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事法律工作二十余年,专注于刑事案件办理,积累了丰富的刑事辩护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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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春成律师,北京律师协会会员,主要执业领域为刑事辩护、民商事争议解决。现任北京市东城区律协行业发展与律师事务所管理指导委员会委员。林春成律师先后担任北京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等法律顾问,担任山东某普法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五分钟法学院”劳动法主讲人,服务某国企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北京某某技术有限公司,某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等,为客户提供详尽的日常咨询服务,处理公司日常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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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监视居住可异地执行。通常在嫌疑人、被告人住处执行;无固定住处,可在指定居所执行。涉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犯罪,住处执行有碍侦查,经上级公安机关批准,也能在指定居所执行。
2.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不能在羁押场所、专门办案场所执行。
3.执行机关可通过电子监控、不定期检查等监督被监视者是否遵守规定,侦查期间还能监控其通信。
1.监视居住一般应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住处执行,无固定住处可指定居所执行。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且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也能在指定居所执行,但不得在羁押场所、专门办案场所执行。
2.执行机关会采取多种方式保障监视居住规定的执行,如用电子监控、不定期检查等监督其遵守规定情况,侦查期间还可监控其通信。
3.解决措施和建议:执行机关需严格遵守法律规定,规范指定居所的选择,避免违规在羁押或专门办案场所执行。同时,合理运用监视方法,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避免过度侵犯其隐私。要确保监控通信等措施依法依规进行,防止权力滥用。
法律分析:
(1)监视居住通常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住处执行,若其无固定住处,可在指定居所执行。这保障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一定的居住权益,同时也考虑到特殊情况的处理。
(2)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若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可在指定居所执行。这是为了保障侦查工作顺利进行以及公共安全。
(3)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不能在羁押场所、专门办案场所执行,防止侵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4)执行机关会采取电子监控、不定期检查等方式监督被监视居住者遵守规定的情况,侦查期间还可对其通信进行监控,以确保监视居住的效果。
提醒:被监视居住者需严格遵守相关规定,若违反可能面临更严厉的强制措施。不同案件情况复杂,建议及时咨询专业人士分析。
结论:
监视居住一般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住处执行,无固定住处或特定犯罪情况经批准可异地指定居所执行,但不得在羁押场所、专门办案场所执行。
法律解析:
依据相关法律,监视居住的执行有明确规定。通常优先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若其无固定住处则可指定居所执行。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也能指定居所执行。同时明确指定居所不能是羁押场所和专门办案场所。执行机关会采取电子监控、不定期检查等方式监督被监视居住人遵守规定情况,侦查期间还可对其通信进行监控。如果大家对监视居住的具体执行规定或遇到相关法律问题,欢迎向我或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获取更准确的法律建议和帮助。
(一)明确监视居住执行地点。一般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住处执行;没有固定住处,可在指定居所执行。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也能在指定居所执行,但不能在羁押场所、专门办案场所执行。
(二)执行机关做好监督工作。可采用电子监控、不定期检查等监视方法,监督被监视居住人遵守规定情况;侦查期间,可对其通信进行监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五条规定,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但是,不得在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在执行监视居住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监视居住人的家属。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辩护人,适用本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决定和执行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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