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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解除取保候审条件包含哪些

何* 安徽-铜陵 取保候审咨询 2025.08.07 18:52:29 319人阅读

公安机关解除取保候审条件包含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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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当出现被取保候审人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像犯罪行为非其所为、情节显著轻微不构成犯罪等,这表明被取保候审人可能并无犯罪事实或其行为未达犯罪程度,此时解除取保候审是合理且必要的。
(2)取保候审期限存在上限,最长不超十二个月。一旦期限届满,即便案件未完全侦查清楚,也必须解除取保候审,这是为保障被取保候审人的合法权益,避免长期限制其自由。
(3)案件侦查终结后,若检察院决定不起诉或法院作出无罪、免予刑事处罚判决,说明法律程序已有结果,自然要解除取保候审措施。同时,解除时通知被取保候审人和有关单位并退还保证金,保障了当事人的知情权和财产权。

提醒:被取保候审人要留意取保候审期限,如遇公安机关未及时解除或退还保证金等情况,可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身权益,也可咨询进一步分析。

2025-08-07 21:39:0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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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当出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期限届满、案件侦查终结且检察院决定不起诉或法院作出无罪等判决这些情形时,公安机关要主动启动解除取保候审程序。
(二)在解除取保候审时,公安机关要及时准确地通知被取保候审人以及相关单位,告知解除事宜。
(三)按照规定,公安机关应退还被取保候审人交纳的保证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

2025-08-07 20:12:1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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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安机关在以下情形会解除取保候审。若发现被取保人不应被追究刑责,像犯罪非其所为、情节太轻不构成犯罪,应马上解除。
2.取保候审期限最长十二个月,到期就得解除。
3.案件侦查结束,检察院决定不起诉,或法院判无罪、免予刑事处罚,也会解除。
解除时,公安机关要及时通知被取保人和相关单位,并退还保证金。

2025-08-07 19:44:1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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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公安机关在发现被取保候审人不应追究刑事责任、取保候审期限届满、案件侦查终结且检察院不起诉或法院作出无罪等判决时,应解除取保候审,同时通知被取保候审人和有关单位并退还保证金。
法律解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保障被取保候审人的合法权益是重要原则。当出现被取保候审人不构成犯罪等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继续取保候审缺乏法律依据。取保候审有最长十二个月的期限限制,期满解除是为确保程序合法规范。案件侦查终结且有明确处理结果时,解除取保候审是程序推进的必然要求。解除时通知相关方和退还保证金,保障了被取保候审人的财产权益。若遇到与取保候审解除相关的法律问题,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获取准确的法律建议和帮助。

2025-08-07 19:13:3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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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在特定情形下应解除取保候审。包括发现被取保候审人不应追究刑事责任,像犯罪行为非其实施、情节显著轻微不构成犯罪;取保候审期限届满,最长不超十二个月;案件侦查终结,检察院决定不起诉或法院作出无罪、免予刑事处罚判决。

解决措施和建议如下:
1.公安机关应建立完善审查机制,在侦查过程中及时准确判断是否存在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一旦发现应立即解除取保候审。
2.设立专门的期限管理台账,对取保候审期限进行严格监控,期限届满前做好解除准备工作。
3.与检察院、法院保持密切沟通,在案件侦查终结有明确结果后,迅速响应并解除取保候审措施。
4.解除时,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人和有关单位,并按规定退还保证金,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

