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轶律师是北京家理律师事务所创始人、主任,第十一、十二届北京市律师代表大会代表。易轶律师深耕婚姻家事法律服务行业17年,亲办案件780余件,单案最大标的100亿,在离婚、继承、财产分割等婚姻家事诉讼与非诉领域具备深厚的专业积淀和出色的实战经验。尤其擅长处理高难度、高标的额的离婚、继承与财产分割案件,在多个重大、复杂家事诉讼中取得突破性成果,以出色的庭审驾驭能力和谈判技巧为客户争取实质权益。易轶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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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婚姻纠纷、继承纠纷、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代理多个离婚纠纷成功争取两个子女成功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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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无法起诉第三者要求精神损失费。婚姻关系属于夫妻间的法律关系,第三者介入他人婚姻违背公序良俗,但我国法律未明确支持向第三者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离婚损害赔偿规定里,无过错方虽有权请求赔偿,不过赔偿主体是有重大过错的配偶,并非第三者。但如果第三者侵犯自身人身权利,符合侵权责任构成要件,可要求其就该侵权行为承担赔偿责任。
解决措施和建议如下:
1.遭遇第三者介入婚姻时,应冷静分析情况,避免盲目起诉第三者要求精神损失费。
2.若有证据证明第三者侵犯自身人身权利,可收集证据,通过法律途径要求其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3.对于婚姻问题,可与配偶沟通协商,或寻求专业婚姻咨询机构帮助,解决婚姻矛盾。
法律分析:
(1)一般而言,难以起诉第三者索要精神损失费。婚姻关系受法律约束的主体是夫妻双方,第三者插足他人婚姻虽违背道德,但目前法律没有赋予向其主张精神损害赔偿的权利。
(2)在离婚损害赔偿方面,法律规定无过错方可以请求赔偿,不过赔偿主体是存在重婚、与他人同居等重大过错的配偶,并非第三者。
(3)如果第三者实施了侵犯自身人身权利等符合侵权责任构成要件的行为,当事人可以针对该侵权行为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
提醒:若认为第三者行为侵害自身权益,需区分是否构成侵权责任,不同案情解决方案有别,建议咨询进一步分析。
(一)若第三者仅介入他人婚姻,一般不能起诉要求精神损失费,此时应通过与配偶沟通解决婚姻问题,或考虑与配偶协商离婚事宜。
(二)若第三者存在侵犯自身人身权利等符合侵权责任构成要件的行为,收集相关证据,如医院诊断证明、监控视频、证人证言等,然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第三者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此条规定明确了离婚损害赔偿的适用情形,赔偿主体为有过错的配偶。
1.一般不能起诉第三者要精神损失费。婚姻是夫妻间的法律关系,第三者插足虽违背公序良俗,但法律没明确能向其主张精神赔偿。
2.离婚损害赔偿方面,无过错方有权索赔,不过赔偿主体是有重大过错的配偶,不是第三者。
3.若第三者侵犯人身权利等构成侵权,可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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