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论:
卖淫会所负责开门关门者可能构成犯罪,具体需结合主观明知程度、参与程度等判断。
法律解析:
若卖淫会所组织、容留他人卖淫,负责开门关门者看似作用小,实则可能构成犯罪。协助组织卖淫罪是为组织卖淫的人招募、运送人员或者有其他协助组织他人卖淫的行为,开门关门为卖淫活动顺利进行提供了帮助,属于协助行为。容留卖淫罪是容留他人卖淫的行为,把门放风可认定为容留行为的一部分。但具体是否构成犯罪及责任大小,要综合主观明知程度、参与程度等。若确实不知会所从事违法活动,或参与程度极低,可能不认定为犯罪。如果遇到类似复杂的法律情况,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获取准确的法律建议和帮助。
(一)如果开门关门者主观上明确知道会所存在卖淫活动仍提供开门关门等协助,应意识到自身行为可能违法犯罪,要立刻停止该行为,并向公安机关主动交代情况,争取从轻处理。
(二)若开门关门者不确定会所是否从事违法活动,可留意场所内的异常情况,一旦发现有疑似卖淫嫖娼的迹象,不要继续参与,同时可选择向公安机关举报。
(三)若开门关门者确实不知会所从事违法活动,后续了解情况后应及时脱离该场所,避免陷入法律风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四款规定,为组织卖淫的人招募、运送人员或者有其他协助组织他人卖淫行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这种情况下,开门关门者有构成犯罪的可能。若卖淫会所存在组织、容留他人卖淫行为,开门关门者看似作用小,但可能构成协助组织卖淫或容留卖淫行为。协助组织卖淫罪涵盖为组织卖淫者招募、运送人员等协助行为,开门关门为卖淫活动提供了便利,属于协助行为;容留卖淫罪中,把门放风可认定为容留行为的一部分。
2.具体是否构成犯罪及责任大小,要结合主观明知程度、参与程度等来判断。若不知会所从事违法活动,或参与程度极低,可能不认定为犯罪。
3.建议相关人员增强法律意识,在参与工作时了解工作性质和合法性,避免卷入违法活动。执法部门应加强对类似场所的监管和排查,及时发现并打击违法犯罪行为。
法律分析:
(1)在卖淫会所中,组织、容留他人卖淫本身属于违法犯罪行为。负责开门关门的人员,即便看似作用不大,也可能牵涉其中。
(2)从法律定义来看,协助组织卖淫罪涵盖了为组织卖淫者招募、运送人员等协助行为,开门关门保障了卖淫活动的顺利开展,属于协助行为。容留卖淫罪指容留他人卖淫,把门放风也可视为容留行为的一部分。
(3)然而,判断是否构成犯罪及责任大小,要综合主观明知程度与参与程度等因素。若不知会所违法,或参与程度极低,可能不认定为犯罪。
提醒:在类似场所工作时,需留意场所经营活动是否合法。若发现可能存在违法犯罪行为,建议及时远离并向相关部门反映。情况复杂时,建议咨询进一步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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