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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厂搬迁广东补偿方面具体有什么标准?

李** 福建-三明 补偿标准咨询 2018.03.24 18:23:20 10人阅读

你好,我们广东工厂的职工,现在厂子要拆迁,并且有一定的补偿政策,请问工厂搬迁广东补偿方面具体有什么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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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土地使用权的区域补偿价你所占用的土地要按照占用的性质和使用年限等来算出区域补偿价,说通俗了就是土地使用权补偿。
二、厂房重置成新价厂房重置成新价就是厂房重置后再建起来需要多少钱,被拆迁房屋拆迁时几成新也有重置成新的问题。实践中出现的客观状态有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物,只要满足正规厂房的固定形态都应该按照房屋来计算。实践中由于房屋的结构、宽度、高度都不一样,补偿价格也不一样。有一些厂房使用砖木结构临时搭建的,可能不满足四面都有墙的要求,但是用于了正常的生产经营,原则上也应该按照建筑物的房屋重置成新价标准来计算。基本上有一种厂房外在固体属性,那么就可以按照厂房重置成新价来补偿。
三、停产停业损失费因为拆迁造成工厂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费用。一般情况下要满足有营业执照、纳税登记、纳税记录、实际经营的行为等等这些才能满足一个正常的工厂厂房进行生产经营的条件,这样才能获得一次性停产停业损失费。还有一个问题需要提醒大家,就是在实践中有很多工厂注册地址和实际经营地址不一致,这是不行的,注册地址和实际经营地址是一致的才能满足合法的经营主体。
四、装修附属物对现有建筑的添附是不可能挪动的,是按照重置费来算。实践中一个水泵、变压器、机器设备都纳入到装修附属物范围内。
五、机器设备机器设备分为可移动和不可移动的,不可移动的机器设备跟房屋一样要有重置成新价,可移动的机器设备补偿的是搬迁费。
六、搬迁费用就是可移动的所有附属设施设备等要给予的搬迁费用。

2018-03-24 18:34:2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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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厂在省内搬迁,是不会注销的。所以,工厂还会在。
对于搬迁,员工如果同意搬过去,是没有赔偿的(经济补偿金),因为劳动关系还在,公司并没有解除工人的劳动合同。所以不用赔偿。
2:对于搬迁的问题,重点在于,工人是否愿意到异地去上班,工厂要征求工人的意见,如果不同意,那工厂解除劳动合同,要给工人经济补偿金(按所在工厂的工龄,每年抵一个月工资),如果工人同意了,双方蔻关系没解除,依法来说,公司是不用给补偿金的。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九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上面就是工厂搬迁广东补偿方面具体有什么标准问题的回答,有什么问题可以联系我们。

2018-03-24 18:24:2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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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退休养老金待遇政策  第二十一条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下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一)被保险人的基本养老金;  (二)被保险人退休后死亡的丧葬补助费;  (三)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他支付项目的费用。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发生支付困难时,由市财政部门予以支持。  第二十二条被保险人符合下列条件的,自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核准后的次月起,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一)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条件并办理相关手续的;  (二)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的。  基本养老金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发放。  第二十三条1998年7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被保险人,其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  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本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发给1%。  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国家规定的计发月数。  第二十四条1998年6月30日以前参加工作,2006年1月1日以后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被保险人,除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外,再发给过渡性养老金。具体过渡办法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  第二十五条2006年1月1日以后达到退休年龄但个人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被保险人,不发给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同时发给一次性养老补偿金,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第二十六条2005年12月31日前已经离退休的人员,仍按照原国家和本市规定的标准发给基本养老金,并执行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办法。  第二十七条被保险人死亡后,按照国家规定享受丧葬补助费和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  第二十八条被保险人领取基本养老金的最低标准,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拟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基本养老金最低标准,随本市经济发展和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变动情况适时调整。  被保险人领取的基本养老金低于最低标准的,按照基本养老金最低标准发给。  第二十九条基本养老金实行正常调整制度。具体调整方案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拟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报国家有关部门批准执行。  附:企业退休养老金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企业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或者不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并将企业违法行为的信息依法计入本市企业信用信息系统;企业给被保险人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造成损失的,被保险人有权要求企业赔偿。  第三十一条企业和被保险人或者其他人员采用多领、冒领等手段骗取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退还,按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处骗取金额的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养老保险基金划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致使基本养老金不能按时足额发放或者造成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流失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由有关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企业退休职工养老金是为退休人员提供最基本养老保障的,目前养老金已通过上调来加大养老保障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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