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事法律工作二十余年,专注于刑事案件办理,积累了丰富的刑事辩护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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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春成律师,北京律师协会会员,主要执业领域为刑事辩护、民商事争议解决。现任北京市东城区律协行业发展与律师事务所管理指导委员会委员。林春成律师先后担任北京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等法律顾问,担任山东某普法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五分钟法学院”劳动法主讲人,服务某国企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北京某某技术有限公司,某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等,为客户提供详尽的日常咨询服务,处理公司日常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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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若遇到已被掌握罪行后口头传唤到案的情况,要明白一般不属于自首。在这种情况下,应保持正确认知,不要误以为到案就构成自首。
(二)若存在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到案后应如实供述这些罪行,这样就该其他罪行可被认定为自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1.司法机关掌握罪行后口头传唤到案,通常不算自首。自首得同时满足自动投案和如实供述罪行两个条件,自动投案是犯罪人主动接受司法机关控制。
2.被口头传唤时,嫌疑人是在司法机关管控下到案,并非主动接受制裁,不符自动投案特征。
3.若嫌疑人到案后如实交代司法机关未掌握的其他罪行,该部分可认定为自首。
结论:
已掌握罪行后口头传唤到案通常不算自首,但到案后如实供述司法机关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该其他罪行可认定为自首。
法律解析:
依据法律规定,自首需满足自动投案和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这两个条件。自动投案要求犯罪嫌疑人基于自身意志,主动将自己置于司法机关的控制之下。当司法机关已经掌握其罪行并进行口头传唤时,犯罪嫌疑人是在司法机关的控制和要求下到案的,并非主动、自愿地接受法律制裁,这不符合自动投案的本质特征。所以,一般情况下这种到案方式不能认定为自首。然而,如果犯罪嫌疑人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就这部分其他罪行而言,是符合自首条件的,可以认定为自首。
若你在自首认定等法律问题上还有疑惑,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获取准确的法律建议。
1.已掌握罪行后口头传唤到案通常不认定为自首。自首要求自动投案与如实供述罪行,自动投案强调犯罪者基于自身意志主动接受司法机关管控。司法机关掌握罪行并口头传唤时,嫌疑人是在司法机关控制下到案,并非主动自愿接受法律制裁,不满足自动投案本质。
2.若嫌疑人到案后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就这些其他罪行可认定为自首。
3.建议司法机关在处理此类案件时,严格审查嫌疑人到案的主动性以及供述情况,准确判断是否构成自首。犯罪者应如实供述所有罪行,争取法律上的从轻处理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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