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靳双权律师

靳双权,房地产律师,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说房网特邀讲师,自2005年起至今,就职于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2008年创办安居房地产律师网,一直从事与房地产法律相关的教学研究与诉讼实践工作。办理了大量疑难、复杂案件,在房地产领域及延伸的婚姻、继承、拆迁等与房产相关领域具有深厚的理论基础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主要办理的案件类型包括:1、借名购房行为中,涉及到经济适用房、两限房、房改房及商品房的购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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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名买房登记人反悔法律如何处理

邱** 江西-南昌 房屋买卖咨询 2025.08.01 13:03:26 381人阅读

借名买房登记人反悔法律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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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当借名买房登记人反悔,若双方存在明确房屋借名购买情况的书面协议,同时实际出资人具备支付购房款等相关证据,可向法院主张借名买房关系成立,请求确认房屋实际归自己所有,法院会综合协议、出资等情况判断。
(2)即便没有书面协议,实际出资人若能提供购房款支付凭证、房屋占有使用等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链,也有可能证明借名买房事实。
(3)若登记人擅自将房屋处分给善意第三人,第三人支付合理对价并完成产权登记,实际出资人无法要求第三人返还房屋,只能向登记人主张赔偿损失。

提醒:
借名买房存在诸多风险,实际出资人应及时收集和保存相关证据。不同案情解决方案有别,建议咨询进一步分析。

2025-08-01 16:42:0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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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有书面协议时,实际出资人凭借明确借名买房情况的书面协议以及支付购房款等相关证据,向法院主张借名买房关系成立,请求确认房屋实际归自己所有,法院会综合协议、出资等情况判断。
(二)无书面协议时,实际出资人收集购房款支付凭证、房屋占有使用等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链,以此证明借名买房事实。
(三)登记人将房屋擅自处分给善意第三人且完成产权登记后,实际出资人不能要求第三人返还房屋,可向登记人主张赔偿损失。
(四)实际出资人维权要及时收集证据,通过诉讼途径解决。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

2025-08-01 15:47:2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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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名买房登记人反悔,实际出资人可如此处理:
有书面协议且有出资证据,可向法院主张借名买房关系成立,要求确认房屋归属,法院会综合判断。

无书面协议,但能提供支付凭证、使用证明等形成证据链,也可证明借名买房事实。

登记人将房卖给善意第三人并完成登记,实际出资人不能要求返还,只能向登记人索赔。维权要及时收集证据,通过诉讼解决。

2025-08-01 15:27:0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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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借名买房登记人反悔,实际出资人有书面协议及相关证据可向法院主张房屋归属自己;无书面协议但能形成完整证据链也有机会证明事实;若房屋被登记人擅自处分给善意第三人,只能向登记人主张赔偿损失,维权需及时收集证据并诉讼解决。
法律解析:
根据《民法典》等相关规定,当事人之间存在借名买房关系时,权利义务受法律规范。若双方有书面协议且实际出资人有支付购房款等证据,法院会综合考量这些因素,认定借名买房关系成立并支持实际出资人确认房屋归属的诉求。即便没有书面协议,只要实际出资人能提供购房款支付凭证、房屋占有使用等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链,同样有机会证明借名买房事实。但如果登记人将房屋擅自处分给善意第三人,第三人支付合理对价并完成产权登记,为保护交易安全,实际出资人不能要求第三人返还房屋,只能向登记人主张赔偿损失。实际出资人在遇到此类问题时,要及时收集证据,通过诉讼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大家在借名买房过程中遇到纠纷或有相关法律问题,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

2025-08-01 15:09:0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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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名买房登记人反悔,实际出资人可依不同情形处理。若存在书面协议且有支付购房款等证据,可向法院主张借名买房关系成立,法院会综合判断确定房屋归属。即便无书面协议,若能提供购房款支付凭证、房屋占有使用等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链,也可证明借名买房事实。但当登记人将房屋擅自处分给善意第三人,第三人支付合理对价并完成产权登记,实际出资人无法要求第三人返还房屋,只能向登记人主张赔偿损失。

为有效维权,实际出资人应做到:
1.及时收集证据,包括书面协议、支付凭证等。
2.若与登记人协商无果,尽快通过诉讼解决纠纷。

2025-08-01 14:32:4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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