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我
1.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刑事责任与数额相关。虚开税款10万以上或致国家税款损失5万以上,属“数额较大”,判3到10年,罚金5到50万。
2.虚开税款50万以上,属“数额巨大”,判10年以上或无期,罚金5到50万或没收财产。
3.骗取国家税款,数额特别巨大、损失重大,判无期或死刑,没收财产。
4.单位犯罪,对单位罚金,责任人依情节判3年以下、3到10年或10年以上有期、无期。
2025-08-06 19:57:12 回复
咨询我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承担的刑事责任与数额紧密相关。虚开税款数额10万元以上或造成国家税款损失5万元以上,属“数额较大”,处3至10年有期徒刑,罚金5至50万元;数额50万元以上属“数额巨大”,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罚金5至50万元或没收财产;骗取国家税款且数额特别巨大、给国家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处无期徒刑或死刑,并处没收财产。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对相关责任人,情节较轻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数额较大或情节严重处3至10年有期徒刑,数额巨大或情节特别严重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
解决措施和建议:
1.企业应加强内部税务管理,规范发票开具和使用流程。
2.加强税务知识培训,提高员工法律意识。
3.税务部门加大监管和执法力度,严厉打击虚开行为。
2025-08-06 18:20:28 回复
咨询我
法律分析:
(1)个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税款数额10万元以上或造成国家税款损失5万元以上,属“数额较大”,量刑为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
(2)虚开税款数额50万元以上,属“数额巨大”,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或没收财产。
(3)若虚开行为骗取国家税款,数额特别巨大、给国家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处无期徒刑或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4)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一般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虚开数额较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巨大或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
提醒: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后果严重,企业和个人都应依法依规开具发票,避免因小失大。不同案件情况有别,建议咨询以进一步分析。
2025-08-06 17:22:21 回复
咨询我
结论: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承担的刑事责任与数额相关,个人和单位犯罪量刑不同,数额越大刑罚越重。
法律解析:
根据法律规定,个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款数额10万元以上或造成国家税款损失5万元以上,为“数额较大”,处3至10年有期徒刑,并处5至50万元罚金;数额50万元以上,属“数额巨大”,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5至50万元罚金或没收财产;若骗取国家税款数额特别巨大、给国家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处无期徒刑或死刑,并处没收财产。单位犯罪时,对单位判处罚金,对相关责任人员,一般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数额较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处3至10年有期徒刑;数额巨大或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是严重违法行为,会受到法律严惩。如果您在税务方面有任何疑问或遇到相关法律问题,建议及时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
2025-08-06 17:01:40 回复
咨询我
(一)个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税款数额10万元以上或造成国家税款损失5万元以上,会被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
(二)个人虚开税款数额50万元以上,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或没收财产。
(三)若个人虚开行为骗取国家税款,数额特别巨大、给国家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处无期徒刑或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四)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虚开数额一般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虚开数额较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巨大或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2025-08-06 16:25:05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