的犯罪嫌疑人面临刑事拘留的境地,他/她将会被拘留在专门设立的看守所内,而并非拘留所。拘留所是指各级公安机关按照相关法定程序,为保证特定公众人物的人身自由得到临时性限制,并采取严密措施进行责任到位的调查和证据搜集工作的场所。
专业解答身陷看守所并非必然代表着遭到了刑事拘留,还可能是由于其他特定的状况如遭到逮捕或是正在履行剩余刑期等等。在这里我们需要明确了解,看守所是羁押那些经依法批准逮捕以及刑事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士的司法机关。而对于被判刑为有期徒刑的罪犯来说,若其剩余刑期在三个月以下,则通常会由看守所代为执行。
专业解答关于拘留期效的起算点,应是从首次实施拘留措施那一瞬间开始精确地进行计算。另外,对于刑事诉讼各个阶段时间的计算方法,当某个阶段最后一个工作日正巧与公众假日重合时,其结束日期应定义为此后的第一个工作日。但值得注意的是,对于那些被拘留在看守所或监狱等拘押场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及罪犯来说,他们所面临的拘留期效应当截止到相关期间完全结束的那一天,并且不能由于公众假日的原因而将其拘留期限延长至次日的前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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