2025-08-07 19:03:30 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公安机关取保候审规定包含哪些问题解答如下,第二条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的,由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依法作出决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决定取保候审的,由公安机关执行。国家安全机关决定取保候审的,以及人民检察院、人民在办理国家安全机关移送的犯罪案件时决定取保候审的,由国家安全机关执行。第三条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决定取保候审的,不得中止对案件的侦查、和审理。严禁以取保候审变相放纵犯罪。第四条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决定取保候审的,应当责令其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对同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决定取保候审的,不得同时使用保证人保证和保证金保证。第五条采取保证金形式取保候审的,保证金的起点数额为一千元。决定机关应当以保证被取保候审人不逃避、不妨碍刑事诉讼活动为原则,综合考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社会危险性,案件的情节、性质,可能判处刑罚的轻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经济状况,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等情况,确定收取保证金的数额。第六条取保候审保证金由县级以上执行机关统一收取和管理。没收保证金的决定、退还保证金的决定、对保证人的罚款决定等,应当由县级以上执行机关作出。第七条县级以上执行机关应当在其指定的银行设立取保候审保证金专户,委托银行代为收取和保管保证金,并将指定银行的名称通知人民检察院、人民。保证金应当以人民币交纳。第八条决定机关作出取保候审收取保证金的决定后,应当及时将《取保候审决定书》送达被取保候审人和为其提供保证金的单位或者个人,责令其向执行机关指定的银行一次纳保证金。决定机关核实保证金已经交纳到执行机关指定银行的凭证后,应当将《取保候审决定书》、《取保候审执行通知书》和银行出具的收款凭证及其他有关材料一并送交执行机关执行。第九条执行机关在执行取保候审时,应当告知被取保候审人必须遵守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及其违反规定,或者在取保候审期间重新犯罪应当承担的后果。第十条被取保候审人违反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规定,依法应当没收保证金的,由县级以上执行机关作出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的决定,并通知决定机关;对需要变更强制措施的,应当同时提出变更强制措施的意见,连同有关材料一并送交决定机关。第十一条决定机关发现被取保候审人违反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认为依法应当没收保证金的,应当提出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的书面意见,连同有关材料一并送交县级以上执行机关。县级以上执行机关应当根据决定机关的意见,及时作出没收保证金的决定,并通知决定机关。第十二条被取保候审人没有违反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但在取保候审期间涉嫌重新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的,执行机关应当暂扣其交纳的保证金,待人民判决生效后,决定是否没收保证金。对故意重新犯罪的,应当没收保证金对过失重新犯罪或者不构成犯罪的,应当退还保证金。第十三条决定机关收到执行机关已没收保证金的书面通知,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意见后,应当在五日内作出变更强制措施或者责令犯罪嫌疑人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的决定,并通知执行机关。决定重新交纳保证金的程序,适用本规定的有关规定。第十四条执行机关应当向被取保候审人宣布没收保证金的决定,并告知其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没收保证金决定书》后的五日以内,向执行机关的上一级主管机关申请复核一次。上一级主管机关收到复核申请后,应当在七日内作出复核决定。第十五条没收保证金的决定已过复核申请期限或者经复核后决定没收保证金的,县级以上执行机关应当及时通知银行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上缴国库。第十六条采取保证人形式取保候审的,被取保候审人违反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保证人未及时报告的,经查证属实后,由县级以上执行机关对保证人处一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并将有关情况及时通知决定机关。第十七条执行机关应当向保证人宣布罚款决定,并告知其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对保证人罚款决定书》后的五日以内,向执行机关的上一级主管机关申请复核一次。上一级主管机关收到复核申请后,应当在七日内作出复核决定。第十八条没收取保候审保证金和对保证人罚款均系刑事司法行为,不能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如不服复核决定,可以依法向有关机关提出申诉。第十九条采取保证人形式取保候审的,执行机关发现保证人丧失了担保条件时,应当书面通知决定机关。决定机关收到执行机关的书面通知后,应当责令被取保候审人重新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或者作出变更强制措施的决定,并通知执行机关。第二十条取保候审即将到期的,执行机关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书面通知决定机关,由决定机关作出解除取保候审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决定,并于期限届满前书面通知执行机关。执行机关收到决定机关的《解除取保候审决定书》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通知后,应当立即执行,并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决定机关。第二十一条被取保候审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没有违反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也没有故意重新犯罪的,在解除取保候审、变更强制措施或者执行刑罚的同时,县级以上执行机关应当制作《退还保证金决定书》,通知银行如数退还保证金,并书面通知决定机关。执行机关应当及时向被取保候审人宣布退还保证金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其到银行领取退还的保证金。第二十二条在侦查或者审查阶段已经采取取保候审的,案件移送至审查或者审判阶段时,如果需要继续取保候审,或者需要变更保证方式或强制措施的,受案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作出决定,并通知执行机关和移送案件的机关。受案机关决定继续取保候审的,应当重新作出取保候审决定。对继续采取保证金方式取保候审的,原则上不变更保证金数额,不再重新收取保证金。取保候审期限即将届满,受案机关仍未作出继续取保候审、变更保证方式或者变更强制措施决定的,执行机关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书面通知受案机关。受案机关应当在原取保候审期限届满前作出决定,并通知执行机关和移送案件的机关。第二十三条原决定机关收到受案机关作出的变更强制措施决定后,应当立即解除原取保候审,并将《解除取保候审决定书》、《解除取保候审通知书》送达执行机关,执行机关应当及时书面通知被取保候审人、保证人;受案机关作出继续取保候审或者变更保证方式决定的,原取保候审自动解除,不再办理解除手续。第二十四条被告人被取保候审的,人民决定开庭审理时,应当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传唤被告人,同时通知取保候审的执行机关。第二十五条对被取保候审人判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的判决生效后,依法应当解除取保候审,退还保证金的,如果保证金属于其个人财产,人民可以书面通知执行机关将保证金移交人民执行刑罚,但剩余部分应当退还被取保候审人。第二十六条保证金的收取、管理和没收应当严格按照本规定和国家的财经管理制度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坐支、私分、挪用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侵吞保证金。对违反规定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七条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擅自收取、没收或者退还取保候审保证金的,依照有关法律和规定,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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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专业解答公安部门对于涉嫌犯罪者实施取保候审措施,其必要条件主要包括以下几点:涉嫌罪犯可能会被判处管制、拘役或依法适用附加刑;如果罪犯可能被判有期徒刑以上之重罪,同时实施取保候审并不会引发社会安全隐患;如涉嫌犯罪者患有严重疾病、无法自理生活,以及正处于妊娠期或哺乳期的妇女,实施取保候审也不会对社会造成危害;在羁押期限即将届满时,若案件仍未得到妥善处理,则需采取取保候审措施。

    2024.10.24 1672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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